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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完善路径
——以N市Y县法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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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仪陇法院  发布时间:2013-12-25 09:31:37 打印 字号: | |
  仪陇法院  徐元

一、历史沿革——陪审制度自产生一直都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一)原始陪审制的雏形

原始陪审制的雏形最早出现于公元前四百多年前的西方古希腊时期,斯巴达和雅典作为古希腊的两个代表性城邦国家,虽然在政权组织形式上是贵族政体与民主政体的巨大区别,但在司法审判上,二者都实行过集体负责的原始陪审制。如斯巴达的审判权由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行使,长老会议在年长的贵族中选举产生,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在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陈述的基础上作出裁断。从今天的角度来看,长老会会议的成员兼有陪审员和法官的双重特征。后来,罗马帝国时期,统治者发现陪审团的权利过大,威胁到个人的专制统治,遂于公元352年废除陪审制度。

(二)现代陪审制的成型

现代陪审制从严格司法制度上讲,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公元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在清理过程中,国王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12名当地知情人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采取这种制度是出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行政目的。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英国的陪审制得以确立,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就此产生。

(三)我国陪审制的建立发展

陪审制这个词最早在我国出现是清朝末期沈家本的立法中。清朝末年,清政府曾试图采用陪审制度,沈家本等人在吸纳西方国家法律改革中国封建法制的过程中认为:审判官一人知识能力有限,仅凭其一人很难适应案情复杂的需要,为此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制度。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陪审制度,并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产生办法、任职资格、陪审程序以及责任等。但该法因地方保守势力的重重阻扰未能予以施行。从上世纪30年代初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成为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这个时期产生的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采用了人民陪审制度,这种方式将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成功地运用到司法审判工作中,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度继续实行,并初步成为一种相对完整的制度,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也都有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2004年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趋于更加完善和规范,并将在司法实践中重新焕发生机。

二、现状透析——在目前司法环境下发挥了巨大作用,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一)对人民陪审制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实践操作性差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都较为笼统,对于案件在适用合议庭时是否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给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大量存在法官嫌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费时费力,为提高办案效率不愿意安排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得人民陪审制度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以N市Y院为例,2012年度共审结案件3939件,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为483件,陪审率不足13%,主要原因是法官面对不太合理的质效考核指标,为了提高结案效率,大部分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规避普通程序的陪审指标。

  (二)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没有体现地区特点及差异

《决定》要求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学历,而笔者所在的县为国家级贫困县,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整个县域范围内整体文化水平与发达地区存在不小差距。本地大学生绝大部分都外出发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基本都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学校的人员组成,这就造成按要求所选的人民陪审员身份单一,为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只能降低标准选任。以N市Y县法院为例,目前共有人民陪审员26人,本科学历2人,大专学历9人,高中学历 14 人,中专1人;机关事业单位13人,公司企业1人,社区农村12人。来自广大基层农村的12人中只有2人具有大专学历;达到大专学历的只有11人,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占9人,可以看出“干部陪审问题”相当严重,难以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人民陪审员的组成结构没有兼顾审判工作的专业性

人民陪审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司法公正、民主、廉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司法的核心价值是公正,缺乏公正的司法犹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近年来,我们在人民陪审员的组成上过多的强调广泛代表性,突出了民主、监督功能,而对其核心的公正功能有所淡化,人民陪审员的构成缺乏按当地案件特点的专业性人员参与,严重缺乏医疗、工程建设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弥补法官其他行业专业知识的不足。出现任用人民陪审员的随意性和平民化,从而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整体素质,同时也损害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严肃性。N市Y县法院的26名人民陪审员中,占最大比例的是基层村社干部为11人,而案件处理中常遇到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医疗、工程建设、人身损害等领域的人民陪审员处于空白。

(四)人民陪审员“工陪矛盾”突出,参与积极性不高

人民陪审员大部分由单位推荐,党政机关干部居多,在这类人中很多把陪审当成组织分配的一项额外工作任务,积极性和主动参与性不高,加之本身单位的工作任务重,在法官提前通知参加陪审时,经常出现以本职工作难以安排为由委婉拒绝,对陪审持消极态度,无积极性;二是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往往由办案法官来决定,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员有明显的依附倾向,在目前法官都没有职业荣誉感的现实情况下,人民陪审员更是把陪审当完成任务。人民陪审员或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或开庭后,匆匆离开,不及时参加合议,承办法官通知合议时百般推延,“假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大量存在,使得人民陪审制度亟待完善。N市Y县法院在2012年度的483件陪审案件中,约有130件出现原定人民陪审员借故推脱而只能依法变更人民陪审员的情况,导致案件因变更审判人员而延期开庭;开庭审理后,有200余件案件不同程度存在人民陪审员经多次通知多次推延才来院参加合议,致使案件审理时间不当延误,对案件结案效率提高产生不同程度的制约,对司法的公正高效造成了一定影响。

(五)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不健全,经费保障难落实

人民陪审员不是法院在编人员,对人民陪审员的“实用主义”倾向比较重,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和奖励方面缺乏科学有效的措施,导致人民陪审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有的人民陪审员以工作较忙不出庭陪审,或不认真参加庭审和合议。加之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等诸多原因,对人民陪审员的的经费保障难以落到实处,往往需要挤占本来就少的法官业务经费,更是严重打击了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N市Y县法院为国家级贫困县,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所需经费有许多困难。而人民陪审员较大部分来自社区农村,收入不稳定,自费参审确系一种负担,交通、伙食、误工补助标准偏低,如果这些问题持续得不到解决,将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最终将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虚化。N市Y县法院的26名人民陪审员中,常住县城的仅8人,该县的特殊情况是县城离其他乡镇都较远,县城外的人民陪审员要赶到早上开庭,必须头一天就要到县城,其住宿、伙食、误工、交通费用等花销人平一次需近500元,然而地方财政保障不到位,目前只能靠法院自己挤占办案经费予以适当报销,经费保障已成制约人民陪审员陪审积极性的主要因素。

三、路径完善——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科学化程序化水平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全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对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应更灵活,N市Y县法院每年度的婚姻家庭类、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民间借贷类等三类案件占据了全年收结案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婚姻家庭类占比超过50%,这就要求更多较年长、阅历丰富善于处理家庭邻里纠纷的人员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弥补法官断层过于年轻化而生活经验不足的弊端,这时学历的高低对案件公正的影响就显得相对较小,社会经验与处理家庭纠纷的能力则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将一些学历较低,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基层村社干部吸纳进人民陪审员队伍。同时针对占比相对较小的医疗纠纷、工程建设等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要注重对医疗专业人员、工程建设专业人员的吸纳,弥补职业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最大限度的促进案件审判的公正。同时为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制在提高司法的民主廉洁方面的功能,在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上的专业辅助性的同时,尽量压缩国家公职人员所占比例,大力提升基层群众的参与度,防止人民陪审异化为干部陪审。努力探索建立起以普通群众陪审员为核心,专家型陪审员为重要补充,能适应新形势下司法工作要求的科学化人民陪审员队伍。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

1.完善人事制度。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即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认定事实,也可以适用法律。在人民群众心中就代表了法院的形象,必须把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作为法院的重要工作来抓。建立详细的人民陪审员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履历、申请或推荐、任命、参加审判活动及奖惩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表现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应制定详实可操作性强的考核奖励办法,提高人民陪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建立一支较为知法、懂法,熟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2.完善培训机制。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对人民陪审员的初任培训与岗位培训必须有计划进行,由专门的机构组织,建立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培训制度,形成长效培训机制。不断丰富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审判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重点是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与庭审能力。

3.完善经费保障。经费保障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经费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因此,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住宿、伙食、误工等费用,要明确各项补助标准,由人民法院给予及时发放,财政应对法院人民陪审工作制定专项预算,由政府财政保障每年按预算足额拨付。对于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所在单位阻挠其参加审判工作,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等劳动待遇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书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制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细则

1.参审人员的确定方式。对人民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对普通程序案件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应采用由案件承办人和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相结合的机制。案件人民陪审员的确定以数据库随机抽取的方式为基础,以按案件特点抽选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为补充。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等特殊情况的案件,可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不同专业知识分类,从相关大类中随机抽取。如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可从懂医学的人民陪审员中抽取;婚姻家庭、妇女维权案件,则可从女性人民陪审员中抽取。

2.明确参审权责。庭审过程中,健全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分工,人民陪审员应注重在证据的采信、事实认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法官加强对法律释明、适用的引导和把握。

3.建立人民陪审员参审笔记制度。人民陪审员在整个案件开庭审理阶段对诉辩主要观点、举证质证、辩论等关键点作书面笔记作为副卷附卷,作为人民陪审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减少坐一坐听一听签字就走人的消极陪审现象的发生,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感,提高其主动性。

(四)树立司法权威,提高职业荣誉感

人民陪审员的退出机制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差,不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退出反而成为他们“逃离苦海”的良方。人民陪审员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参与者,法院之于人民陪审员犹如树于树枝,没有强壮的树干,树枝的茂盛永远无从谈起。要解决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不高、没有荣誉感和使命感、把陪审当成一份差事来应付的现状,唯有从根本上树立司法的权威,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尊崇感,提高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职业法官有地位了,人民陪审员作为临时法官才会享受到应有的尊荣。需要下定决心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减少法官的职业风险,保证法官能有尊严、理性地投入工作,健全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建设。该体系目前最急需的至少包含三个方面:

1.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要注意把握法官枉法裁判与出于本身业务素质水平原因而发生的错案之间的界线,要加强对法官审查的监督监管,力戒惩罚法官的随意性和目的性,保障法官独立办案不受干扰打击报复,给法官营造健康的职业环境。

2.法官收入保障制度。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法官也有父母妻儿,法官不是没有世俗杂念的神仙,必须保障法官有个安心工作的生活环境,提高法官在腐败面前的定力。较好的待遇才能吸引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进而提高法院队伍的素质和职业水平。

3.法官业务培训制度。坚持法官定期轮流培训,更新法律知识,开拓视野,提高对社会新情况的把握水平,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

(五)不断拓展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增强其生命力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观点表达的重要渠道,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把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完善重心局限于其司法民主功能一方面上,在不断强化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功能的同时,应当积极探索完善其在保障审判独立、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廉洁、提高群众法治意识、促进司法与社会互动等方面的功能,丰富人民陪审制的内涵。

1.保障审判独立功能。若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不会受到人事、经济方面的制约,可处于居中地位,能有效地抵制行政权和法院内部行政管理的干预并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从而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审判的独立性。

2.推进司法公开功能。人民陪审员是来自社会公众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不仅扩大了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活动全过程的渠道,而且扩大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晓范围,能更深入的走进神秘的司法审判,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能够有效杜绝司法“暗箱”操作现象,因此人民陪审制度是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3.确保司法廉洁功能。司法领域里的腐败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无疑是对职业法官、法院乃至整个司法体制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职业法官在有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外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更注意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操守。对人情、亲情、友情和贿赂等等诱惑和干扰多加考虑,自觉地抵制各种诱惑和干扰,谨慎自己的言行,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4.突出法治教育功能。目前组织公民学习法律知识的普法教育大都流于形式,经过选任作为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亲身感受庭审的全过程,直观了解每一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了解审判机关的审判程序,体会法律的实际操作运用,会促使公民去自觉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把参与审判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传播到自己身边和周围的人群之中。

5.发挥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功能。人民陪审制度通过民众参与审判活动,可以促进职业法官更多地考虑社会生活实践,更多地依普通民众的思维方式和公众良心来进行裁判,从而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任。同时陪审过程使公众参与司法,在参与过程中对司法的程序有更深的了解和认同,通过陪审了解审判程序规则,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从而增强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所以人民陪审制度是治愈社会公众对司法不信任,建立司法与群众良心互动的良方。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陪审制度在实施中暴露了很多问题,甚至其存废与否都发生了很大争议,但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仍为多数人所肯定。陪审制自产生以来,始终都处于不断发展变革之中,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仍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改革创新,通过保证民众更广泛地参与陪审活动、让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参与庭审、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责任以及拓展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等措施,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使其能够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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