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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缓冲带——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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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阆中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06 17:25:23 打印 字号: | |
  阆中法院 赵英颖 伏瑚

医疗服务是公众生活中所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之一,伴随我国医疗体制进一步改革,越来越多的医疗事故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法院实际受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日趋增多,其在侵权类型案件中比例也逐年攀升,这从侧面说明正当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有助于缓解医患紧张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营造良好的医疗服务氛围。

一、探究: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从实践来看,诉至LZ市法院的医疗损害案件大多为后果较为严重的案件,其中2013年21件医疗损害案件中,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件为2例,造成患者伤残的案件为18 例。而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事故,基本由医患双方自行调解,较少诉至法院。医患关系紧张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非理性行为。由于一般民众缺乏医疗诊治中的专业知识,其本身对医疗诊治后果不可知性的忽视,加之医疗后果的严重性对患方及家属的精神打击,同时可能参杂医疗方态度问题,易导致患方采取非理性的行为,如冲击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外摆放花圈,增设路障,点香焚纸。不仅如此,个别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也采用类似手段冲击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企图施加社会压力,满足获赔目的。这些非理性的行为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加重医患关系紧张。同时也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

(二)社会不良风气给紧张的医患关系煽风点火。社会风气属于公民意识形态领域,在此层面上患方存在一定以“同情”为底盘,通过一系列非理性的行为向医疗方施加社会压力,以争获取高额赔偿。另一方面,医疗服务方(特别是大型医疗机构)在面对医患关系时仍存在施恩心理,权威心理,本身就为紧张的医患关系埋下伏笔。同时,有部分医疗机构在出现医疗事故争议后,在面对非理性的医闹现象又出现先硬后软的行为,助长非理性的行为。加之,经媒体渲染的医疗事故,导致公众在看待医疗服务纠纷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先入为主的观念,从而不仅在医患双方中加深紧张气氛,更重要的是进一步侵蚀社会生活中良好的医疗氛围。

(三)医疗事故本身的不可避免性。虽然难以面对,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目前医疗条件下医疗事故存在不可避免性。一是结果本身不具有可准确预测性。患者在选择某些医疗服务时这种医疗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无法进行准确的预测,这与医疗技术没有直接联系。即使在医疗发达的美国也存在因医疗事故引起的社会危机,日本在2012年也有约216人死于医疗事故。二是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在非经济文化中心的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存在医护人员配置失调、医护人员知识、经验的弱势,容易导致在治疗时的医疗事故;在经济文化中心区域内,大型医疗机构虽然医护人员等配置较好,但面临较庞大的就诊压力,从而易产生工作疏忽,而产生医疗事故。三是医疗事故结果的二次伤害性,即医疗事故中患者本身的疾病是一次伤害,而医疗事故是对患者身体或者生命的二次伤害。二次伤害性使得医疗事故中医患双方的矛盾本身就极为剧烈。

二、反思:医疗事故解决机制中司法的局限性

作为现如今解决缓解紧张医患的关系纠纷解决机制的医调会以及人民法院,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被挂“拉偏架”牌子的“医调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医调会全称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第三方调解机构。而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也具有行政调解的权利。这两个部门由于要求有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人员的参与,加之对医调会背后出资方的疑虑,患方易形成“医医相护”的观念,从而使得医调会和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充分发挥其调解功能。

(二)鉴定及诉讼的耗时耗力。一旦医患双方未达成调解,则会通过诉讼的模式来解决双方的矛盾。在诉讼中,法官在认定医疗事故中也会借助专业人员对医疗事故的过错鉴定,而鉴定需要花费1-3月的时间还需另行缴纳鉴定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时医疗损害案件中因其复杂性,一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限最短也为6个月,一审作出判决后也面临上诉,上诉后的发回重审、改判等问题,一审、二审也面临诉讼费缴纳的问题。因此不管是鉴定还是诉讼不仅需要耗费时间,更需要耗费的是金钱,医疗事故诉讼面临巨大司法成本。

(三)致损原因的错综复杂性。医疗事故大多面临多因一果的局面,使得在认定因果关系中存在一定困难,从而对侵权方过错责任认定也存在困难。不仅如此,医疗损害责任还与其他侵权案件相交叉,即患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入院治疗,而后又因医疗机构方侵权行为,导致在诉讼中错综复杂性。如2013年度LZ法院受理案件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交叉类型1件,因人身损害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交叉类型1件。

(四)法律价值选择上的矛盾。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立法取向也存在一定争议。这表现在是保护时下的患者利益还是保护患者长远的利益。如果保护时下患者的利益,立法会制定出有利于时下患者的利益的制度,比如我国最先在医疗纠纷中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是对时下患者利益的保护。但这样的规则确桎梏了医护人员的手脚,使得其在给患者就诊时,应害怕担责而采取保守的方式,反而不利于患者长远利益的保护。因此从长远患者利益的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又采取了过错责任制。

三、释源:医疗责任保险的应用

正是因为医疗事故在司法处理上的局限性,实践中便衍生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所谓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获法律费用,由保险公司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及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医患纠纷现状引出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正如前所述由于导致医患关系本身紧张的原因不可避免,使得医患双方在处理此类问题是难以做到双方满意。加之司法上在处理时又显得有些局促,使得我国在应对医疗事故中需要另行选择一种机制作为缓冲,医疗责任保险便应运而生并由此凸显其必要性。

2、医疗责任保险在实践中的有序运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移植类产物,其本体不管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相对成熟的制度,可作借鉴。继2000年中国人民保险开设此种保险后,平安、太平洋等相对大型的保险机构也相继推出此种保险制度。这种保险制度,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也相继实现。2012年4月13日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全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正式确立在四川省将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3、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运行的法律保障。虽然医患纠纷在法律的适用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医疗责任保险在本质上作为一种责任保险制度存在则有较为完善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作为法律保障。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本质为责任保险制度,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则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虽然医疗保险也面临如前所述的困难及局限,但其本身作为保险适用责任保险相关规定,既可以营造医患双方的缓冲地带,也可以减轻一定的司法成本,避免法律价值选择,为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虽然尚未在实践中形成常态化的模式,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模式也存在一定争议,但作为有效的化解矛盾机制的医疗责任保险也正处于积极推广运用阶段。

(二)医疗责任保险在缓解医患关系中的缓冲作用

如前所述,单纯的行政和司法之路难以充分缓解医疗事故中的紧张关系,需要借助第三方之手予以分摊这种紧张压力,从而有助于缓解紧张气氛,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氛围。2013年LZ法院受理的7件医疗服务纠纷中,4件为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两方的医疗责任保险纠纷,未涉及患者本身作为第三人的加入。因此种保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患者本人加入,也就为紧张的医患关系建立了“泄洪区”。

正因为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和医疗纠纷法律适用局限,加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使得其作为医疗风险防范以及化解机制的有效机制,能在缓解医患关系中发挥缓冲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医疗事业正常、有序、良好运行与发展。

四、结语

正是因为医疗责任保险在处理医疗事故中的不可替代性,它作为紧张医患关系的缓冲带,它的开发、运用、推广在应对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今天,更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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