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坪法院 李光富
本文所称审判质效指现行法院系统实行的案件质效评估体系26个指标。在这26个指标中,专门针对二审程序设立的只有二审开庭审理率1个考核指标,专门针对再审程序设立的只有再审审查率、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4个考核指标,专门针对执行程序设立的只有执行中止终结率、法定(正常)审限内执结率、平均执行时间指数、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5个考核指标,其余16个考核指标主要是针对一审程序设立的。而所有基层法院都是一审法院,同时要办理再审案件和执行案件,所以,现行考核指标中有25个指标主要是针对基层法院设立的。因此,可以将现行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理解为是在考核基层法院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体系,对基层法院的审判质效考核是最全面的。
本文所称审级监督,主要指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对一审和原审程序的监督;在再审程序监督中,既包括上级法院再审程序对下级法院原审程序的监督,也包括本级法院再审程序对原审程序的监督。本文主要以本基层法院近年来的审判质效情况为例,探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对基层法院一审和原审程序的监督所引起的审判质效变化问题。
一、本院近年来上诉和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对审判质效的不同影响
在评估基层法院的25个审判质效指标中,直接影响基层法院审判质效的上诉案件,包括两类:一是当事人不服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程序裁定而上诉的案件,这类案件如果被二审撤销,或者在一审实体判决上诉后被二审驳回起诉,直接影响一审法院的立案变更率,主要考核一审法院立案环节的质量;二是一审实体判决上诉后被二审实体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直接和主要影响一审法院的一审服判息诉率、一审判决案件改判率、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率,主要考核一审法院的当事人服判息诉情况和实体判决的案件质量。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都不包含因出现新证据、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原因改判的案件,被二审改判案件还不包括判决内容部分变更案件,再审维持(二审改判)一审判决情形下的原一审案件。遇到这些情况,特别需要二审承办人在结案卡片上和相应的诉讼文书中正确操作,才能扣减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
直接影响基层法院审判质效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进入再审审理的案件,包括四类:一是当事人不服原审生效案件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直接影响本院的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和再审审查率;二是当事人不服原审生效案件向上级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直接影响本院的再审审查率;三是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一旦改判,不但直接影响本院生效案件改判率,还要影响当庭裁判率、结案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结案均衡度、法官人均结案数、调解率、撤诉率、信访投诉率等指标,如果再审后又上诉,还可能影响一审判决案件改判率、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率;四是上级法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一旦改判或发回重审,也会直接影响本院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后两类案件的再审改判数和发回重审数都不包含出现新证据、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原因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包括判决内容部分变更案件。遇到这些情况,特别需要再审承办人在结案卡片上和相应的诉讼文书中正确操作,才能扣减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这四类案件所涉指标主要考核一审法院生效案件的质量和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透明程度。
根据全省法院审判质效评估系统发布的数据,2012年度,我院立案的2303件中有1件被二审变更,立案变更率为0.04%,只达到满意值0.3%而未达到溢出值0%,因此只获得该指标的部分溢出值分;一审结案2659件,有173件上诉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3.49%,达到溢出值93%,因此获得了该指标的溢出值分;一审判决的861件中有28件被二审改判,一审判决案件改判率为3.25%,未达到满意值0.5%,因此未获得该指标的满意值分,还有8件被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率为0.93%,未达到满意值0.2%,因此未获得该指标的满意值分;上级法院再审审查2件,本院再审审查5件,再审审查率为0.11%,达到满意值0.5%而未达到溢出值0%,因此只获得了该指标的部分溢出值分;申诉申请再审结案的5件案件,有3件询问或听证,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为60%,达到溢出值58.5%,因此获得了该指标的溢出值分;再审结案数1件,再审判决维持原判,生效案件改判率和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都为0%,均达到溢出值,因此获得了该两指标的溢出值分。
2013年1-10月,我院立案的2229件中有1件被二审变更,立案变更率为0.045%,只达到满意值0.3%而未达到溢出值0%,因此只获得了该指标的部分溢出值分;一审结案2174件,有160件上诉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2.60%,未达到溢出值93%,因此未获得该指标的溢出值分;一审判决的707件中有9件被二审改判,一审判决案件改判率为1.273%,未达到满意值0.5%,因此未获得该指标的满意值分,但没有被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率为0%,达到溢出值0%,因此获得了该指标的溢出值分;上级法院再审审查1件,本院再审审查3件,再审审查率0.14%,达到满意值0.5%而未达到溢出值0%,因此获得了该指标的部分溢出值分;申诉申请再审结案的3件案件全部询问或听证,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为100%,达到溢出值58.5%,因此获得了该指标的溢出值分;没有再审结案数,生效案件改判率和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都为0%,均达到溢出值,因此获得了该两指标的溢出值分。
去年和今年的上述所涉质效指标中,今年目前好于去年的指标有一审判决案件改判率、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率、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与去年相同的指标有生效案件改判率和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两年都为0%);差于去年的指标有立案变更率、一审服判息诉率、再审审查率,但差的指标到年终时应有所改善,从二审和再审案件所涉指标分析,我院的审判质效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好。
从上述指标值可以看出,基层法院的上诉和再审案件数量虽然大大少于一审案件数量,但上诉和再审案件对审判质效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再审案件的影响更为突出),将直接和主要对上述8项三级指标值产生影响,按这8项三级指标在一级综合指标中权重折算,相当于直接和主要影响25.35分的一级综合指标值的变化;同时,还对除执行指标外的其他三级指标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目前,基层法院在争创“两个一流”中,竞争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势下,需要高度重视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对审判质效的巨大影响,从源头上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办案质量,才能有效提升审判质效,为争创“两个一流”法院创造有利条件。
二、上诉和再审案件对一审和原审法院审判质效影响的原因分析
上诉和再审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必然要对上述相关质效指标产生负面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一)一审和原审案件质量不高,经不起二审和再审检验
1.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具体原因一是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学习掌握不够,导致在法律适用上仍然适用旧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二是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内涵、外延理解不够准确,特别是在司法解释、审判指导性意见空白的情况下,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和运用上会因为思维方式、生活经验、审判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不恰当的认识。如一审、二审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车上人员”、“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认定标准不一导致改判。三是对案件事实的性质认识不同导致适用法条错误,如一审、二审对劳动关系的解除究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共同意思,或是劳动者单方自动离职认识不同导致改判。
2.一审或原审对证据审查认定把关不严。如一审在对被告给原告的《函告》的审查认定上,倾向于形式主义,确认《函告》的证明力,注重法律事实的审查,具有保守性、稳妥性;而二审倾向于经验主义,注重客观事实的审查,综合全案证据否定了《函告》的证明力,从而改判。
3.因一审遗漏当事人而发回重审。如因继承案件遗漏其他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继承人而被二审改判。
(二)案件承办人操作不当,导致质效评估的基础数据失真
1.二审中因出现新证据导致改判,在“改判原因”操作上容易出错。如因二审中一方自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或事实而改判,根据相关规定,一审判决案件改判率中的改判案件不包括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判的案件,二审在点击结案卡片的“改判原因”时,应勾选“有新的证据”,裁判文书中也应反映出这一情况,从而扣减该改判数,但二审开始未这样正确操作,所幸经一审提出异议后进行了纠正。
2.一审法官误算赔偿费用,二审变更后未按部分变更扣减改判数。如承办人因粗心大意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没有乘伤残系数,二审依法进行了纠正。按质效考核相关要求,部分变更案件是指二审、再审判决中维持了一审判决主要内容,仅改变了一审判决的部分且非决定性内容的二审、再审案件,这类案件属于二审、再审部分变更的案件,可不计为改判案件数,因此可以予以扣除。但由于对部分变更的标准不够明确,往往会误以为是改判而未正确操作,未扣减改判数。
(三)内网系统未及时更新,或者存在软件缺陷,导致承办人不能正确选择相关选项,或者承办人正确选择后未自动生成相关准确数据
我院曾出现过承办人多次按同步办案要求在内网上操作扣减审限后,电子档案显示的多次扣限审限申请表的内容都是最初一次的内容和恢复审理申请表为空白的情况;还出现过省高院正式发布的审判质效数据中中止审理期间未能扣减审限和重新计算审限后正常扣减审限不能显示生成数据的情况,导致非正常审执限结案数量突然成倍增长;还出现过再审案件结案卡片的“改判原因”无“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分变更”选项的情况,这些技术原因或软件缺陷,因未及时更新或处理,也对审判质效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对如何完善审级监督制度、提升法院审判质效的思考和建议
(一)一审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全程防止负面影响审判质效
在程序上,要严格执行诉讼法规定,确保办案程序合法;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上,要经得起推敲;在适用法律上,要准确无误,不能仅凭经验、习惯下判;在结案后,要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尽量减少当事人上诉、申诉的情况;在上诉或再审后,要配合二审或再审做好调解工作,力争案件不被上级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即使改判或发回重审,也要多与二审或再审承办人沟通,留意是否存在出现新证据、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原因,是否属于判决内容部分变更案件,是否存在再审维持(二审改判)一审判决情形下的情况;一旦属于这些特殊情况,则要提醒二审或再审承办人正确操作,不能误计入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之内,这样才不会对审判质效产生负面影响。
(二)承办人要不折不扣按网上同步办案要求,同步操作和正确操作,确保质效数据生成准确无误
对争议大可能引起上诉或再审的一审案件,承办人一定要特别注意同步建立电子档案,网上该同步操作的一定要及时操作,如法庭排期和修改排期、法庭使用登记等操作一定要正确,送达回证要在“承办人办案”中的左上角的“送达回证”里填上送达的何种文书类别,才能自动生成相应节点时间,特别是在点击结案卡片内容时,一定要准确无误,避免出现差错后又不得不事后弥补电子档案。
同时,二审或再审承办人同样应当在网上同步正确操作,遇到因出现新证据、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判决内容部分变更案件,再审维持(二审改判)一审判决的案件,即使同时还存在其他不应扣减原因的,在填写结案卡片时,也应有所包容,点击上述应当扣减的改判或发回重审原因,不影响一审法院的审判质效。如果二审或再审承办人错误操作影响一审或原审法院审判质效的,上级法院可以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二审或再审结果中的部分改判和部分变更的标准模糊,界线不清,需要加以改进
尽管省高院将二审或再审部分变更案件确定为是二审、再审判决中维持了一审或原审判决主要内容,仅改变了一审或原审判决的部分且非决定性内容的二审或再审案件,但由于各地各承办人认识不尽一致,类似问题有的可能归入部分改判中,有的又可能归入部分变更中,前者自然会对一审或原审的审判质效产生负面影响,后者则不会对一审或原审的审判质效产生负面影响。这需要上级法院进一步统一标准,要么这两种情况不加区分,都归入部分改判或者部分变更中,要么更加明确二者的区别和标准,易于掌握和操作,防止类似问题归入不同类别对审判质效产生不同的影响。
(四)二审或再审结果中全部改判与部分改判对审判质效影响的比重应有所区别
现行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对全部改判与部分改判未加区别,本人认为二者对审判质效的影响应区别对待。一般而言,全部改判的负面影响显然大于部分改判,在计算改判率的公式上应当加以改进,如可以将部分改判和部分变更的案件都折算为半个改判案件数,全部改判的则为1件改判案件数。
(五)结案率满意值取值95%不符合实际情况
虽然二审、再审案件比一审案件少,但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或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同样会影响本院的结案率,而且往往由于案件争议大、案情复杂,结案周期较慢。现在质效评估中确定的结案率满意值为95%,要求过高。众所周知,在一个办案年度内,一个法院在不断的收案,不断的结案,收案数始终要大于结案数,要保证收结案动态平衡,每个月的收结案平均数理应为全年收结案的十二分之一(8.33%),结案率应主要根据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限长短及所占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以我院2013年前10个月并以2013年10月10日这一时点民事案件为例,每个月的新收案平均数为10个月新收案的十分之一(10%),而新收民事案件2958件又占全部新收案件4489件的65.89%,适用普通程序351件占全部民事案件11.87%,适用简易程序2013件占全部民事案件68.05%,通常情况下,民事简易程序在立案后三个月审限内每月结案比例各占三分之一(33.33%),民事普通程序在立案后六个月审限内每月结案比例各占六分之一(16.67%),因此在2013年10月10日这一时点,必然有前5个月内立案尚未审结的案件。其中,9月立案的占全部新收案10%的案件数中,民事普通程序不能结案的占全部新收案件0.65%(每月10%新收案件×65.89%民事案件×11.87%普通程序案件×16.67%每月结案比例×立案后需在当月之后的5个月才能结案的时间,以下类同并简化为算式),简易程序有占全部新收案件2.99%不能结案(10%×65.89%×68.05%×33.33%×2个月);8月立案的占全部新收案的10%的案件数中,普通程序有占全部新收案件0.52%不能结案(10%×65.89%×11.87%×16.67%×4个月),简易程序有占全部新收案件1.49%不能结案(10%×65.89%×68.05%×33.33%×1个月);7月立案的占全部新收案的10%的案件数中,普通程序有占全部新收案件0.39%不能结案(10%×65.89%×11.87%×16.67%×3个月),简易程序已全部结案;6月立案的占全部新收案的10%的案件数中,普通程序有占全部新收案件0.26%不能结案(10%×65.89%×11.87%×16.67%×2个月);5月立案的占全部新收案的10%的案件数中,普通程序有占全部新收案件0.13%不能结案(10%×65.89%×11.87%×16.67%×1月)。以上合计未结案比例为6.43%(0.65%+2.99%+0.52%+1.49%+0.39%+0.26%+0.13%),这就是截止2013年10月10日全部民事案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未结案比例,如果再加上刑事、行政、执行等新收案占全部新收案的未结案比例,全部未结案比例约在10%左右;也就是说,正常结案率应在90%左右。所以,结案率满意值确定为95%,与实际情况不符,难免导致年底突击结案和立案难的不正常状况,不符合收结案动态平衡和均衡结案的要求,造成了结案率与均衡结案度之间的冲突,需要加以改进。
(六)切实落实法院案件进出口管理统一的机制
实际工作中,二审或再审结案退卷时,有统一退给一审或原审法院立案庭的,也有直接退给一审或原审法院承办庭的,而上诉和再审的结案时间和裁判结果等信息,一审或原审法院在现有的上诉和再审系统中又看不到或看不全,就会导致系统数据不够准确。如果一个法院的案件进出口管理未统一,会造成上下级法院甚至一个法院内各部门掌握的上诉和再审情况和网上统计数据不一致、不全面的情况。但这又不是基层法院自身努力能全部克服的,需要上下级法院统一归口管理才行。因此,建议一个法院所有立案的案件,应统一于立案庭管理,结案管理虽然无法统一,但也应做到在内网上既不遗漏也不重复,特别是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管理移送系统,一定要与一审的网上结案管理衔接好,上下级法院网上信息要畅通和对等,全省法院应统一加强案件进出口的管理,确保网上各系统数据和实际情况均保持一致。
(七)审判质效考核应坚持审判独立原则,上下级法院不宜连带担责
现在实行的案件质效评估体系,虽然有16个质效指标主要是针对一审法院设立的,但其中很多指标也包括了二审和再审程序的,且中院和高院既有适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案件,也有一审程序案件和执行案件,所以实际也是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中通用的评估指标,说明高级、中级、基层法院的审判质效评估指标标准一致且是平行和独立的,不是互为消长和对立的关系,没有可比性,这符合审级独立和审判独立原则。然而,案件质效评估体系中还按地区生成了一套审判质效数据,这套数据在平级法院之间是独立的,不产生冲突,不是互为消长关系,但对中院和所辖的基层法院之间有影响,且省高院主要以这套数据评估中院的审判质效,实际上中院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因是中院对辖区基层法院有指导作用。这容易导致上、下级法院为提升审判质效,将本应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其他变通处理,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削弱二审或再审程序对一审或原审程序的监督作用,不符合审判独立和法院去行政化管理的趋势。
(八)审判质效评估系统自动生成的部门和个人质效数据还有待改进
我院为了提升审判质效,将省高院发布的我院部门和个人的质效数据作为绩效考核依据。在操作中,我们发现部门和个人质效评估系统的数据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改进:一是机关业务庭的立案变更率失真。该指标的计算公式是立案变更数除以立案数,但我院是立案庭统一立案分流到业务庭办理的,业务庭和承办人名下没有分母的立案数,一旦业务庭作出的驳回起诉等程序裁定被中院撤销,即属于该指标计算公式中分子的立案变更数,系统自动生成的立案变更率则是100%以上,明显失真。建议系统将立案庭分流在业务庭名下的案件的立案数自动生成于业务庭和承办人名下,则与人民法庭保持一致,便于全院统一评估该指标。二是有的部门不涉及的质效指标被归零或为空白。如执行庭无审判方面相应指标,立案庭只有立案环节的指标,其他无关指标系统则是归零或为空白。因此建议各部门和个人不可能涉及的三级指标,网上一律自动生成全省平均值或本院平均值,不能是归零或为空白,一个法院内部的部门和个人质效值标准才一致。三是个人在考核年度内岗位变动的,所涉部门和个人质效难以准确核算。现在网上对个人岗位变动的,一个人分别在几个部门生成质效指标值,人数却统计在最近所在部门,致使部门和个人的相应指标值都失真。建议部门和个人的质效数据应各自独立。对个人而言,个人工作岗位变动的,无论在同一法院哪个部门承办案件的质效都应累计自动生成到个人的审判质效数据中,并可按考核年度和时间提取个人的质效情况,个人变动岗位时未办结留在原部门的案件应修改承办人,生成新承办人的质效数据。这样个人的审判质效才准确,才能客观考核个人之间的办案能力和差距。对部门而言,调走的人已结案件和留在原部门未结案件的质效均应生成于原部门,带走案件应变更承办部门,质效数据生成于新部门;且一个人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按其在不同部门的时间比例自动生成其在不同部门的带小数点的人数值,这个人在不同部门的人数值加起来仍为1人。这样生成的部门人均结案数及其他的审判质效才准确,才能客观考核部门之间的办案能力和差距。
相信迈维公司的软件是能够按此加以改进的。如果部门和个人质效评估系统改进后,二审和再审程序的监督对审判质效数据的影响,不仅会反映在一审和原审法院整体审判质效数据中,还会分别准确反映在一审和原审法院承办部门和承办个人的审判质效数据中,必然会帮助一审和原审法院客观公正地掌握、分析和考核部门和个人的审判质效,更有针对性地扬长避短,从而提升整体的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