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法院 徐元 董策文
摘要:2009年,仪陇法院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延展审判职能,率先开展无诉社区探索实践,现已初步建成较为成熟的无诉社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无诉社区的建造在司法界也逐渐成为共同趋势。但在学术界,“无诉”思想遭遇众多学者的批判,认为“无诉”思想违背了现代法治理念,侵害了公民的自主意识和民主权利。本文立足仪陇法院无诉社区的实践经验,结合理论与实际,从具体国情出发,以东西方不同的“法治”背景为视角,探讨无诉社区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无诉社区的未来方向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无诉社区 法治 调解
一、实践现状——仪陇法院创建“无诉社区”的现实做法
1、“无诉社区”工作的构想提出
2005年,仪陇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金城镇迁至新政镇,2006年,中石油在仪陇县立山镇开始勘探开发龙岗气田。这两件大事为这个国家级贫困县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拆迁安置、土地补偿、企业改制、劳务纠纷等诸多新问题也随之出现。各种不稳定因素逐渐凸显,社会综合治理形势日益严峻。而至2008年底,仪陇法院仅有干警68人,缺编52人,其中法官31名,一线法官23人,当年全院审结案件3685件,一线办案法官年人均审结案件160余件。审判一线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积案多、上诉多、信访多、执行难等随之而来的问题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新政镇南门社区位于仪陇县城的新老城区结合部,这里居住人口庞杂、各类矛盾尖锐。南门社区的党支部书记,李琼瑶,这位同时还兼具市人大代表和省党代表身份的老党员,在这非常时期建立起了“李二嫂聊天室”,经常以拉家常的方式化解社区矛盾纠纷。仪陇法院院长徐元在一次与其聊天的过程中,结合“李二嫂聊天室”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提出了构建内涵更为丰富的矛盾纠纷解决新模式——无诉社区。
2、“无诉社区”工作的初步开展
2009年3月,仪陇县人民法院与新政镇人民政府共同印发《关于创建无诉社区的工作方案》,开始在新政镇南门社区试点创建“无诉社区”,着手探索从源头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方式。仪陇县人民法院和新政镇人民政府采用了多种纠纷化解举措:一是指导成立“社区帮扶站”、“利民信息部”为失地农民和失业居民提供就业服务与咨询,开展关爱“空巢老人”行动,增强人民群众的社区归属感;二是指导组建了红袖标巡逻队,排查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感;三是开展法制宣传,送法进社区,培育人民群众理性解决纠纷的意识;四是确立对口联系法官,发放法官便民联系卡,了解群众诉求,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群众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五是利用庭审观摩、案例指导等方式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水平;六是及时审查确认调解协议,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保障调解成果。
3、“无诉社区”工作的实践现状
在南门社区“无诉社区”创建工作初具成效的基础上,2010年4月,仪陇县委、县政府正式下发《仪陇县创建“无诉社区”实施意见》,推广“无诉社区”经验,要求公安、司法等多个部门参与对口联系,在全县掀起了“无诉社区”、“无诉村社”、“无诉单位”的创建热潮。截止2014年4月底,仪陇县依托牵手社区、法官名片、法制宣传、关口前移、真情帮扶、通联互动、无缝对接、强化指导、司法确认九大措施,打造出51个无诉社区、村社或单位,初步构建起仪陇县非诉调解体系的社区系统。这五年来,机关业务庭、派出法庭、驻社区法官办公室等机构协助社区并动员相关部门,共接受来访、咨询11000多人次,书面、网络、电话答疑820多人次,排查、调处纠纷1500多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占58%,邻里纠纷占25%,涉油气田开发纠纷140余起,这些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进入诉讼的案件无一例上访。
目前,作为仪陇法院的社会治理创新机制,“无诉社区”建设以现代社区作为载体,融入传统无诉理念,引导社区主体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正当行使权力,逐步形成司法引导和社区自治相结合、司法职能和社会责任共承担的机制,促成基层从化讼到少讼,再力争到无诉的转变。在实践工作中,仪陇法院坚持把“无诉社区”创建与审判工作相结合,与践行群众观念相结合,与打造一支能动司法的法官队伍相结合,打造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了在解决群众关切的法律问题上有新平台,在排查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上取得了新突破。
4、“无诉社区”创建工作的成效
2009年至今,无诉社区数量从1个到51个,纠纷调处数量从30余起到500余起,效果明显。各无诉社区的矛盾纠纷大幅下降,从最开始的主要依赖国家强制机构解决问题,发展为后来的少诉,个别社区、村社甚至零诉;未发生赴县到市上访事件;未发生群体性恶性事件;无邪教和黄、毒、赌等犯罪案件;社区诉求表达机制畅通,矛盾处置机制健全;社区居民身心健康,生活方式科学文明,平安和谐社区的良好局面逐步形成。
同时,在四川全省推进“大调解”工作的背景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指导、社区参与,创建“无诉社区”的工作进展顺利。经过五年的试点工作,“无诉社区” 创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中南门社区“无诉社区”的创建成效最佳,不但实现了“无诉”,而且邻里关系融洽,社区氛围和谐。南充市委领导专门到南门社区考察调研,并对“无诉社区”的工作经验给予了高度评价;省政法委、省高院对“无诉社区”的经验给予了充分肯定;四川电视台、中央政法委影视中心、中央电视台等远赴仪陇对“无诉社区”的创建工作进行了采访报道;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电视专题片《和谐为贵,调解为先》用10%的篇幅对“无诉社区”的创建工作进行了介绍;《人民法院报》专刊对仪陇县“无诉社区”的创建工作进行了报道和肯定。
二、面对质疑——诉讼社会与无诉社会的辩证建构
与无诉社区在全国各地法院系统的火热局面相反的是,对无诉理念的批评在学术界一直没有停止,很多学者认为无诉理念违背了正当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诉权,对无诉社会的追求是封建无诉思想的遗毒,与世界主流的诉讼社会类型格格不入。但笔者要指出的是,完全意义上的诉讼社会或无诉社会仅仅是两种理想的社会类型,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治理思路,决定或影响着制度的建构和实践,二者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同时都具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因此客观上都不能独立作为决策和制度建构的依据和逻辑起点。而无诉社区看来似乎是无诉社会的缩小版以及诉讼社会的对立面,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无诉社区是这两种极端价值的辩证重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特殊产物,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1、诉讼社会:法律中心主义
“诉讼社会”以国家权力为逻辑中心,强调诉讼对于社会的积极意义,对司法所承担的正义和纠纷解决能力寄予较高期待。20世纪60年代之后美国的所谓权利泛滥、诉讼爆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这种理想的极端化体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吸纳西方的部分民主法治思想,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使国家权力以法律中心主义的形式继续成为主流价值观, 进而将司法视为正义和权利救济的最佳方式。然而,受到现实资源、效果因素等多方面的制约,任何国家包括目前法治程度较高的美国都无法实现这一理想目标。我们应当认识到,司法不是万能,对这种理想类型的推崇如果走向极端,必然会使社会为纠纷解决付出高昂的成本,对于目前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而言,过多的诉讼对社会关系的损害、对社会稳定的威胁以及对司法造成的巨大压力更加难以承受,一旦滥讼、恶意诉讼、缠讼等弊端和恶习失控,则社会道德和司法权威将同时遭受重创。
2、无诉社会:道德中心主义
虽然“无诉社会”同样是一个道德中心主义的极端形态,但我们仍然不能否认无诉理念对于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无诉理念的实质并非旨在否定诉讼的作用和价值,而是将诉讼视为“必需的恶”(A necessary evil),即虽然恶但必不可少,同时尽可能通过各种方式规避、减少诉讼。“无诉”的结果并非要求通过禁止诉讼或压制诉求来实现,而是希望通过合理的风险预防和治理机制,以及在纠纷发生后的及时有效运行的协商和调解等非诉解纷机制,减少对国家权力以及强制性、对抗性和高成本诉讼程序的依赖。然而,这种理想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大量成熟条件甚至是偶然因素的交互作用,远比建立规则、制度更为复杂困难,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诸如意识、道德和诚信等很多条件均处于较低水平,要在短期内实现全面的无诉社会这种近于共产主义的目标,难于登天。
3、无诉社区:二元辩证建构
历史经验表明,在避免两种理念之极端的同时,将二者辩证地建构为一种多元化理念是合理的。无诉社区的出现正是基于此建构,其在承认诉讼的积极价值、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救济的同时,承认诉讼的局限性并且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在提高司法在法律解释、确认规则、参与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重要社会功能的同时,将纠纷解决功能向非诉机制分流;提倡协商、自治、理性的解纷方式,形成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相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两种理想类型的重要交叉点是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的关系,如何配置纠纷解决的资源、权限,以何种方式实现正义、寻求救济,怎样解决纠纷以实现效益和效果的优化,以及如何降低社会运作的理性成本,实际上都围绕着这一基点展开。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中,建构于“诉讼社会”和“无诉社会”二者之间的无诉社区是极其合理且有益的。
三、历史选择——无诉社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殊产物
如前文所述,无诉社区虽然是西方式的诉讼社会和我国传统的无诉社会的辩证统一,但其基本理念仍然依托于儒家的和合思想和党的社会主义和谐观,不同于西方以司法为主导的法治观、权利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经过数代领导人的引导,俨然极具中国特色,其体制的建构和发展也和具体国情息息相关。无诉社区在目前的和谐中国、平安中国理念及大调解体系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特殊的中国“法治”,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1、我国新时期“法治”的特殊含义
法治的概念来源于人治的对立面,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其核心思想就是克制“权力的泛滥”、保障“权利与自由”。西方国家经过数百年的实践发展,法治理念与体系都较为成型,“三权分立”、“司法中立”是近代西方法治的中心思想,其稳固的将“法”置于“政治”之上,具有超然地位。但在我国,法治思想起步较晚,直到近代资本主义革命才受到西方思潮的影响开始萌芽。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进行恢复性和发展性建设,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法治理念开始传播,法律体制开始建立。但中途的文化大革命,导致法治建设功亏一篑,法律一度处于虚无状态。改革开放拨乱反正后,在我党的带领和规划下,我国的法治建设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快速发展,形成雏形。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已形成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核心的价值理念,这种价值理念最大程度的体现了党的执政理念和我国的法治精髓,有别于西方的“纯法治”思想,是无诉社区的基本立足点。
2、社会主义法治对司法的新要求
西方法治体制下,要求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地位、超然的权威,强调与政治的分离,注重单纯依靠制度完成国家社会的管理,而在司法活动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格的遵守正当程序,注重程序多过于实体,是一种典型的自治型司法。虽然自治型司法代表着西方国家对社会管理模式的理想愿望,但在当下的中国这种模式很明显是不合适的,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司法具有新的要求。首先,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协商合作制度,这些都迥异于西方国家。在我国,法院不能独立于人大,也不能独立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法院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肩负起建造和谐社会的基本责任,真正的做到司法为民。其次,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态势。法院的案件压力越来越大,司法资源越来越匮乏,单靠法院的审判权难以完成人民赋予的使命。相较于西方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重程序轻实体的特点而言,我国的司法不是简单的实施法律,而是社会秩序、民主民生的重要保障者,负有为民解忧的历史使命,应当积极的能动司法,发挥好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重要职责,尽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无诉社区”是拓展“大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
2009年起,全国各地法院积极转变审判理念,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建立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大调解”工作机制,主张将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改变了传统的“听讼”思想,实现从“听讼”到“治讼”的转变。四川省也于2009年开始建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仪陇法院打造的“无诉社区”正是“大调解”体系下的重要实践探索,它主张以当前社会矛盾的纠纷解决为目标,在现有的法治框架内,大胆的开拓创新,充分发挥社区法官能动性,积极整合社区司法与社会各界资源,综合利用法律及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将诉讼关口前移。同时,“无诉社区”并没有完全否定西方普遍的法治观,恰恰相反,它也是以西方法治所要求的“权利保护”、“权力制约”、“规则治理”等实质内核为价值追求,只是它在实现这些价值时更具有灵活性和策略性,使得它在现有国情中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四、未来展望——仪陇法院“无诉社区”的发展方向
从仪陇法院“无诉社区”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无诉社区”的发展初期,法院需要从中立的裁判身份向能动型身份转变。但“无诉社区”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使社区自主和谐,实现区域自治,法院势必在后期需要重新由主动回归被动,转变为“无诉社区”发展的司法保障者。因此,“无诉社区”发展的未来走向大体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法院作为推动者,持续发展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法官积极参与社区调解,提高非诉纠纷解决能力。设置社区法官办公室,派驻法官进入社区提供法律咨询和诉前调解等工作,已在当前的“无诉社区”中广泛开展。进一步地,法院应通过对社区成员、社区内外调解员等进行日常的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变“授之以鱼”为“授之以渔”,增进普通成员的和谐思想,提高法官、调解员的诉前解纠能力。
第二,加强对非诉纠纷的司法确认,确保社区资源最优化。《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确认制度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反复。通过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对其中符合规定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形成法律文书,既赋予非诉纠纷解决强制执行力,也避免纠纷的过度反复造成资源浪费。
第三,整合社会解纷资源,推动其他解纷机构的拓展和联动。除了发展社区人民调解以外,法院还将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包括民间组织、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等,以正在开展的“大调解”活动为契机,推动社会各解纷机构以社区和谐为目标进行整合联动,拓展“无诉社区”的内涵和外延。
2、法院作为引导者,推进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建立诉前程序多元机制。通过完善诉讼分流机制,使到法院寻求解决途径的纠纷并不必然被导向诉讼程序,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引向适当的纠纷解决途径,法院以开放式的自由平台,形成一个纠纷解决中心,以完善的诉前程序,保障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尽力使能够消除于萌芽状态的纠纷回归社区进行自我消化。
第二,完善诉与非诉程序的衔接。可以参照目前较为成熟的仲裁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合无诉社区的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之间的选择和衔接规则,使多元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既能各司其职,又能互助合作。
第三,规范非诉纠纷解决机构的管理。从组织设立的标准、程序、责任机制到人员配置、资质、培训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一方面规范非诉纠纷解决组织的设立和运作,另一方面使社会能够参照法院较为成熟的管理体制自发的生成多元化的解纷组织。
3、法院作为保障者,为社区自治提供最后保障
第一,保障社区多元主体共治。社区自治主体多元化,也即实现了社区由政府管理模式转向政府主导、公共参与的混合治理模式,社区由线性治理转为网络化治理,并让“无诉”内化为社区居民的诉讼观和法律意识,让社区成为具有较强自愈能力的社会单位。人民法院作为推动者、引导者,最终也将作为保障者长久地为这种建立起来的多元共治提供司法保障。
第二,保障公民的自主参与权。在“无诉社区”中,随着“无诉”理念的深入,每个公民都应当是纠纷的调处者,面对每个公民都能够自发的希望引向“无诉”状态,在这个过程,法院必须以强力的司法权威保障公民的自主权利,排除公权力或私权力的不当干预,以确保社区的自愈网络是活跃的、公正的、无害的。
第三,营造“无诉”舆论氛围。舆论具有基本的导向性和普适性。法院通过平面、网络等媒体进行常态化的宣传,扩大“无诉社区”建设的影响广度与深度,引起民众对于这一新事物的更多关注,取得他们的普遍认同,才能够使无诉社区内部更加紧密牢固,也反过来推动社会其他领域更容易的具有普遍性的和谐观念,促使整个社会的矛盾柔化。
第四,再造社区共同体形象。通过“无诉社区”的长期创建,营造“无诉”舆论氛围,将多元纠纷解决中心内化于社区乃至社区居民心中,使得矛盾纠纷自然而然地进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网络中,经过适当的非诉讼化解或最终进入司法程序得以消解。塑造社区居民作为共同体一员的共同主体意识,自觉维护社区稳定,才能够以社区稳定促进社会稳定,实现无诉社区的真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