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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以高坪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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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中院  发布时间:2014-08-20 09:39:27 打印 字号: | |
  高坪法院 冯学龙 晏益洪

高坪区法院机关设有民一、民二两个民事审判庭,有民事法官13人,助理法官4人,书记员7人;基层设有8个人民法庭,有审判人员9人,助理法官2人,书记员9人。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占全院法官人数的47%,书记员(含聘用制人员)占全院书记员总数的72%。民事审判一直是高坪区法院的重头戏,近3年来受理的民事案件约占裁判案件总数的3/4。在民事法官人数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受案数与结案数实现了“三级跳”:2011年受理民事案件1739件,结案1734件;2012年受理民事案件2803件,结案2766件;2013年受理民事案件3320件,结案3281件;2014年1-3月受理民事案件已经达到1476件,结案1240件,案件数年均增长率约36%。从受理案件类型分布上看,婚姻家庭类纠纷约占4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纠纷约占18%,合同纠纷、物权纠纷案件等占比逐渐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审理的案件中不当得利纠纷、产品质量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增大。从案件处理结果上看,判决结案约占45%,调解结案约占40%,撤诉约占15%,案件上诉率约5%,上诉发改率低于1%。

一、基本情况

(一)贯彻民诉法新规取得良好成效

实施新民诉法一年多来,在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公正审判等多方面效果显著。如,建立回避申报制度。新民诉法第四十四条将诉讼代理人带来的关系加入回避制度,同时将审判人员等违规请吃违规会见等情况作为回避的一个理由,对于规范法官和诉讼代理人的行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等都具有积极影响。现实中,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科班出身的人才毕业后分流到司法队伍、律师队伍等,有时会出现某某法官和某某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大学同学,或是师生关系,或是曾经的同事关系等情形,可能产生对案件审理的不良影响。为了严格落实新民诉法相关规定,规范代理人与审判人员行为,高坪法院制定了回避申报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法官会见室,有效预防了违规违纪事件发生,确保了公正审判。又如,试行电子送达文书。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电子送达的效力。高坪法院尝试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采用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书记员将受送达人姓名、手机号或邮箱地址、送达内容等填写好后,由专人将司法文书通过网络发出,被送达人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登陆相关网站就能收到。相关内容什么时候达到被送达人网络终端上,被送达人什么时候阅读了送达内容,一目了然,然后再由专人将该情况打印出来作为送达回证。通过此种方式,最快的几秒就送达了。再如,启动小额速裁机制。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经过一年多的实施,从高坪法院统计的数据来看,小额速裁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的比例不高,但是审结的效果初显,对于定纷止争的作用明显。实行小额速裁制度,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一审终审,一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当即生效,不可上诉,极大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二)案件流程模式化管理进一步完善

根据民事案件的审理特点,高坪法院将审判流程分为庭前准备、庭审、裁判文书制作、文书签发及质效评查、案卷录入及归档五大块共24项工作内容,实行以信息化为载体,全员、全程、全面、全时“四全管理”模式。同时,将该24项工作内容按权责对应、任务平衡、流水作业、分工合作的原则,分解确定给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和其他职能部门,理顺管理关系,实施对民事审判过程的全方位监督。依据科技平台的准确数据,结合本院人案实际,强化和创新惩戒激励机制,坚持权责统一,将经费保障、评先晋优、工作津贴扣减与法官办案数量和质效量化挂钩。一是审判流程繁简分流制度化。针对法官承载事务性工作过多的问题,逐步通过将部分与案件实体关联不紧密的程序问题交由审判辅助人员负责,将法官从审判程序中解脱出来,以便其投入更多的精力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从而提升工作效率。二是合议庭评议责任明确化。为避免合议制度流于形式,通过明确合议庭成员的各自责任,改变片面“谁主审、谁负责”的局面,对经法定程序被确定为错案的案件,在追究责任时,首先分析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如果案件结果是合议庭评议后一致作出的,那么应当由全体合议庭成员对错案负责;如果合议庭意见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产生的,持有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合议庭成员对该案不负责任。三是裁判文书质量评查长效化。裁判文书是案件质量体现的载体,作为司法程序的最后结果,裁判文书质量体现的是司法公信力和生命力。通过定期评查裁判文书和裁判文书上网,奖优罚劣,督促提高裁判文书的写作能力和水平。四是强力推行办公、办案科技化和审判流程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资源,运用网络、电话、电子数据等科技形式,进行异地送达、调解、调查、询问、庭审等,同时将一些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法律文书等内容刊载于本院互联网络官方网页上,提供给当事人下载,开设便民诉讼电子信箱,创造便捷的沟通渠道,让当事人以生动方式了解案件审判管理的全过程,减少当事人因诉讼知识欠缺的来访。

(三)规范立案管理

把立案程序严格区分为收案、立案、分案三个环节,并分别由专人负责。主要是准确把握案件受理条件,既要充分满足群众的诉权,把该收的案件收进来;又要考虑本市本区的大局和本院的实际情况,对法律规定不能受理的案件耐心地向群众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对重大、涉稳、敏感性案件及时向党委、上级法院汇报。对于已立案案件,严格按既定次序由计算机确定办案人,抵制人情案、点名要案,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并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再是切实发挥人民法庭、巡回法庭、法官工作室的作用,保证群众就近起诉、应诉。

(四)加强错案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

不断完善错案预防与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用制度从源头上遏制错案的发生。一是坚持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制度。把教育培训作为提高干警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制定严密周全的教育培训计划,根据不同业务的需要,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人员、法警等实行分类管理,进行有针对性的分岗位培训。培训内容侧重于审判技能的提升、职业理念的培养、法律思维的训练等高阶段的培训,内容涵盖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职业道德行为修养和司法裁决能力等方面。二是坚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定期举办优秀审判员、优秀裁判文书、调解能手、执行标兵、办案能手等评比活动;组织书记员进行速录比赛;组织司法警察开展警务技能训练、进行岗位技能大练兵。三是实行案件廉政监督卡制度。在法官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廉政监督卡,以相互监督、警示提醒的方式防止法官故意办错案预防错案发生。监督卡上公布院长办公电话、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方便当事人进行举报、投诉。院纪检监察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廉政监督卡的发放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当事人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信息,从而将审判、执行的全过程置于当事人的有效监督之下,防止不廉、不公、拖延办案现象的发生。四是完善、公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建立随机分案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健全案件评查机制,对发回重审、改判、检察机关抗诉案件、重大信访案件逐案进行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和通报。在外网上公开个案审判流程和裁判文书,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构成错案的严格依照有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不适合在审判部门工作的调离审判业务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完善举证、取证、质证与证据采信

民事案件审理奉行证据裁判主义,修订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主张和案件受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鉴于高坪区经济欠发达,多数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强,一些当事人无钱请律师辅助诉讼,高坪法院一方面加强司法救助,另一方面对举证期限、逾期举证失效等均在法律规定内给予相应放宽。对于诉讼双方诉讼能力明显失衡的,依法为弱势一方提供司法帮助,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实质正义。如强化庭前指导,受理案件时重点释明举证责任,使其明白“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其举证范围,使其心中有数。强化庭审引导,提高弱势一方质证和辩论能力,引导其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当诉讼能力较差的一方没有发现对方证据存在的明显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时,适当平衡双方的诉讼能力,法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采取问答方式主动询问,查清事实,用诉讼职权主义模式弥补诉讼当事人主义的不足,确保案件实体和程序公正,实现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同时将当事人举证与申请法庭取证相结合,必要时法庭应主动调查取证,以发现事实真相。

针对当前民事诉讼中虚假证据多、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平衡等问题,一些法官在实践中采取了隔离询问等职权主义主动纠问方式核实案情,效果良好。所谓隔离询问是法庭询问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当事人、证人或案外人有串通作伪证嫌疑时,法院对涉及的当事人、证人或案外人集中采取临时性隔离措施,并分别进行询问,从细节上纠住说谎者、举伪证者的辫子,运用法律伪证责任追究予以威慑,以查证、还原案件客观事实。隔离询问法解决了以前法院充分利用职权都不能查清事实而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进行裁判的职能缺陷,避免了当事人不服而案结事不了的境况,对解决当前民事审判中的证据采信焦点问题很有借鉴意义。

(六)全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

一是重视调解工作。高坪法院年均调撤率约为55%。采取的措施包括:首先,除法律禁止调解外,法官在开庭前送达时即注意了解纠纷背景及当事人文化素质、经济状况等,为调解作铺垫。其次,开庭时平等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发言机会,以准确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及争议焦点,并尽可能让当事人释放压力和怨气。第三,针对性地拟定调解方案,重点案件由庭长、副院长甚至是院长把关。第四,耐心调解,通过向当事人反复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析利弊,尽力促成调解,必要时邀请当事人亲朋、基层干部参与调解。第五,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积极运用调解督促条款和担保条款,保障调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第六,创新调解方法。如对一些离婚案件,引导当事人讲述当初恋爱的经历、携手兴家的艰辛,找对方优点、查自身缺点,不少夫妻因此和好。二是注重规范调解行为。首先是依法调解,慎重用背对背调解法,确保程序公正让群众看得清、安得心。第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经充分释明后当事人仍不愿接受调解的,不再调解。第三,大多数案件在查清基本事实后再组织调解,以调整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并提高调解的针对性。第四,将案件信息向各方当事人平等公开,保障当事人平等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第五,规范调解用语。语气平和亲切,慎重表态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判断,维护法官文明公正的形象。第六,遵守审限。对于虽经努力调解但双方分歧巨大或者一方利用调解程序拖延时间的,果断终结调解并依法判决。三是严格把关调解文书。民事调解书由庭长把关签发,对于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未全面覆盖当事人诉请等情形的文书,一律打回重新制作。特别警惕明显缺乏对抗性的“手挽手”诉讼,对于可能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规避国家宏观调控的假离婚等调解协议,法庭主动调查取证,避免差错。对于含有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条款的调解协议,予以适度司法干预,签发案件的庭长以回访、电话询问的方式了解弃权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对疑问条款的法意理解,确保案件调解真实、自愿、合法才予签发,保证司法公正底线。

(七)加强对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

一是建立业务庭对人民法庭的分片指导制度。在各业务庭内指定对各法庭的业务指导联系人。联系人负责掌握人民法庭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分歧,及时传达上级法院业务工作会议精神、相关审判工作意见,分析上诉案件情况。二是推行现场交流指导制度。院领导不定期带领各业务庭庭长到各法庭进行“实地交流”,通过旁听庭审、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召开基层组织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具体帮助并指导人民法庭的法官提高庭审和裁判水平。三是完善庭长、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业务指导联系人定期将已掌握的人民法庭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和机关庭与人民法庭之间存在的不统一现状进行汇总,及时召开庭长、审判长联席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逐项听取意见建议,调研讨论某一类或某一方面案件的裁判方法、与裁判尺度,以统一裁判尺度和审判程序。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民事审判质量有待提高

有的案件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对证据的分析采纳情况缺乏清晰表述,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法学理由阐述过于简单、粗犷,信服度不强。审判效率、民事案件实际履行率等质效指标还不是很高,上诉率、发改率未明显下降;办案质量绩效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个别案件办理存在瑕疵,有的案件因法官责任心不强、法律释明不到位导致当事人向上反映情况、找领导并上访,部分裁判巨额给付义务的案件因被告无力履行而成为“空判”及判决白条化。

(二)民事调解能力和水平还不高

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但有的法官对调解工作重视还不够,未能在庭前、庭中、庭后、执行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调解息诉的作用;有的法官缺乏调解技巧和耐心,有的案件久调不决拖延案件审理;在具体调解工作中,借助和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社会调解资源的作用还不够充分;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相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

当前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多变,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城镇化过程中的拆迁、物权流转及引发的合同违约等关联性纠纷,特殊人群的权益维护及公益性诉讼如环境损害赔偿等问题。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以及一些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的冲突给司法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惑,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送达难”、“鉴定难”、“执行难”等问题仍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工作

少数当事人不能理性面对裁判结果,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遭受暴力威胁或攻击,当事人以自杀、自伤相威胁等突发事件也偶有发生,考量着民事法官应对复杂局面和处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及心理承受力。

(五)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2011年以来,收案数呈大幅上升趋势。而从法官队伍的现状看,一是法官“门槛”较高,进人难,导致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出现民事法官身心疲惫现象。二是法官素质还有待提高。有的法官是因为原生态基础素质不足不能有太多的能力提高,有的法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够强,处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和协调化解矛盾能力还不高,审判方式简单粗放、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现象仍然存在,不能和社情民意乡风民俗有效对接,不能实现办案的最佳效果;有的法官在办案中存有主观懈怠和畏难情绪,办事拖沓、效率不高;庭审中有的法官不注意庭审礼仪,不善于驾驭庭审全局,影响了庭审效率。三是法官助理、书记员等法官辅助人员队伍建设不容忽视,现有法官助理、书记员业务能力和水平还不高,缺乏必要的审判业务知识,庭审时不能准确、完整记录诉辩双方意见,给法官审判工作带来困难。四是法官考核机制和制度有待完善与不断量化和细化。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首先从公正待警抓起,坚决防止“南郭吹竽”、干好干坏一个样现象存在,利用信息科技手段量化考核到人,激发全体干警的内生动力和对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形成整体联动效应,实现法院工作先进带后进、比学赶超的良性循环。就良好的制度和人性的高尚而言,制度永远是赢家,因为他制衡的是劣者。

三、完善民事审判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服务大局理念,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力在关注民生促稳定,突出重点保发展上下功夫,依法妥善审理在调结构、促转型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新案件,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区分处理程序;稳妥处理涉农等民生案件,着力破解群众高度关注的的难点热点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依法打击与依法保护、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防止和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一要高度重视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认识调解对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意义,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增强调解效果,促进社会和谐。二要在案结事了上下工夫,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庭前、庭中、庭后、执行等各个环节,扩大民事案件调解速裁适用率。正确处理好调判关系,既要和谐审判又要树立司法权威;既要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又要防止硬调、久调不决,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三要整合社会资源,注重发挥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不断加强巡回审判与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联系,逐步扩大基层组织参与调解的范围,积极推广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借力“网络化”服务,推动 “大调解”工作。

(三)加大审判监管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强化法官的审判管理意识,案件精品意识和效率意识,坚持大案精办,小案速办,高度重视审理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劳动争议纠纷、医疗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和征地补偿纠纷等案件的调查研究,继续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继续探索简易民事诉讼程序,合理区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改革和完善庭前程序,尽量缩短非审判用时,提高办案效率;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提高当庭认证的水平和当庭宣判率。及时总结分析案件质效情况的优势与不足,查找原因,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要加强办案监督,改进立案、审判、执行的流程管理,细化管理措施,创新管理举措,加强各个诉讼环节之间的衔接和兼顾,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提高裁判信服度,让当事人输得明白、赢得清楚。

(四)加大队伍建设和管理力度,促进公平公正廉洁司法

1.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工作责任,高度重视法官职业道德与廉洁自律的教育与管理,认真排查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个别民事法官群众观念淡薄、作风简单粗暴、滥用司法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切实落实相关监督制度。更加注重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落实“五个严禁”,强化对重点岗位、重要环节、重大事项的监督,有效防止法官与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当事人之间非正常的联系,把管人与管案、管事结合起来,切实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促进法官公平、公正、廉洁、文明办案。

2.要妥善解决好案多人少矛盾,一方面要坚持审判力量向民事审判第一线倾斜政策,要想方设法引进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才,统筹解决民事法官短缺的问题。另一方面要优化内部人员配置,整合办案资源,提倡领导带头办案,充分发挥具有审判资格的其他部门法官的作用,努力缓解民事法官办案压力。

3.要加大法官教育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分析研讨,切实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加强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等法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把好进口关,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绩效考核。

4.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比率,确保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作用。

5.要加大专家合议庭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办理力度,从经费保障、晋职晋级上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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