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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法院审理集团诉讼 的困境、原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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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嘉陵法院  发布时间:2014-03-05 15:49:44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涉及小区的物业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卖场、商场商户的租赁合同纠纷、涉金融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由此也产生了诸多集团性(群体性)诉讼案件。集团诉讼具有涉案人数多、纠纷影响范围广、维稳压力大等特点,所以,妥善处理好集团诉讼案件的意义不言而喻。本文主要以本院受理的集团诉讼案件情况为例,分析产生审理困难的原因,提出完善举措,以期为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应有法律支持。

一、我院审理集团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

我院从2008年起即已受理集团诉讼案件,但从2011年开始,涉集团诉讼案件数量较往年明显增多,涉案人数也增加了近两倍,涉案案由也有所增加。2011年度,我院受理集团诉讼4件,涉案原告人数92人,涉案案由包括物业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三类;2012年度受理7件,涉案原告人数113人,涉案案由包括物业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挂靠合同纠纷;2013年度受理10件,涉案原告人数308人。涉案案由包括租赁合同纠纷、物业合同纠纷、挂靠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如图一所示)而物业纠纷和商品房买卖纠纷占到了大约81 %。(如图二所示)收案数量、涉案人数都不同程度地增长,影响面也逐渐扩大,地方党委、政府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力度也随之不断加大,审判人员的审判压力也逐渐增大。

图一

图二

二、当前基层法院审理集团诉讼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整体来看,当前基层法院审理集团诉讼的情况还是比较好的,但也有个别法院审理集团诉讼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没有统一,产生了诸多涉诉信访案件,在社会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

(一)集团诉讼案件采用单独审理较多、合并审理较少

从我院集团诉讼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 2011年审理的4件集团案件中仅有1件为合并审理的;2012年的7件案件中有2件;2013年则有4件,总体上说,近65%的集团诉讼案件均为单独审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当事人对法院合并审理案件存在认识偏颇:一些当事人认为自己交了诉讼费用,理所应当享受单独的审理,有利于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法院合并审理会变相剥夺自身权利,不能充分陈述事实及理由,也会剥夺自己的辩论权。还有个别当事人则是主观上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故意为难工作人员。这种单独审理的方式浪费了大量的审判资源,最后得到的审理结果也是一样,十分不科学。

(二)集团诉讼案件承办法官的办案压力十分巨大

法院受理集团诉讼之后,因涉案人员人数众多,所涉及的法律文书送达工作又相对繁琐,再加上城市人口流动性非常大,很多案件当事人又长期在省外居住,或者是在其他县区居住,送达地址与起诉地址不同,所以,承办法官负责的法律文书送达工作就显得十分困难,压力大。而有些当事人认为法院人员办事效果不高,甚至在背后重伤法院,以法院人员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等有内幕交易等理由向地方党委、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办案法官除了处理案件本身所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外,还要回应相关质疑,这样无疑又增加了承办法官的工作量,久而久之,很多办案法官脑力、体力严重透支,极大地损害了身心健康,影响了工作效果。

(三)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类似审理经验欠缺

从我院审理的一些集团诉讼案件的案情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多是因为开发商一方面未能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减少车位、绿化面积等,严重损害住户合法权益而引发纠纷;物业纠纷是因为诸多业主未能按期交付物业管理费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则多是由不良贷款引发,通过向法院起诉获得法院裁判文书来中断诉讼时效;租赁合同纠纷多是因为商场不按合同约定,随意涨租金或者任意终止合同所致;而挂靠经营纠纷多数是因为挂靠方未按照约定缴纳管理费用;还有少数纠纷是因为城市规划改变而影响履行合同交付、过户义务等,而产生的违约行为;有些纠纷则是多种原因混杂,案情十分复杂。而关于此类诉讼案件的审判经验十分欠缺,多数案件均是最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各相关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作用发挥较小,处理效果不理想。

(四)法院裁判结果的辐射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基层法院受理的集团诉讼案件中,如涉小区的物业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以及涉商户的租赁合同纠纷等,大多数情况下是部分业主、商户先采取诉讼途径维权,其他业主、商户多持观望态度。只要先期业主、商户胜诉,他们就会陆续到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败诉的开发商来讲,对于来要求解决相关问题未起诉业主、商户的态度一般都不是很好,宁愿让其到法院继续起诉,然后再由法院从中组织调解,再来解决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是十分了解,另一方面则在于个别承办人仅是就案办案,法律职能延伸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进而产生了诸多后续性问题,使得法院裁判结果的辐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三、提升集团诉讼案件审理效果的对策建议

集团诉讼案件所涉及人数众多、关系着社会民众最基本的权利,处理不好极易产生诸多社会问题。所以,我们应当有效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及时反应群众关切,逐步提升司法水平,真正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基本问题,让他们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能体会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提升集团诉讼案件的审理效果,首先应转变工作理念,将化解集团诉讼作为工作重心之一。法院内部自上而下都应认识到集团诉讼案件的重要性。作为院领导,应当科学制定年度计划时,将集团诉讼案件审理工作纳入工作重心,人、财、物等都应向审理集团诉讼纠纷倾斜,维护好地方社会的稳定。中层干部则应做好领导决策的上传下达工作,将审理集团诉讼案件的重要性及时向广大干警传达,形成全院上下一心,共同稳妥处置集团诉讼纠纷的良好态势。 而每一位普通干警则应做好各项决策的落实工作,保证集团诉讼纠纷审理的效果。不断发散思维,积极发挥主观能动,实现集团诉讼案件审理效果的大幅提升。在统一了对集团诉讼纠纷观念之后,我们还应当努力创新,多措并举,从不同角度为审理好集团诉讼纠纷提供坚实保障。

(一)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为审理好集团诉讼提供制度保障

司法公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加强司法公开工作,将司法权至于阳光下,让社会民众更加了解法院工作,以法院自身公平、公正的裁判在群众中树立起司法公信力,拉近与社会民众之间的距离,为审理好集团诉讼纠纷搭建牢固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大力开展司法公开工作,也可以有效保证司法独立、中立,有效防止司法腐败,避免利用人情、关系、金钱来暗箱操作法院审判权力,侵害普通社会民众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减少法院工作人员的办案压力,提升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性,为审理好集团诉讼纠纷提供法律大前提。

(二)注重压力缓解工作,为审理好集团诉讼提供人员保障

因集团诉讼纠纷的特殊性使得承办法官在处理集团诉讼纠纷过程中产生诸多压力。特别是遇到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情况,办案法官往往是心力交瘁,甚至产生疾病。所以,应当重视集团诉讼纠纷办案法官的心理健康教育。一方面,可以将法官心理压力缓解方法列入法官培训计划中,建立法官心理压力预警机制,鼓励法官在遇到个人无法排解的心理压力时,主动向身边的家人、朋友、同事排解,必要时勇敢接受心理治疗,切记讳疾忌医,形成心理危机。另一方面,要建立压力疏导机制。首先,法官家属应当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交流,和谐、温馨、稳定的家庭环境有助于缓解法官心理压力。其次,作为承办法官的领导、同事也应当积极发挥缓解办案压力的积极作用。再次,从单位角度,可以邀请心理专家定期到法院提供咨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而为审理好集团诉讼提供人员保障。

(三)加强内部业务培训,为化解好集团纠纷提供业务保障

运用法学知识来化解社会矛盾是法院最基本的工作任务,而不断提高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又是开展法院工作的保障。所以,有效化解集团纠纷,应当不断增强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首先,从法院系统整体来看,对于集团纠纷相关法律的理解、适用、疑难解答等应当定期组织各级法院一线办案法官进行专项培训,广泛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开展网上培训、网上讲坛等,也可采取法律宣讲团的方式,使一线办案法官能够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化解好集团诉讼纠纷。其次,从中级法院角度来看,可定期组织辖区两级法院法官主要就业务知识、审判技巧等方面进行培训,以培训为主、相互交流为辅,增进基层法官间业务知识、技能的交流,同步提升审判水平。再次,基层法院自身来看,也可邀请知名学者、业务骨干、精英等到法院进行交流,不断提升基层法官自身的办案水平,为化解好集团诉讼纠纷提供保障。

(四)充分延伸法院职能,为化解好集团纠纷提供外部保障

化解矛盾纠纷重要,预防更重要,应充分延伸法院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对集团纠纷的预防工作。第一,要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力度。要善于运用社会民众容易理解的语言,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大对涉集团纠纷法律知识的普及,让人们更加理性地化解矛盾纠纷,听从法院安排,为化解集团诉讼提供支持。第二,利用好司法建议手段。针对审理集团纠纷实践中发现的具有代表性的、普遍性的问题,从司法角度向相关单位派发司法建议书,力求做到有理、有据、有节,进而消除矛盾纠纷隐患。第三,有效依托大调解工作格局。定期组织大调解单位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高调解员知法、用法水平,通过大调解,减少集团诉讼,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第四,抓好诉前、诉中、诉后三阶段,不断提高说理释法水平。要充分利用这三阶段,积极发挥法院自身的普法教育功能,通过具体的案件审理,让当事人真切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促使矛盾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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