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2日,张某妻子何某因怀孕38周到蓬安某医院处分娩,新生儿出生后不久便发现其有发绀现象,但蓬安县某某医院未及时请儿科会诊协助诊治,后来在新生儿转院途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观察病情不仔细,且救护车设施不符合危重新生儿转运要求,造成新生儿死亡的严重后果。该案经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以(2012)蓬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由被告蓬安县某某医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何某计人民币127664.4元。后来蓬安县某某医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蓬安县某某医院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某、何某向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某夫妇家中极为贫困,生孩子和打官司已花去家中全部积蓄。由于新生儿出生便死亡的惨痛事实,张某夫妇精神承受着巨大打击,经常有轻生的念头。执行法官了解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后,很快制定了执行方案,决心尽快结案。首先,执行法官向该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敦促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医院以刚刚为医院职工缴纳保险费,医院账上没有钱为由不履行义务。随后,执行法官向该医院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医院提供收支明细和医院的开户账户,但该医院却迟迟不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面对该医院消极躲避执行的违法行为,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该医院负责人彭某,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指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面对法律的威严,该负责人首先承认其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错误的,同时向执行法官反映医院资金确实很紧张的实际情况,最后提出能否与申请人交涉,减少一些赔偿费用的要求。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该医院是一家私立医院,资金确定不充裕,如果对其房屋和医疗器械进行评估和拍卖,势必会让该医院受到重大打击。这样不仅不利于该医院的发展,还会影响到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医疗状况的改善。于是,执行法官一方面让该医院根据自身的实际运营情况,尽最大诚意拿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另一方面又耐心细致地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几轮的磋商,最终使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至此,一场矛盾纠纷十分突出的涉民生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二)典型意义
该案的和解执行,充分体现了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始终贯彻以人为本、司法和谐、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也是开展涉及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活动的一个缩影。涉及民生案件执行与人民群众的生计休戚相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不仅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更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法治社会、健全和完善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的具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