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 法院调研
关于南充法院近三年
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分享到:
作者:南充中院  发布时间:2014-08-20 09:41:23 打印 字号: | |
  南充中院课题组

2011年来,在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上级法院指导下,南充市两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狠抓执法办案,加强自身建设,延伸审判职能,各项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川东北区域中心城市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近三年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

(一)结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专业分工设置有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分别审理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和商事案件;全市基层法院设置有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分别审理传统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按区域设置派出人民法庭72个。目前,全市法院共有法官607人,其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为205人,占所有法官人数的33.8%;市中级法院共有法官95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30人,占法官人数的31.5%。

为提升民商事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我市法院组织全市法院民事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学院培训4211人次,中级法院举办民商事法官培训及新民诉法专题培训班,全市法院485名法官参与了培训课程。邀请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博士生导师梁慧星教授举办“司法裁判思维”专题讲座,夯实法官理论功底。

(二)审理案件情况

1、收结案情况。2011年至2013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08692件,年均增长率为11.4%,民事案件结案数为100239件,结案率为92.2%。民事案件结案数中,一审案件结案94505件,二审案件结案5499件,再审案件结案235件,民商事案件结案数占所有诉讼案件的92.1%(未含执行案件),诉讼标的总额为74.77亿元。其中,市中级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7426件,年均增长率为5.03%,结案数为6177件,结案率为83.2%,结案数占所有诉讼案件的80.8%(未含执行案件),诉讼标的总额为16.86亿元。

图一:2011年—2013年民商事案件结案数

2、受理案件类型情况。近年来,两级法院审结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在案件类型上有所变化。近三年南充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案件33269件,其标的额仅占所有民商事案件数量的2.74%,但案件数量却达到所有民商事案件的三分之一。2011年,审结的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案件数量所占比例为最高,达到了38.85%,而2013年降至27.59%。相较而言,随着南充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类案件呈现出较大的增长趋势。三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合同类纠纷案件44501件,其中2011年10445件,2012年15114件,2013年18948件,年均增长率超过了30%,2013年的合同类纠纷案件所占比例过半,其中出现了大量新类型案件,为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挑战。

图二:近三年民商事结案案件类型图

3、案件调解工作情况。近三年来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通过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为57925件,其中市中级法院调、撤案件1872件,民事案件的调撤率达到了57.8%。南充市两级法院坚持“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在大调解工作基础上,密切与市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定期通报两级法院大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和经验作法,探索推进大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推动建立“三大调解”衔接互动和行业性、类型化纠纷调处机制,推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室工作模式,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无缝衔接”。

(三)延伸司法服务工作情况

2012年,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近三年来,市中级法院提出涉及开发建设、行政管理、经济金融等方面的司法建议25项并得到有关方面采纳,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1871.3万余元,发放司法救助金828.9万余元。到学校、社区、农村开展法制宣传382场次,接受群众咨询万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三万余份。

(四)指导基层法院审判业务情况

对基层法院重大法律适用问题由研究室牵头交审委会研究,对基层法院请示的疑难、新类型案件,组织审判骨干与一审法院共同探讨,解决遇到的问题。组织召开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普遍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审判经验,依法统一裁判标准,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出台《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工作推进会暨商事审判座谈会会议纪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等文件。切实加强审级监督,对一审上诉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坚持全案审查,该改判的依法改判,该发回重审的依法发回重审,坚持用内部函详细阐明改判和发回重审的理由,定期对基层法院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并通报。利用《南充法院》、《法院调研》等平台,对法律适用问题、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及时指导案件审判工作。

(五)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情况

1、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每年全市“两会”期间,派出十余个工作组,认真听取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全面落实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2011年至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内司委共批转法院处理民事案件32件,其中22件已审结并做好信访人判后释疑相关工作办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7件。分片区召开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座谈会29次,走访代表、委员752人次,收集意见建议67条。

2、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司法权力,我市法院认真接受并配合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同时严格把握程序运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关,坚持实事求是,该改判的坚决改判,不该改判的依法予以维持。2011年至2013年,共受理检察院抗诉民事案件23件,均系检察院对基层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抗诉,已审结19件,其中改判7件,调解2件,维持10件;检察院针对7件二审民事案件及1件一审民事案件,向中院提出检察建议,其中5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书面回复不予再审,3件进入再审程序。

3、广泛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开展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主动邀请群众代表、媒体记者到院参观采访。全市法院认真组织“法院开放日”活动,先后邀请20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校学生、媒体记者及各界代表参观法院、观摩庭审、参与调解和执行,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完成全市法院外网网站建设,实现部分裁判文书上网。全面实施公开随机摇号选择鉴定、评估、拍卖中介机构。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在全市法院试点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达到90%以上,市中级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并在全国法院会议上作交流发言。

二、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民事矛盾纠纷总量大幅上升,人案矛盾更加突出

南充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总量呈逐年上升态势,民商事案件的数量超过了全部诉讼案件的90%,而民事审判法官仅占到了所有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此外,书记员、法警等司法辅助人员配备不足。近年,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关心下,虽然解决了一些人员编制、增加了一些临聘人员,但是在案件总数急剧上升的态势下,难以缓解全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与此同时,基层法院的中青年干警流失严重。近三年,基层法院新进在编人员(包括公招、选调生、政法班生、调入、军转)186人,离院在编人员155人;离院人员中, 40岁以下的90人,本科以上学历的92人。某些基层法院新近公招的人员,未到5年最低服务年限就通过各种关系调离法院,法院队伍稳定性堪忧。

(二)新类型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需进一步规范

由于社会处在转型期,各种利益矛盾更加多元,新型疑难案件数量增多,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而处理新型民商事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法尺度尚不完全统一,认识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存在诸多困难。如小区物业用房及建筑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的界定、劳动关系中的雇用与承揽、借贷合同涉及刑民交叉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统一和规范。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以及一些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的冲突给司法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惑,案件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司法能力存在差距,案件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

民商事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需要,一些法官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未养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习惯,还存在凭经验判案的现象;还有一些法官特别是新进人员缺乏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结合,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和群众工作能力方面还显得薄弱,与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以致执法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如,个别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2012年,全市法院一审案件改判率为3.94%,发回重审率0.68%,2013年改判率为1.07%,发回重审率0.24%,虽然比例呈下降趋势,但也表明一审案件质量还有待提高。另外,2013年两级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整体值为93.41%,虽在上级法院确定的满意值区间内,但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这与诉讼门槛过低、部分当事人追求案件的利益最大化以及部分法官群众工作能力较低有一定关系。

(四)“借力”作用发挥不够,大调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大调解机制运转得不够理想,法院仍处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中,专职调解人员数量偏少,调解技能有待提高,调解力量有待加强,调解经费有待落实。在具体调解工作中,借助和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社会调解资源的作用还不够充分,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相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大调解工作的激励、奖惩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五)个案原因复杂,少数案件长期难结

1、个别案件矛盾突出。从民事审判案件较高的服判息诉率可知,矛盾主要集中在个别案件中,甚至少数当事人不能理性面对裁判结果,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遭受暴力威胁或攻击,当事人以自杀、自伤相威胁等突发事件也偶有发生,法院维稳压力大,最后往往需要通过当地党委政府等方面做协调工作,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2、送达难仍然存在。由于人口流动加大,对流动人口管理不够完善,个别民事案件存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情况,村社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工作不到位;邮政诉讼专递的操作不够规范,难以确认是否是本人收件;法院内部审判与送达相分离,基层法院的公告送达工作力度不够,甚至怠于履行职责。

3、诉讼代理人不当干扰。当前的法律服务市场情况复杂,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个别法律服务人员怂恿当事人缠诉缠访,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甚至个别上访老户摇身一变成为了其它案件的代理人,故意拖延诉讼。

4、审理程序的需要。有的案件鉴定、评估、审计等时间长,有的需以另案处理结果为依据而中止审理,有的案件因为涉外、涉异地调查取证工作难度大,刑民交叉案件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等等,这些均是导致案件长期难结的重要原因。

5、管理措施不尽完善。个别法院业务部门案件流程管理措施不尽完善,对中止审理、扣除和延长审限的审查不严格,案件监管不到位,个别案件无正当理由却通过中止或扣减审限手段长期搁置。

三、加强我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增强服务意识,全面发挥民商事审判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

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依法治省、我市依法治市纲要,围绕我市改革发展重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涉及改革发展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妥善化解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矛盾化解等方面改革工作,为全市发展大局提供坚强司法保障。进一步落实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增强调解效果,将司法调解贯穿于立案、庭前、庭中、庭后、执行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强化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增加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互动,深入推进“诉非衔接”,完善大调解机制,促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化解。

(二)积极解决人案矛盾,进一步优化民商事审判的资源配置

积极争取编制,增强民事审判力量,优化民事审判的资源配置。遵循司法体制改革对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选任招录,健全相关职业保障制度。增设财政负担的审判工作辅助人员编制,使岗位人员配置更趋合理,提升法院工作效率。

(三)加强审判管理,努力提升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零容忍的责任倒查、有责必究。落实积案动态防控机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法官队伍素质。组织参加多种方式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升干警对新的政策理论及新颁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知悉、掌握程度,注重从审判实务中提取经验,提高分析判断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娴熟驾驭庭审、高质量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同时,针对新进人员,通过旁听和参与集团诉讼以及矛盾纠纷突出纠缠性较大的案件的审理,不断提升群众工作能力。三是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质效管控体系,提升审判管理科学化水平。四是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加快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加快完善旁听庭审、直播录播社会关注案件庭审等制度做法。

(四)增进交流沟通,促进社会依法有序管理

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交流沟通,如建议民政部门加强身份管理,实行流动人口地址申报制度并将数据分享给人民法院,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建议房屋建设部门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强化对建筑、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监管。进一步加强与司法局等司法部门的交流沟通,建议加大对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及对诉讼代理人的规范,对个人有偿代理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建议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进行规范,避免鉴定不实、前后鉴定结果不一致现象的发生。

(五)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

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坚强保证。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意识,自觉主动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重大工作事项。定期走访或召开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办理并及时回复人大交办、批转的各类案件,加强日常与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的交流互动。树立程序监督意识,强化与检察院的沟通联络,提升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强化阳光司法理念,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使民事审判工作更符合民心、民意。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