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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申请执行李某追索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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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中院  发布时间:2014-06-30 17:58:08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追索劳动报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2)西充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诉李某追索劳动报酬案,原告诉称:西充县罐垭乡小学学生公寓于2009年12月开始修建,原告在该建筑工地上做工。该项目竣工后,被告李某出具欠工资36000元的欠条一份,后一直拒付。原告多次往返县城讨要工资都未达到目的。2012年1月19日,经过调解,原、被告也未能达成协议,遂特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的工资款及利息,并承担因讨要工资所产生的差旅费200元。

被告李某辩称:我欠原告的工资款是事实,也为其出具了欠条。原告主张车旅费200元不认可,是原告自己来回跑造成的。原告在施工中拖延工期,也给我造成了一定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第三人西充县罐垭乡小学将该校学生公寓修建工程发包给被告玉宇建筑公司,被告衡某以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将该工程转包给李某。房屋修建过程中,原告陈某在该工程中从事砌砖、内外墙翻砂、混泥土等施工作业。工程完工后,被告李某未足额向原告陈某支付工资,遂于2011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李某未及时向原告给付所欠工资款,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李某偿付所欠工资款及资金利息,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交通费等损失200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某支付所欠工资款35120元,并从2011年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裁判理由

在修建罐垭乡小学学生公寓过程中,原告陈某完成施工作业后,被告李某与原告陈某进行结算后出具欠条,被告李某尚欠原告陈某工资款3512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因讨要工资支出费用200元,因未提供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未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赔偿义务,陈某遂于2014年1月15日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款项95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李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执行法官调查,李某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多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协调,不料双方当事一见面就争执不休,并未达到任何效果。后法院多次传唤李某李某均不予理睬,执行人员多次上门找到被执行人,希望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被执行人,使其主动想办法筹款履行判决,而被执行人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后来甚至对执行人员避而不见。

此时,全国法院“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正如火如荼的开展,西充法院积极响应,针对拖欠农民工资及劳务报酬等案件,西充法院都高度重视,为顺利执行该案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执行法官分成两个执行小组,分批次对执行人做工作。经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申请人陈某终于在日前如愿领取到了全部工程款,该案得以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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