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充中院执行局通过积极努力,击破层层阻力,成功执结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先予执行案,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法官们的诚心与耐心,换来了执行行为的圆满成功,赢得了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与尊重。
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与南充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南充某公司未支付案款。2013年1月10日,原告重庆某公司向中院提出继续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对中院查封的精功自卸车13辆以不低于原合同售价交由其及时处理,避免扩大损失,并承诺该13辆车通过变卖等方式处理取得的价款(不低于原合同价)以及车辆的上装费(以鉴定确定的金额为准)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由法院保存价款。案外人文某某为重庆某公司的申请提供了财产担保。考虑到该13辆精功自卸车于2012年5月4日已被中院查封,该查封物属于消耗物,长期搁置易降低车辆价值,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减少当事人双方的损失,中院准予原告重庆某公司的申请。
本案牵涉数量大,中院领导对此案十分重视,中院执行局两次召开会议研究执行方案。11月15日,中院派出了执行该案的小组,确定由执行局领导带队前往执行。由于该批车辆涉及到上装费、场地费等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加之又长期被案外人控制,执行压力较大。但执行人员面对困难不畏惧不回避,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依法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先予执行。通过反复与有关方面交涉和明理释法,最终成功将13辆精功自卸车扣押并全部移交给重庆某公司,为其挽回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