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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四川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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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部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23 16:55:32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7日,住南充市高坪区某某镇小油坊街56号。

被执行人四川某某超市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唐某某,经理。

二、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7日至2012年9月17日在被执行人四川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双方约定为2550元/月,因工作期间被执行人未于申请执行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17日工资,双方发生争议,申请执行人向南充市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7月3日,南充市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四川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彭某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14000元的仲裁裁决。

三、执行情况及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并未主动履行相关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顺庆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公司已注销,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案涉及拖欠民工工资,若草草终结本案执行,不利于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又通篇研究了整个案卷,通过调阅被执行公司工商档案发现,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时,被执行公司正处于清算期间,被执行人在收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后,并未向法院提起有关诉讼,说明其亦认可了该起劳动争议所产生的债务,但并未就该笔债务清算完毕就经行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损害了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主张被执行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抓住这一线索,执行法官立即找到被执行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向其阐明法律的有关规定,并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双方多次的协商下,被执行公司的原股东主动清偿了债务。该案最终顺利了结。

四、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的执行,出现了被执行主体已注销的情况,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但为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的种种行为。本案的执行法官追溯查源,使本已无法了结的“死案”峰回路转,顺利执结。在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开展以来,顺庆区法院加大了对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力度,针对被执行主体是公司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则依法追查公司是否存在注册资金不足、抽逃注册资金、不依法清算、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况,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的方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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