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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某与成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公司工伤赔偿
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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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中院  发布时间:2014-04-23 16:56:05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帅某,男,生于1974年12月16日,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路3号6幢4单元3楼32号。

被执行人成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公司。

负责人汪某,经理。

二、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处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双方因工伤纠纷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0日达成和解,经双方一致申请至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11月20日,南充市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仲调(2013)第7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三、执行情况及处理结果

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并未主动履行相关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顺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取,执行法官立即赶往佳兆业南充公司要求该公司协助顺庆区法院提取被执行人应收的工程款项,但该工程款项按照进度要四个月以后才能拨付,而申请执行人因为伤情急需在近期做手术,且手术费用高达46万,了解到此情况,为解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执行法官立即找到被执行人,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进行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要求他本着人文主义,立即为申请执行人支付手术费用,同时明确告知他们法院已经冻结了公司的工程款项,若不及时支付赔偿款,不仅将加倍收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还会将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今后的融资信贷、招标投标、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必要时将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迫于法律的震慑,被执行人表示三天之内凑足所有的赔偿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按约将赔偿款80余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顺利执结。

四、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至深处便是情。在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开展以来,顺庆区法院对涉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及工伤赔偿等案件,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最快的速度执行完毕,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措施上采取刚柔并济,一方面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将可能导致责任风险,要求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同时寓情于理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柔性执行,要求其主动履行,确保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及时得到保障。通过多措并举方式使申请执行人得到及时的公平,让困难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暖,感受到法院的真情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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