(一)基本案情
姚某某与周某某、饶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令周某某给付姚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55561.99元,饶某某给付姚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31699.4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饶某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无任何存款,房管局亦无两人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对周某某进行司法拘留15日后,周某某仍未履行义务。通过走访、调查,查明二执行人家住偏远农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姚某某因伤残无固定收入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四处上访,要求解决执行、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区委、区府关于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的工作安排,组织专人落实,针对其生活的具体困难,经多次与姚某某协商,与姚某某签订《息访协议》,在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中为其解决5万元。但是就未执行到位的部分,高坪区法院的承办法官并未放弃,在2014年“惩失信、反规避”专项执行活动中,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被执行人饶某某因自身发展需向银行借款,迫于现实压力,遂于2014年7月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与申请执行人姚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结合个案实际,通过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往往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执行效果。本案被执行人因自身发展需要银行借款,而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相应义务,虽说其出发点是从自身考虑更多一些,但是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制度,还是在客观上产生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