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仪陇县某劳务公司于鲜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鲜某向仪陇县某劳务公司给付租金及诉讼费。由于鲜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仪陇县某劳务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除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外,还向其送达了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始终不主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鲜某无房产、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因鲜某躲避执行,也无法查找其下落,唯一的财产线索就是其名下的雪佛兰小轿车一辆,该车虽在诉讼中就进行了保全查封,但因不知其下落,也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鲜某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外公布。同时向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进行通报,并请求公安等协助执行单位查找被执行人鲜某及其车辆的下落。随后不久,鲜某的车辆到车管所办理年检手续,车管所工作人员立即将这一情况向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了执行法院,执行法院立即采取措施扣押了鲜某的车辆。目前,该车辆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其鲜某本人也在不久后外出购买机票过程中受到了机场不予办理登记手续的信用惩戒。经过两次碰壁,鲜某终于了解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将对被执行人的出行、信贷、经营活动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得知这一法律后果,鲜某立即联系执行法院,主动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分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请求法院取消对其信用惩戒。
(二)典型意义
本案正是由于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协助执行单位通报等信用惩戒措施,使其感受到来自日常生活、商业往来等各方面的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慑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彰显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