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中院 史 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队伍,是刑事案件开庭押解、值庭、实施拘传、拘留、扣押、查封和协助执行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处置突发事件、协助法院机关安全保卫的重要力量。司法警察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使命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过硬的军事技能。因此,其训练工作应该是常抓不懈。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作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重要内容之一的训练工作,一直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这一薄弱环节的存在,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制约着其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一、司法警察训练现状
司法警察技能训练的根本目的就是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队伍,为审判、执行等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强有力的警务保障。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其中把司法警察的训练分为了4个部分,分别是基础理论、基本体能、基本技能、专业技能。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训练,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考核,以此来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但是,工与训经常有矛盾,训练经费落实不到位,训练装备不完整,没有专用的训练,没有专用的训练基地,所以,警队的训练难以系统化、常态化。同时,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执法水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院的工作水平。但是由于主观上文化素质的欠缺,和客观上训练内容的偏向,导致司法警察法律技能欠缺的现实障碍,从而也为法院工作带来被动的一面。
二、司法警察训练存在的问题
(一)擒敌技术重“全”不重“专”
武警的主要工作是日常巡逻,防备和处置恶性突发事件,更多的是需要主动擒敌的技能。而法警担负的是押解、保卫、防护类工作,更多的是需要被动、解脱、控制擒敌的技能。现有教材仍然是一种大部分照搬武警教材的全内容普及教学没有体现出法警工作的特点。
(二)射击技术重“虚”不重“实”
美国警察曾经统计过,80%的枪战都是发生在7英尺距离之内,两米多距离根本就不可能瞄准射击。所以应用射击才能真正的贴近实战。现在公安的射击已经由静止射击向应用射击转变,有的地方甚至只考核应用射击。法警虽然新的训练大纲中已经规定了应用射击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引起重视。各级也没有使用有效方法以保证它的推行。
(三)训练目的重“形”不重“效”
组织的新警训练、集中训练等在训练过程中一味注重形式好看,而忽视了内容的实战效果。如训练上重点练习套路性项目,擒敌拳的配套科目“击打技术”这些实用性很强的就练的少。再如套路训练中也是主要追求整体的统一性,单个动作的实用、动作的规范程度就要求的少。所以到最后表演时看起来很不错,但遇到突发情况却不能有效使用。
(四)训练对象重“新”不重“老”
凡新入警的人员各级法院都能很好的完成培训,而工作多年的老法警却常常不能完成训练大纲所要求的训练任务。这个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相应法警的保障工作也越来越繁重,有时也确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司法警察的主要工作是服务审判,不可能象部队一样,可以把全部精力都用在训练上。我们只能以工作为主,训练是在工作任务都完成了的情况下抽时间进行。条例上规定的法警训练时间落实起来并不容易。即便是都能得到落实,仅仅是每周半天,每次训练,也多数是把前面学的温习一遍,如想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一下基本上不可能,因为间隔了很长一段时间,训练不能连贯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所以,虽然训练工作也年年搞,但是训练水平却进展不大。另一方面,对老法警的训练,普遍存在有认识上的偏差及实际训练中的懈怠现象。有的认为老法警已经基本掌握司法警察的基本技能,具备了司法警察的基本素质,只要其工作责任心强,则能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所以不管是领导要求,还是自身自觉都做得不够。
(五)业务素质重“武”不重“文”
大多数同志都认为法警是一支武装力量,从事的工作也是以武装警卫为主,文化方面对我们来说只需要通晓和警察有关的法律规定即可。所以只要把武练精,把体能练强也就行了,对学文则认为是可有可无。以至于在训练武的方面时大家积极性都比较高,而一旦开始学文时个个都没精打采。包括以往的工作中我们也多是要求法警不做解释工作,解释都交由法官做。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就是因为法警一是不熟悉案情,二是自身法律知识缺乏,盲目解释会说错话,误导当事人。但是从201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法警的能力要求中新加入了一项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这条能力的要求就是在充分了解我们的工作现状上产生的。从我们的工作看,真正动用武力的情况很少,更多的是武力威慑加说服教育。这条能力要求我们,当群众思想上有疙瘩,有情绪时,要灵活运用法律、政策和文化知识去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当他们停止违法行为后,再由法官做具体解答。最高法院由此把“文”和“武”提高到了同等重要的位子。而我们司法警察自身的素质显然还不能适应这个重大转变要求。
(六)训练内容重“身”不重“心”
现今心理训练在法警的训练中还是一个空白。法警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影响都需要良好的心理训练来培养和疏导。如,通过心理分析、判断的训练后法警在值班、值庭中通过观察对象的神情、小动作就能提前发现预先判断当事人的心里活动并提前做好处理突发情况的准备。又如,法警在执勤中被当事人打骂、侮辱是常事,法警从事的执行死刑工作等等这都会给法警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自身就感觉到不管是情绪的控制能力,还是情感的爆发程度都和以前有了不同。这种改变是一种渐变,所以没有引起重视。但如果不通过心理训练来合理调节,当量变到质变时必将出现大的问题。
三、对司法警察训练的建议
(一) 法警训练理念的转变
由于以前训练理念的问题,导致训练工作长期流于表演。转变的契机只有来自于根本理念的进步。
我们训练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仅仅是满足于领导的验收或是考核的过关?要想真正的实践“练为战,不为看”这句格言,就必须要找准训练目的,使训练能应用于实战。这种目的的转变必须依赖于训练内容的支持。现在的训练有不少内容同志们都有疑问:这个练起来干什么?这疑问极大的影响了训练热情。只有摒弃了不实用的技能,并在训练考核内容上做到难易结合,这样才能使每个同志都能全心的投入到训练中去。
我们到底要训练什么样的人才,是全才还是专精几样的偏才?练武有句熟话说得好“千招会,不如一招熟” 。训练内容要求的太多只会带来两个不好的后果。一是大家一看就怕了:这么多内容,训练时间又不多怎么练得完干脆不练了。二是只有时间练动作没时间熟练。所以如擒敌术就找几个动作大家练熟,绝对比找几十个动作每个都只能比个大概有用的多。
(二)法警训练内容的转变
训练内容应做较大的改变,我们和部队不同,训练时间有限,为保证训练效果,训练内容在突出法警职业特点的同时,也应尽量精简。
1.从法警的工作来看法警应对突发事件都处于被动反击的地位,取消几乎没机会用的主动擒敌技术,其他擒敌应精简数量只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动作。取消没有多少实用价值的擒敌拳和警棍盾牌操。增加击打技术、关节控制技术、疼痛控制技术、分解的警棍盾牌打击技术。
2.应把应用射击作为主要训练和考核的对象。静止射击可以做为辅助训练,供训练时间多的警队自由选择。
3.心理训练应当作法警的一项必要训练。因为法警几乎没有主动抓捕的任务,所以怎么发现对手的心理活动做好准备是最重要的。不管是值班、值庭还是押解被告人都非常需要及时掌握、控制好对手的心理,才能把突发事情平息在萌芽阶段。对于警察所需要的心理能力训练在我国普遍缺乏。建议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机关、检察院,共同编撰对所有警察都具备指导意义的心理辅导教材。
4.全面的技能竞赛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很少举办。但是这种竞赛对训练的促进是明显的。我们应该经常举办耗费较小的单项竞赛。如:射击竞赛。有条件的甚至可以举办搏击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