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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极执行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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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充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06 17:26:11 打印 字号: | |
  近年,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除采取传统强制执行措施外,对部分“老赖”进行失信系统登记、拒执量刑、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重拳出击,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体现了司法执行的强大威慑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问题,案件执结率有了大幅度提升,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个别法院、个别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主动作为、敷衍塞责、畏难思想严重等消极执行行为,使部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因此,法院要对消极执行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对消极执行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一、消极执行行为概述

(一)定义

所谓消极执行行为,顾名思义指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职责,存在不积极主动作为或未穷尽执行手段,敷衍搪塞申请人或知难而退等现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目前,消极执行行为在法律上或司法解释上均无明确的界定,如何在法律层面上,制止消极执行行为,亟待法律、司法解释的完善。在实际工作中,要有效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产生,必须对消极执行行为现实表现形式、产生原因进行剖析,使每个执行法院、执行法官自觉抵制消极执行行为,积极履职尽责,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消极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

1、不主动作为。表现为执行法官收到执行案件后,便将案件束之高阁,既不主动联系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也不按法律规定,在期限内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节假日前或敏感时期为防止引起新的矛盾纠纷,此类行为表现尤为突出。

2、执行行为走过场,敷衍搪塞申请人。表现为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流于形式,其目的不是为了执结案件,而是对申请人一种形式交代,敷衍搪塞申请人。此类行为在案件客观存在执行困难的情况下较甚。

3、对客观上执行难的案件,存在畏难情绪,无攻坚破难的思想和勇气,知难而退,使案件久拖不决。此类行为在多数执行法官身上普遍存在。

4、虽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但因不及时或未穷尽执行手段,致使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或灭失,失去执行的最佳时机。此类行为也普遍存在多数执行法官身上。

5、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未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此类行为存在于个别素质不高、无职业操守的法官身上。

6、未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执行标的款物。此类行为仅表现为个别现象。

二、消极执行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产生消极执行行为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个别执行法官为民司法观念淡薄,大局意识、宗旨意识不强、缺乏攻坚破难的思想准备。

(二)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督不力、监管不严等现象。

(三)个别法院存在考核奖惩机制、激励竞争机制不完善,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干多干少一个样。

(四)司法救助乏力,对客观执行不能无法及时有效解决。

三、防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对策

要有效抑制和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出现,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具体讲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增强执行法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观念,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宗旨意识。每一位执行法官,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践行者,一定要从自身做起,以自己实际行动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以积极主动作为、强势执行体现法律的强大威慑力,不断提升法院的社会公信力。每个法院要结合当前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执行法官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使每位执行法官真正做到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自觉自愿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心甘情愿、乐此不疲地推进执行工作。

(二)树立执行法官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攻坚破难的意识,在执行工作中,克服畏难情绪,大胆探索创新执行工作新模式、新方法,不断开拓执行工作新局面。

(三)不断完善监察督促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强执行工作常态化管理。一是要建立执行法官定期汇报案件执行情况制度,便于执行工作管理人员随时掌握和了解每个执行案件具体执行情况,针对性的加强检查督促。二是要建立执行机关例会制度,使每一位执行法官及时掌握执行工作新规定、新动态、新方法,不断提升执行法官执行工作能力。同时,通过召开例会,可以集思广益破解疑难案件,可以相互交流学习,提高整体执行工作能力。三是要结合“三大平台”建设,建立执行工作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不断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一是建立执行工作目标考核制度。重点从执行案件收结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执行法官作风(包括是否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社会反响评价等方面对执行法官进行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选先、职务晋升、交流任用的主要依据,充分调动执行法官工作积极性,发挥执行法官主观能动作用。二是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五)加强廉政建设、筑牢执行法官拒腐防变心理防线,自觉杜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加大司法救济力度,执结客观执行不能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防止执行法官产生执行厌倦、消极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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