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法院 刘兴胜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扩展,城市近郊土地及房屋价值迅猛增涨,人民法院在处理农村居民离婚案件宅基地及房屋分割时,受利益影响处理难度加大,也涉及到法律不完善、规定不明确或法官在执行法律中理解掌握不一致等因素,导致案件处理标准各异,特别是给政府拆迁工作带来诸多问题,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存在不稳定因素。
一、对现行农村居民离婚时涉及宅基地问题的探析
(一)现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主要形式
1、宅基地及建房审批主要是以一户一宅的申报审批方式,申报时主要以该户户籍人口数与当地政府规定每位农村居民最高限额面积予以审定批准。其中有全新审批新宅基地、有旧宅基地上新增面积等方式。
2、建房形式主要有新建房、旧房扩建、旧房拆除新建或扩建。
3、建房出资方式主要有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修建、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出资修建、有经济能力的夫妻出资修建、无宅基地的户外人出资修建并使用部分房屋等方式。
(二)离婚案件中涉及宅基地及房屋权属形式
1、户主为案涉夫妻一方名义审批、登记的房屋。
2、户主为案涉夫妻一方名义审批、登记的房屋,申请及审批人口中还包含子女的情形。
3、以案涉夫妻父或母为户主名义申报审批登记的房屋,申请及审批人口中包含父母、妻子及子女以及兄妹等在内的情形。
4、在祖上遗留宅基地上的扩建房屋。
5、夫妻为二次婚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宅基地或房屋上又扩建房屋,原房屋中包含前妻﹙夫﹚子女人口在内的房屋进行改、扩建。
(三)处理农村居民离婚案件中,对宅基地及房屋的处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2010年3月2日,国土资发﹙2010﹚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二、在处理农村居民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无子女﹚一方名义申报审批宅基地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分割房产;
(二)夫妻﹙包含子女﹚一方名义申报审批宅基地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将房屋分割给夫妻双方,未保留子女房产,在以后的拆迁安置补偿中,子女变成无房人口,给政府拆迁安置工作带来不便;
(三)以离婚案件一方父母为户主的申请宅基地,审批人口人包含家庭全部成员,房屋登记在户主名下的,出资方式有家庭共建或夫妻共同出资修建,离婚时,有几种处理情形,一是夫妻将房屋全部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是按家庭成员份额进行分割。一种分割法导致房屋后来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其他家庭成员成为无房人员,离婚双方变成超面积人员,给政府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带来难处困境。而且该种分割法涉及处分的效力问题,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应属无效,致使再审,浪费司法资源,也给当事人造成不便,甚至影响司法权威性;
(四)以夫妻一方名义申请审批宅基地﹙包含父母兄弟姊妹人员在内﹚,由家庭共同出资建房或夫妻出资建房或父母出资建房,登记在夫妻一方﹙户主名下﹚,离婚时,处理方式有多种,一是由夫妻双方分割房屋;二是按家庭成员分割房屋,三是将外嫁、外迁人员不参与分割。分割后,在遇拆迁安置补偿时引发诸多矛盾,有主张处分无效的,有主张部分无效的,有为出资引发诉讼的纠纷等等问题;
(五)对祖业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拆建,但又无离婚夫妻宅基地审批人口,夫妻对建房也出了资或全部出资,离婚时,有的案件进行了分割,也有的案件未进行分割,同样引发家庭新的矛盾和纠纷;
(六)再婚后,对一方婚前房屋﹙宅基地审批人员中包含前妻或前夫及子女在内﹚,再婚双方共同出资进行扩建,离婚分割房屋时有几种处理方式,一是按家庭成员平均分割,二是按审批人员分割,三是仅分割夫妻扩建的部分,对宅基地不作处理。该类型情况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在婚后迁入的成员没有相关部门新增宅基地审批手续,而迁出的前妻﹙夫﹚宅基地未作收回,扩建房屋是否占有原宅基地不好判断,特别是遇拆迁安置补偿时,如何补偿,补偿给谁,引发矛盾和纠纷;
三、处理农村居民离婚案件分割房屋及宅基地建议
(一)仅处理由夫妻申请审批﹙无其他家庭成员﹚并在存续期间共同修建的房屋及宅基地。涉及到宅基地审批有其他家庭成员,在离婚案件中对房屋及宅基地不作处理,告知当事人另案单独处理;
(二)以农村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相分离处理的原则。宅基地申请与审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位成员以户名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面积不超过各级政府部门规定的限额,因此它是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关系,而地上修建的房屋出资等方式多样,但应本着谁出资谁受益,共同出资共同受益,但未拆除拆迁前,宅基地每位成员有居住权。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一是将相关涉地、房人员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二是仅处理夫妻及子女应享有的宅基地及房屋;
(三)出台司法解释或以规范性文件,统一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分割办法,杜绝随意性和违法处置宅基地;
(四)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外迁、死亡等应当收回原宅基地的应及时行文收回,在新批宅基地、扩建等应调查申请人是否已享受宅基地,新增人员替代原有宅基地的,应明文载明予以确认,避免多处占用宅基地和该享有而未享有宅基地的问题;
(五)每位民事审判法官在办理农村居民离婚、分家析产、继承等案件时,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申请、审批宅基地的职能部门审批材料、建管审批材料,防止通过诉讼方式侵犯他人宅基地权利和房屋权利。在法律文书中应当分别明确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稳妥处理好农村居民离婚、分家析产、遗产继承等涉房涉地民事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