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法院 谢晓慧
今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副庭长赵明华等4名法官集体招嫖事件被网络和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社会各界对此也是议论纷纷。笔者认为,作为法院队伍中的一员,除了对该四名法官顶风违纪、执法犯法、罔顾廉耻的行为感到愤怒和谴责以外,更应该对引起该事件的原因进行深究和拷问。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基层法院主要工作在基层,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基层法院的工作水平、整体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治的进程。笔者结合多年基层工作实践,对当前基层法院公信力现状、受到严重损害的原因和提升基层法院公信力的对策建议做一简要分析阐述,权当抛砖引玉。
一、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司法实践中看,距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影响犹在
近年来,群体信访和个体信访量逐年上升,来自基层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向上级乃至中央聚集,而且愈演愈烈。从法院系统看,最高法院在2012年办理来信来访60.1万件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万件次。从这些案件看,信访人信访目的尽管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不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或者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这充分地体现出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极大不信任。
(二)生效裁判履行率不高
义务人缺乏司法裁判既定力、执行力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故意躲藏逃避,“赢了官司输了钱”、“判决书等于一张白条”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从本院看,调解书的自动履行率也仅80%,判决书的自动履行率不足15%。经过申请执行,生效裁判的执行到位率也仅70%。如此低下的履行率,必然会损害法院的公信力。
(三)个案不公严重损害法院公信力
案件超审限期久拖不结,案件上诉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再审后改判等情形还时常发生。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2年提起再审20.8万件,因原裁判确有错误或其他违法事由改判5.5万件,这些案件虽占极少数,据统计不到1%,但其负面影响却是相当大。“一粒老鼠屎坏一锅汤”,法院一件差错案件在社会上就具有十倍、百倍的放大作用,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相当严重。
(四)法院队伍中仍然存在“害群之马”
近年来,少数司法人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2012年全国共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法违纪干警1548人。包括上海高院事件在内的一系列发生在法院系统内部的违法犯罪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人们因此对法官抱以希望和崇敬的心理产生怀疑和受到伤害,自然使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公信力下降。
总体看,我国社会公众敢于信任和依赖司法的局面还未形成,社会对司法的信息成逐年下降趋势,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不容忽视的制约因素。
二、造成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剖析
应当说,造成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当事人、社会环境等外部原因,总的看来,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法院自身方面的原因
公正是公信的基础,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办案质量的高低。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在司法效率、司法程序、司法公开、裁判文书说理等方面工作还没有做好做实,相关的规章制度还没有落到实处,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落实不到位。这些方面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有理由、有依据对司法的公平、公正产生怀疑。笔者认为,虽然有法院工作特殊性及外部的诸多因素,但审判质量问题才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主要内因。
(二)司法人员方面的原因
当前,中国法官的普遍素质与大众的期待还有差距,还存着认定事实不准、说理论证不清、责任划分不明的现象,从而造成少数案件裁判质量不高,办案效果不好,引起群众不满。一些法官办事拖拉,接待当事人态度差,庭审中的言行不规范,业余活动不检点。极少数法官仍然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这些情形致使人民法官的公正廉洁形象受到严重质疑。
(三)当事人方面的因素
部分当事人对司法预期过高,一旦法院裁判结果与其要求不符,就想当然地认为裁判不公,断案不明,从而走上信访道路。当事人多数为文化程度水平较低的农民,属文盲加法盲,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没有程序、没有证据、没有时效观念,只注重自身的感受。有的当事人不管对方有无履行能力,只要其不履行,便误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执行力度不够,把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全部转嫁给法院。另外,“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说情风、干预风也侵蚀着法官良知,直接导致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信任。
(四)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
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人民法院作为 “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人们寄予越来越多的期望,而实际的司法现状与人们期待的理想状况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公信力建构步伐落后于社会发展。立法上的瑕疵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案不同刑”、“同案不同判”、 “金钱案”、“关系案”现象时有发生。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对司法工作和效果仍存在不利的影响。公众对法院的认知还远远不够他们只是凭借一些个案的报道或是传闻便产生了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三、提升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审判管理,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实现公信
一要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价审判质量效率的标准有很多,但有两个标准是核心的:一个是结果公正标准,另一个是程序合法标准,这就需要在加强审判管理上多下功夫。为此,我们必须千方百计提高审判、调解、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且建立有效机制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当中。同时,要认真对待司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尽最大限度避免程序上的错误,细致的查清案件的每一个事实,将这些具体的要求,反映到案件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系统中。要从诉讼程序的完善、信息化审判系统的应用和科学合理的案件质效评估考核这三个方面加以整体推进,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
二要强化审判公开。要完善审判公开制度,推行“阳光司法”工程。将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将庭审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使审判公开成为推动执法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平台,从而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同时也易于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要以个案公正重构司法公信。个案不仅密切关涉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也承载着不同社会群体相异甚至冲突的利益诉求,容易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在西方有一句法谚:“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法官的司法活动甚至是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法律的威严,单独的个案对于承办法官而言可能只是一次例行公事,可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却意义非凡,一点点不公或者失误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可能因此在社会上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每一起个案得到公正的处理应当成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恪守的底线以及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要让每一起案件的裁判结果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并经得起人民的评述、法律的推敲和实践检验,才能汇聚出公平正义的正能量,才能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奠定坚实基础,才能使法治成为全民族的共同信仰。
(二)加强队伍建设,以清正廉洁的队伍保障公信
一要狠抓法官素质能力建设,以良好形象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法官的形象,不仅影响到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事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能否有效发挥;还会影响到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事关社会规则和秩序遵守与维护;更会影响到人民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认同。一个让当事人感觉能力强、作风好的法官和开放式的工作方式必然会让当事人产生更多的信任。而近日发生的上海众法官的招嫖行为却是对法官称号的亵渎和玷污,是对人民法院长久以来树立的司法权威的践踏和破坏。为此,狠抓法官素质能力的提升,以良好形象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是提升基层法院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和内容。
要重塑法官的形象首先要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在严把进口,疏通出口的基础上,为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引导法官内外兼修,廉洁自律,使法官有足够的司法智慧和司法技能,应对各种思潮冲击,抵制腐朽文化,守护好社会公平和正义这道防线。其次,要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将法官的办案质量、岗位业绩、庭审行为文化,司法作风综合纳入考评范围。
二要大力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努力建设公正廉洁法院。要着力在法院干警中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观念教育、司法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用先进文化净化灵魂、升华人格、陶冶情操,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形成良好的司法作风;与此同时,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深刻剖析腐败根源,开展“针对式”提示教育,特别是注意做好中秋、春节等廉政敏感期的提示教育;通过廉政警示剪报、心得体会、经常谈心、自我教育、廉政日干警评议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队伍中存在的作风不正、纪律不严、行为不廉等问题。
三要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法院内部要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要以规范和制约司法权行使为核心,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努力构筑反腐倡廉制度保障防线。要注重采取预防的方针,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金制度,努力构筑经济约束防线,要求每名法官和工作人员人员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与此同时,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对贪脏枉法、失职渎职的法官以“刮骨疗毒”和“壮士断腕”的气概,毫不手软坚决彻底查处,最大限度的杜绝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同时,在法院外部要强化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法院聘请的司法廉洁监督员的监督作用,采取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法庭、旁听庭审、参加听证、征求意见等方式,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随案发送评议卡、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等,搭建民意直通桥梁,从外到内形成有机、有效、有序、有力的监督体系。
(三)贴近司法为民,以热情文明的服务赢得公信。“为民”是人民司法的价值取向,司法为民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 穷尽一切手段保障人为的利益,以为民举措赢得司法公信。人民法院工作只有依法保障群众利益,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这是法院公信力建设的必然之举。在基层法院,要更多的开展法院干警送法进农村、进社区和巡回审判等活动,让更多优秀法官深入到群众的日常生活当中,与群众交流,让群众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积累更多的法制经验,参与更多的法治过程,帮助群众解决更多的法律疑难问题。同时要广泛拓展民意诉求沟通渠道,完善民意吸纳机制,通过采取“法庭开放日”、座谈会、案件回访等形式,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案件当事人“零距离”接触和了解法院工作,增进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
(四)加强司法宣传,以畅通有效的社会互动增强公信。加强司法宣传,让外界了解法院,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从而拓宽司法公信力的辐射面。基层人民法院更要善于与传媒沟通协调,在建立共信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方面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新闻网站适时发布案件信息和法律指引,特别是对一些敏感案件信息的及时批露,让新媒体成为司法公开的推手,让群众尽快了解真实信息。另一方面,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新媒体缺乏理性思考、容易失真的特点,要善于与传媒沟通并开展良性互动,防止出现“舆论定罪”和司法被“网络绑架”的现象。做到既要及时回应客观分析,又要澄清事实正确引导,在与媒体建立共信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司法公正、清正廉洁的正能量得到传递,在全社会形成弘扬正气、崇尚道德、遵守法律、培育诚信的良好氛围。
结 语
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和根本源泉来自公众的法治信仰和法律信守,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我们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清正廉洁的司法作风来重塑司法权威,把司法公信建设作为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来抓。同时,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而又复杂的工程,需要我们党委、人大、政府、公民和媒体的万众一心,共同努力,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际行动,提升司法公信力,彰显法治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