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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申请执行郭某、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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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中院  发布时间:2014-04-23 16:52:58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点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三十条、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六条、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民初字第1097号

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诉郭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与其丈夫一起在西充汽车东站经营西充至太平镇的客运,原告是乘务员,丈夫杨某是驾驶员。被告郭某与其妻李某一起经营西充至大全的客运,郭某是驾驶员,李某是乘务员。2013年1月17日上午7时左右,杨某开车按时进站待班,不久,被告李某便叫到太平的乘客去乘坐到大全的车,为此,原告便与被告发生争吵,甚至有拉扯行为,经人劝阻后双方相安无事。约7时半左右,原告车上乘客已满,车辆启动准备倒车时,被告李某之子在车外敲到车身,还听见“刚才谁打人了”,车还未停稳,李某之子冲到车上将原告拖下去,随即便拳打脚踢,至原告当场倒地。杨某随即下车,在场的群众和车站保卫人员将杨某和李某之子拉开,并叫杨某将车开走,于是杨某将乘客及时送至太平。没过多久,杨某开车返回西充至金环商城处,见六七人试图将车拦下,便迅速开往车站找原告,便见原告拉住李某之子,郭某一拳击在原告头部,致原告再次倒地,随后公安民警前来处理此事,因原告疼痛难忍,随即送往了西充县人民医院。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诉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郭某、李某辩称:原告所诉全部不是事实,事发当天早上,被告准备发车时,李某在车上喊了“太平、大全的走了”一句话,就遭到原告的谩骂,双方发生拉扯后,原告和其丈夫打了李某,后李某之子知道母亲被打,就找到原告及其丈夫理论,又被原告丈夫打,事实上李某被打后也曾住院治疗,因此,原告应作出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其丈夫一起在西充汽车客运东站经营西充至太平镇的客运,原告是乘务员,丈夫杨某是驾驶员。被告郭某与其妻李某一起经营西充至大全的客运,郭某是驾驶员,李某是乘务员。2013年1月17日上午7时左右,原、被告双方均在西充县汽车客运东站待车客运,被告李某当时在车上喊了一句“大林、大全、太平的走了”,因原告经营的客运路线是西充到太平镇,而被告是西充至大全,要经过太平,因此,原告贾某认为被告在抢到太平的客源,双方为此发生骂架和拉扯,后经劝解后停息。后李某之子听母亲说被贾某打了,于是到车站找贾某理论,并与贾某和其丈夫杨某再次发生纠纷,继而三被告与原告的部分亲属发生了打架,西充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派干警到现场平息了纠纷,并将当事人通知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和处理,经调解未果,原告贾某和被告李某均到医院住院治疗。其中,贾某诊断为头部软组织伤和上腹外伤,住院共用医疗费8299.16元,住院治疗20日后出院。另原告在出院后又用医疗费1540元。由于双方对此次纠纷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自己的生命健康权收到侵害,遂诉讼来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一、由被告郭某、李某、李某之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某各项损失7295.23元。二、驳回原告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经营客运业务中发生纠纷,造成人身伤害,双方在陈述的事实上说法不一致,因此,双方均有过错,特别是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发生拉扯,经劝解纠纷平息后,被告李某之子又去找原告贾某理论,激化了矛盾,以致双方发生打架,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被告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为此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李某承担40%的责任。

案例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赔偿义务,贾遂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至法院协调解决,但对当事人双方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李某仍坚持:“这个钱不该我给,明明我也受伤了,也住院治疗花费了一大笔钱,凭什么就该我们给她钱她不给我们钱?”同时郭某及其子也表示自己不同意也不会给钱。面对三被执行人这种态度,申请人贾某一方十分愤怒,并表示:“你们的态度太要不得了,本来我们听法官的劝说决定大家好好商量好尽快把这件事情了结了,但看你们的样子,我们绝对坚持对你们该给我的赔偿我一分钱都不得少要。”眼见双方僵持不下,执行人员改变方法,分三组对三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俗话说“只要功夫深,铁锄磨成针”,经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三被执行人终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三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贾某赔偿款7295.23元、案件受理费162元,申请人对其余申请款项自愿放弃。次日,申请人到法院领取了全部案款,该案至此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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