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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拍照、录像方式留置送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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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营山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26 09:10:48 打印 字号: | |
  营山法院 廖万军

针对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常会遇到被送达人或其家属百般推诿拒不签字,基层组织人员拒绝配合,从而影响案件办理这一顽疾,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民诉法在第八十六条新增了以拍照、录像方式留置送达这一方式,这无疑对于解决日益严峻的送达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但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该条规定,却值得思考。

一、关于以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问题

新民诉法实施前,法官往往为了让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签收法律文书,让基层组织或单位相关人员配合送达,在送达回证“在场人”栏签字,不得不放下法官的尊严,苦口婆心讲道理,说了不少好话。新民诉法赋予拍照、录像这把“尚方宝剑”之后,个别法官为了图省事、耍威风,随意扩大拍照、录像送达范围,动不动就拍照、就录像。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一)从法律规定看,新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可见,“被拒绝”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的前提,仅适合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应当、能够签收而不签收的情形,对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对案件事实的争辩,没有明确表示不签收或者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下落不明的情形则不宜适用。

(二)从立法原意看,法律虽然同时规定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多种方式,但是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在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无法完成而又不具备公告送达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留置送达。对于能够直接送达的情形,不可因为当事人一时不理解或者临时不在住所等暂时性情形而适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

(三)从送达效果看,很多案件的诉状副本的送达程序,特别是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单的民事案件,跟受送达人直接接触非常重要,送达程序完成得好,有利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化解矛盾。反之,送达程序完成得不好,任意适用留置送达,随便以拍照、录像的方式完成送达,甚至可能激化矛盾。

二、关于对以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的地点问题

新民诉法在第八十六条中规定:“……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该规定将此类留置送达限定为“住所”。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扩大“住所”的内涵和外延。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第九条规定:“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此,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在自然人的“从业场所”、法人的“登记、备案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也是有法可依的。

另一方面,当前市场经济活跃、人口流动频繁。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大部分都在工作时间内送达,由于当事人外出上班、做生意等原因,很难找到。例如,当事人下班后、会议结束后在路上遇见,当事人在菜市场买菜及在娱乐场所等地遇见能否送达?若对住所地的理解过于机械,因受到送达地点的限制,则无法送达,从而使这种送达方式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送达场所的实际问题,应当借鉴其它国家关于送达场所的规定,特别是应当借鉴德国的一种更为灵活的送达制度--“相会送达”,即可以在与受送达人相会的任何场所实施送达。或者我国台湾的民事诉讼法将留置送达的场所规定为“送达处所”。当然,整个过程可以用视听资料记录下来,切实维护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

三、关于以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的操作实务问题

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是以图片、动态影像的形式记录法院向受送达人留置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要做好这项工作,除了配备摄像机、录像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掌握基础的拍照、摄像技能外,更要了解送达工作对拍照、录像的特殊要求。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内容要全面。通常情况下,所拍摄的照片、视频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与受送达人、法律文书等基本要素。既要能再现送达的全景,也要能再现送达的具体法律文书内容。拍照时,如果受送达人故意躲避,难于将法律文书、送达人和受送达人三者同时拍到,则可以分两个画面拍照,一是将送达人和受送达人拍摄在同一个画面中,证明送达人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一是拍摄送达人将法律文书展开的特写,证明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内容。

二是记录要真实。送达时拍摄的照片、影视资料是为了记录送达过程,为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提供证明,因此,其性质上是一种证据。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以法院送达不合法为由找法院领导、承办人纠缠,甚至引发涉法信访问题。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其正式性往往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因此,我们在拍照、录像时,尽量争取能达到最佳效果。一旦送达完成,拍照、录像工作也应当基本完成,切忌再通过软件对照片、影像进行修饰、拼凑(不包括图像等的整体的放大和缩小)。

三是保存要规范。如前面所言,送达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影像资料是案件的证据,需要随案归档保存。笔者认为,拍照录像所形成的电子资料既要以光盘或U盘等形式保存,也可以将主要画面打印成图片保存。当事人对送达过程有异议,打印件不足以消除其异议时,可查看相关拍摄的电子档。同时,也有利于防止送达过程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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