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被南充市阆中法院罚款100万元。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对方表示,纠正此前错误行为,立即履行协助义务。
申请执行人蒲某申请执行南部县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阆中法院执行。执行中,该局在主动给付10万元后,就拒不给付下欠款项。法院执行人员遂对该局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发现其单位基本账户早已被外地法院冻结。这就让让执行人员困惑不解:其总要支付工程款和日常办公经费,这些钱又来自哪里呢,这其中必蹊跷?该院领导当即表示,要切实维护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法律尊严,对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绝不手软,就是掘地三尺,也要找出其财产线索。经执行人员多次调查,发现该局以财政局名义开设了一个专项账户,其许多经费都是从该帐户支付。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给付的10万元,亦是从该帐户中转出。据此,可以认定该帐户资金系被执行人使用的帐户。经研究后,阆中法院决定冻结了该账户里300万元存款。
2014年5 月6日和6月16日,法院执行人员先后两次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行通知书,但该行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协助冻结存款义务。经院长批准,近日,执行人员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送达了罚款100万的决定书。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该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被执行人处以的最高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