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关键。深刻提示了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依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有效履行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根本保证。但从法院队伍的实际情况来看,法院队伍建设仍然是司法发展的一个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的快速、高效。如何突破这个瓶颈是各级人民法院均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文从S省NC市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出发,分析当前法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查找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点浅显的探索建议,以期能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突破约束司法发展的瓶颈。(全文约6900字)
主 题 词 法院队伍 建设 研究
【以下正文】
近年来,S省NC市两级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市委的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下,通过集中整治,法院司法公正和队伍的形象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法院队伍建设仍然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司法个案的处理上所表现出的裁判不公、程序不当以及法院队伍中个别人员所表现出的信念弱化、司法不廉等问题仍然显得较为突出。这些问题虽属个别现象,发生在队伍的极个别人身上,但是其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往往能使一个法院陷入一场严峻的信任危机,也会给整个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带来严重的影响。
一、现实考量——S省NC市两级法院队伍建设情况分析
(一)队伍人员的基本情况
NC市中级法院辖9个县(市)区人民法院,幅员面积1.25万平方公里,辖区人口740万。两级法院中央行政编制数为1060人,地方事业编制数46人。现有法官和工作人员913人,其中法官599人,在审判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有504人。书记员135人,法警69人,工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83人。其中男性725人,女性188人,中共党员733人。
行政级别:厅级1人,正处级8人,副处级28人,正科级260人,副科级221人,科级以下395人。
年龄结构:30岁以下89人,占干警总数的9.7% ;31岁-40岁319人,占34.9%;41岁-50岁308人,占33.7%;51岁以上197人,占21.5%。
学历结构:研究生学历14人,占干警总数的1.5%;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126人,占干警总数的13.8%;大学本科学历484人,专科学历227人,专科以下学历88人。
(二)近年来加强队伍建设的主要举措
1、抓住根本环节,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针对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开展了深入扎实的教育整顿活动,奠定了发展的基础。通过集中教育和自学、观看警示教育片、政治理论考试等方式,对全院工作人员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职业道德等教育,使全院工作人员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错误思想。
2、注重规范化建设,着力提高队伍素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制度,规范了立案审查、庭审行为、文书制作等审判质量管理和队伍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队伍素质培训。一方面组织好各类调训和培训,多次开展法律文书评比、疑难案件评析、专业知识竞赛等活动强化业务素质。建立法院工作人员岗位业绩素质考评体系,落实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
通过一系列有力举措,NC市中院的案件质量评查、诉讼调解、刑事二审案件件件开庭、教育培训等多项工作走在全省法院的前列,受到省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的表彰。
二、制约司法发展的瓶颈——当前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1、思想政治工作尚不适应发展要求。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境况,虽然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进行了改进,但仍然与新时期队伍建设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近年各类思想教育和队伍整顿名目繁多,常常疲于应付,活动虽然开展了,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工作作风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少数法官存在对当事人“冷、硬、横、推”的现象,还有些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忽视当事人的权利,审判效率不高,个别案件久拖不决,对于案件的处理满足于一般的应付交差,缺乏案结事了的精神。一些法院的审判行为存在不少瑕疵,从开庭前的准备到庭审中的言行举止,从裁判文书写作到判决的执行,很多细节都有待规范。这些问题从本质上看是法官的工作作风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形象,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影响法院公信力。
3、现有司法能力难以适应时代要求。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案件质量评查发现,法院队伍的整体司法能力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机械司法。个别案件的裁判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出现偏差、不能体现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情感和对利益衡量的期望,难以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违反程序法规定和程序法原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庭审驾驭能力及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
4、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现象仍然存在。近年来,违法裁判、枉法裁判、办关系案、越权办案等情况仍有发生。2010年--2012年,南充法院共处理干警违法违纪案件17件23人,其中有3人系利用审判权力进行钱权交易而受到责任追究。
三、原因探析——影响法院队伍建设与时俱进的因素
(一)法官队伍的整体素养尚不能达到法官职业的特殊要求
法官职业与普通公务员相比,法官所行使的司法权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独特的知识结构、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实的司法经验和良好的道德素质,法律对法官门槛的规定比普通公务员更高,但目前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人民法院担负的使命还有一定差距。
1、整体文化素质不高。从南充两级法院法官整体文化素质看,法官学历参差不齐。其中硕士研究生14人,全日制法律本科126人,其他本科484人,专科227人,大专以下学历88人。较大一部分法官缺乏系统的法律理论学习和综合法律素质培养,主要是通过自学、电大、函授等途径提高了学历层次,但这些学历在很大程度上仅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并不能真正提高法官的整体文化素质。
2、部分法官专业素养不强。当前,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越来越多,各种新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多,社会对司法审判的要求越来越高,而部分法官因审判工作任务繁重、文化基础较差等原因,法律专业知识的更新较慢,业务能力存在较大差距。
3、部分法官思想道德素质有待加强。极少数法官缺乏正确的思想理念,导致作风不佳,形象不正,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少数错案的产生,并不是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到位、运用不熟悉,有时,恰恰是其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利用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对司法程序的陌生,徇私舞弊造成的。
(二)法官职业风险与保障机制存在巨大反差,法官缺乏职业尊荣。
1、队伍进出口渠道不畅,审判队伍后继乏人。法院多年来一直沿用行政管理模式对法官队伍进行管理,进人渠道多,但进入法官序列难,队伍“青黄不接”,后备力量短缺。全市法院599名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法官中, 40岁以下的中青年法官199人,占21.8%;41岁至50岁的法官236人,占25.8%;51岁以上的法官164人,占18%,少有30岁以下法官。新进人员未获得全国司法统一考试资格,不能任命法官,其他进入法院的事业编制人员大都是法警和书记员,不能担任法官;另有一批人员正进入50岁以上法官行列,而现有行政编制已趋满额,不允许再招录法官,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法官“老化”和“断档”的现象。
2、法官承担着重大的工作责任和高度的职业风险,承受的压力过大。
(1)审判力量配置与审判任务矛盾突出,法官超负荷工作。2012年,全市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59399件,人均结案99.16件,繁重的审判任务与审判力量配置极不相称,从积极的方面看,是全体法官加班加点,忘我奉献。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官俨然办案机器。从历年的体检情况看,部分法官的身体状况亮起了红灯,持续的加班不仅影响身体健康,而且会高强度地透支审判资源,影响审判思维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法官对一些案件的敏感度也会相应降低,进而影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2)法官职业风险较大,心理压力与日俱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法院成为社会各种矛盾集中地。法官因为处于直接处理矛盾的职业特殊性,不可避免要“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法官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大。大量的涉诉上访,群体上访、暴力上访愈演愈烈,法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难以得到保障,打击报复、暴力抗法的事情屡有发生。法官难以从工作中获取成就感和荣誉感,也难以得到认同,心理不堪重荷,容易造成心理疾病。
3、法官的经济待遇差,职业吸引力不足。到目前为止,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仍然套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没有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制定出新的工资制度,收入报酬远远低于很多行业,辛勤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极大影响工作积极性。三年来南充市两级法院已有9名通过司法考试的法院干警辞职或调动离开了法院。在已取得初任法官资格的7人中,有2人辞去法院工作或调离法院岗位, 29名通过司法统考的聘任制书记员大多报考了其他系统或申请调离。
4、队伍发展空间狭窄,进取动力匮乏。由于法院地位和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干部交流困难,升迁缓慢。相对于党政机关,法院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提升的机会太少,在获取职级待遇上处于劣势。同时,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法院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交流的渠道不畅,绝大多数法官都在法院工作到退休。加之法院的领导职数少、领导级别低,法官个人晋升行政级别的空间更加有限,影响了法院干警要求政治上进步的积极性。
(三)队伍教育管理工作力度不足,长效机制尚待完善
近几年,两级法院均制定了清廉从政、严肃办案等多种规章制度,但落实不够有力,有的制度流于形式,收效不高。思想政治工作还存在薄弱状况,干警教育培训机制有待完善。对培训效果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培训后的任用等缺乏相应规范,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培训制度体系。基层法院法官参加系统培训机会较少,法官的政治专业水平和审判工作技能难以提高,从而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影响司法公正的社会因素较多。
1、社会法治意识环境较差。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社会整体的法治环境,对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实现影响很大。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不善于利用证据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旦输了官司便迁怒法院,到处告状。由于社会的法治意识环境欠佳,司法的权威性无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获得应有的高度,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轻视、怀疑甚至排斥,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
2、法官身份地位缺乏应有保障。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非因法官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但不尊重司法职业的规律和司法行为的特点情况仍然存在,法官身份缺乏应有的保障。
3、监督机制运行不够规范。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级监督运行不畅。同时,法院还面临党委、人大、纪委等的监督和社会媒体的监督,虽然有一部分监督是正当、合法的,但一个案件遇到多头监督,政出多门,相互矛盾,先入为主,则让司法机关无所适从,使当事人更有理由“信官不信法”。
四、探索建议——实现法院队伍建设与时俱进的路径
(一)强化教育引导,夯实队伍建设的思想基础。
要实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通过职业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队伍集中教育专项整顿等教育活动,有效提高全体干警思想政治素质,从而促进队伍建设的与时俱进。充分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引导干警从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中学习新鲜经验,从违法犯罪的案例中吸取有益教训。使全体干警从剖析他人犯错误的典型案例中,深挖产生错误行为的思想根源,从而在工作指导上更好地做到趋利避害,使两级法院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发展。
(二)强化规范管理,构建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1、紧密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实际,抓好规范管理的落实。坚持以推进审务公开、坚持公平正义、实行公开承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制度建设、开展专项整治、狠抓典型推动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班子和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规范化建设和廉政建设,建设和培育敬业爱岗、作风优良、公正高效、行为规范的法院干部队伍,促进干警队伍形象提升和作风转变。
2、着力规范审执工作,建设公正、高效的法官队伍。审判、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中心环节,要始终注意在全体干警尤其是审判人员中狠抓庭审规范的落实,牢固树立遵守审判、执行工作纪律的自觉意识,引导全体干警履行好审判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的历史使命,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和“公正与效率”的时代主题,充分发挥好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增进和谐因素,努力为构建和谐南充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完善教育培训机制,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一是针对法律知识更新频繁的特点,建立定期培训制度,让法官知识不断处于更新中,与时俱进做好审判工作。二是建立法官培训经费国家财政专项保证制度,避免业务培训受地方财政经费保证能力影响。三是将集中授课培训与网络远程培训、大专院校代训等灵活方式相结合,发挥网络便捷、院校师资雄厚的优势,增强培训实效。
4、强化廉政监督,建设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法官惩戒制度,加强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构建群众、舆论、法律、纪律监督网络,多层次、全方位加强对干警的监督制约,有效地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同时,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抓教育、抓预防和查办案件的能力,不断增强内部监督的广泛性。通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的廉政建设氛围。
(三)强化班子建设,铸造队伍建设的坚强核心。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必须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才能凝聚力量,团结人心,形成抓好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班子成员要带头做学习的模范,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抓好以党组中心组学习为主的各种理论学习,保持头脑清醒、政治敏锐、立场坚定。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服从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忠诚于党和人民审判事业的可信赖的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理论学习成果指导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实践,保证法院的各项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四)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营造仰慕法官职业的环境和氛围。
1、拓宽法院用人渠道,完善法官遴选机制。法院现有进人(审判人员)条件苛刻、渠道单一是造成法官队伍青黄不接的主要原因之一。应根据法院的实际情况,多方吸纳优秀法律人才,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遴选法官时, 应特别注意严格选任条件,公开选拔条件、公开选拔职位、公开选拔程序、向本人公开考试成绩、公开选拔结果。通过拓宽法院用人渠道,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法官队伍,确保法官队伍素质有效提升。
2、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凸显法官职业地位。一是建立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保障法官排除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务享有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以保证法官义无反顾地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二是建立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法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三是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法官应拥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物质生活保障,确保法官能够按期足额领取工资和相关津贴,并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以免后顾之忧。四是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实施相应的制度,切实增强法官抵御职业风险的能力,预防和制止各种诬告陷害、殴打伤害法官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