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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服务保障全省经济改革发展的专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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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中院  发布时间:2014-08-20 09:38:38 打印 字号: | |
  南充中院 研究室

尽管有改革红利释放、国际经济形势好转等有利因素,但受利率高、汇率高、负债率高“三高”问题的负面冲击,2014年仍然面临经济增长的速度减缓,经济将下行的压力。在此情况下,如何发挥司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缓解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当前各级法院亟待考虑的问题。

一、涉经济案件反映的问题

(一)涉经济案件数量渐增,标的额大幅上升

近年来,涉经济纠纷案件数量渐增,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我市S市Q区人民法院2010年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304件,标的额3548.47万元,2011年共审结案件493件,标的7649.38万元。案件的数量、标的额均成逐年增加趋势,特别是个案标的额突破百万越来越多。

(二)涉经济案件影响较大,法院审理压力较大

涉经济案件由于涉案金额较大、人数众多,法院审理压力较大。特别是民间借贷、房地产纠纷以及劳动争议案件中,除涉案当事人以外,还有许多类似情况的民众不断观望,社会影响较大,政府人大等职能部门也比较关注,因此,案件的审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法院审理压力不断增大。一些经济行为的不规范也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一定障碍:如民间借贷行为大都发生在亲朋好友间,对借款时间、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约定不明确、不规范,在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不少困难,给法院的审理也造成了一定障碍;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由于未办理相关的他项权证或登记备案手续,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这类案件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一旦解决不好,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涉经济案件不同案由间相互交错

不论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企业拆借,目前的经济案件除表现为正常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利息外,通常还表现为:

1、投资入股,约定出借人按固定的比例分红,并同时约定可自由撤股,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股并支付红利。

2、委托理财,获取固定收益,一旦发生纠纷,委托人即要求解除委托关系。

3、签订根本不履行的买卖合同,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即以对方未履行合同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案件表现形式的不同,涉经济案件往往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到几个案由。如民间借贷案件可能涉及到担保责任、房地产纠纷可能涉及到金融借贷等等,造成涉经济案件案由交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障碍。

(四)涉经济案件中虚假诉讼呈蔓延趋势

利益的诱惑致使房地产市场、民间借贷市场疯狂扩张,巨大的风险不容忽视,市场经营有亏损,有盈利,永远不可能是一本万利,利息过高,金额过大,房地产投入失败等等原因可能超出当事人的能力和承受范围,一旦有些当事人丧失偿还能力,为了逃避债务,往往导致一系列虚假诉讼。实践中,有在利益追索中导致妻离子散、亲朋怨恨、兄弟反目的;有在公民离婚、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的;有在制造虚假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以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有在以讨要农民工工资等为由恶意利用政策规定向第三方(如发包方)追索借款的。这些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不少困惑,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五)涉经济案件送达难、保全难、执行难

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案件有的被告为逃避债务,下落不明;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诸多的旧的街道消失或街道名称发生了变更,导致身份证载明地址已不存在,被告住所信息难以确认,因此,送达难一直困扰法院。保全问题也一直是民事领域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房地产纠纷等直接涉及财产交易的案件更为严重,有的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致使无法保全。而涉经济案件由于其可能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等特点,相关当事人很多因避免赔偿问题外出躲债,这些就导致涉经济案件的执行工作很难进行,进而加深了债权人对法院公信力的怀疑。

二、涉经济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当事人法律意识淡化

这种情况在民间借贷上表现比较明显,由于民间借贷往往是建立在亲邻好友等人情关系的基础上, 当事人之间一般是口头约定, 且通常没有相应的证人。即便双方没有深交, 也常常是大度的形成“绅士协定”, 使严格的法律关系连最起码的形式要件也不具备, 成为形成纠纷的隐患。而有些房地产纠纷,特别是“一房二卖”的案件,许多当事人因为轻信房地产公司未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导致诉讼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当前涉经济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有待提高,相关的手续完善等措施仍不到位。

  (二) 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欠缺

如民间借贷案件,有些当事人通常只是明确了谁借给谁及具体数额, 但对支付的时间、方式, 中介人的情况担保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应具备的条款予以忽略, 这样易产生纠纷, 且增加了处理纠纷的难度, 最终损害了当事人自身的利益。又如劳动争议案件,许多劳动争议案件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不明,在发生纠纷后相关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三)现行法律缺乏周延性,司法实践存在操作难题

随着人类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出。法律规范的不周延,以及法律自身的稳定性、滞后性,法律预测功能效力弱化,导致不少新类型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可依,但法官又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如房地产纠纷中的“小产权房”问题,目前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也多种多样,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院判决缺乏统一性,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

(四)金融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市场经济未能有效规制

由于立法对于政府关于金融借贷、民间借贷、房地产纠纷等没有明确规定,再加之近年来金融体制改革,随着人民银行职能转换,不再对企业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导致地方政府也无从下手,多方面因素使得民间借贷、企业拆借等成为无人管辖的空白地带,增加了市场经济的风险同时使得涉经济案件审理复杂化。

三、化解经济案件难题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完善相关金融政策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例如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确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监测统计体系、市场预警机制、规范民间融资组织和广告等。以此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制度,对借贷组织做出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加强对民间借贷组织人员的审查,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同时,政府应加大对房地产备案、劳动合同备案等管控措施的制定,防止普通民众因信息了解不够通彻导致权利受损。

(二)法院在审理涉经济案件中应做的努力

1、部分案件可采取集中管辖。针对涉企业债务纠纷类案件债权人多的情况,为避免各地受案法院争相采取查封资产、冻结账号等强制措施,建议可由省法院制定相关规则,部分案件采取集中管辖方式,由省法院指定相关中院集中管辖部分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经济案件。可考虑借鉴浙江高院下发的《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等措施。

 2、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各级法院应组织人员加大走访调研力度,切实了解司法需求,及时完善司法服务的具体举措,发挥司法政策的指导作用。如帮助一些高水平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做好法律风险评估,预防出现矛盾纠纷;对在审判中发现的一些企业事关当前和长远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法律对策,进行风险预警,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经营模式,防范纠纷的发生。据报道,天津市法院对建设工程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建设工程警示教育座谈会、幻灯片演示、法官以案说法等方式深入滨海新区等十大现场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向驻保税区建设企业做出警示,新区企业纠纷明显下降,这种做法值得借鉴推广。

3、加大调研力度,未雨绸缪。各级法院可以加强金融审判的专题调研,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搭建了信息沟通、共享平台,建立定期查询机制、旁听陪审案件制度和重大证券、期货案例通报制度;对辖区内土地闲置、占压情况及相关司法需求专题调研,提出相关建议,为当地经济发展建言献策;针对一些企业在申请破产清算时,钻法律的空子,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大量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问题,积极研究法律对策,强化土地使用权流转监管等措施和建议,为确保国有土地保值、增值,资产不流失发挥积极作用;结合企业在当前货币政策下面临的困难,对可能出现的资金链断裂、劳动争议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结合审判情况提出相关建议;针对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和管理形式的局限,亟需法律跟进的实际情况,可以安排法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企业在用工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如工伤、医疗保险、女工保护、解除合同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提示,促使其依法加强管理和经营。在调研基础上,有针对性制定和完善司法服务的具体措施,对重点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立调研帮扶机制,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开展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4、建立日常沟通联络平台。为准确把握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实现预防为主、合理引导的目的,各级法院可立足本职,拓宽渠道,建立了与省、市、县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的沟通联络机制,准确把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使法院的工作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法院可通过对该院审判辖区党委、政府等单位进行走访,了解政府和企业的法律需求,提出司法对策,开展帮扶服务;并定期与相关部门开展法律宣讲活动,到企事业单位解答企业在实践中碰到的法律问题,提高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可以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大型企业代表请进院来,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对法院工作的意见,梳理政府、企业遇到的司法困难和问题,研究应对措施,有力保障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三)加强法制宣传、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政府要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尤其是在引导引导民众的价值观上下功夫,对合法投资要予以保护。教育民众在贷款时要对借款人或者中介公司的信用进行考察,尽量明确担保,加大法制宣传,重点帮助民众知晓在购房、打工等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同时规制相关部门人员,减少公务人员陷入非法借贷或影响破产清算,在全社会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尽量降低劳动争议、建筑施工、房地产纠纷等涉经济案件的诉讼率,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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