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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南部某食品经营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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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中院  发布时间:2014-10-21 16:34:00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龚某与南部某食品经营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由南部某食品经营店支付龚某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及两个月工资共计27000元。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协商处理,由于双方积怨较深,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决定书,将南部某食品经营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被执行人正好在南部县境内广泛宣传其店经营的名烟名酒及土特产,鉴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遂于2014年9月10日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场支付申请执行人12000元现金,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

  (二)典型意义

  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被执行人为恢复其商业信誉,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履行了责任,承担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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