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论文摘要 小额诉讼是针对小标的额的民事案件的快速裁判。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探寻和研究,在国内已经如火如荼的进行了许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小额诉讼,使小额诉讼程序在化解基层矛盾、缓解司法压力、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作为一项新诉讼制度,小额诉讼仍需要进一步构建完善。本文从NC市法院实际情况出发,在对现行小额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基础上,提出一点探索性的建议,以期对完善小额诉讼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全文约15000字)
主 题 词 司法需求 现实回应 小额诉讼
在“诉讼爆炸”以及民事案件数量迅速上升的现实背景条件下,如何实行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快速裁判以减轻诉累、提高审判质效,不仅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2011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法院陆续开展了小额诉讼试点工作,经过近一年试点工作,确实取得了很多成效。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对这项制度究竟如何建构,如何推动完善,使小额诉讼程序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缓解司法压力、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益的工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司法需求——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之考量
司法面向大众的要求使程序效率性变得十分重要,而效率性又使从利用者的立场来要求程序的变化成为可能。 从全国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来看,近几年全国法院审执结案件数增长速度较快,而法官人数的变化不大,人案矛盾一直是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图1)。
图1:2008年——2011年全国法院人均结案情况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审执结案件数(万件) 983.9 1054.5 1099.9 1147.9
法官人数(万人) 18.9 19.0 19.3 19.5
如何以科学的司法资源配置方式,更有效地推动审判模式创新,缓解当前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成为立法者、司法者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2009年和2010年,法院系统分别提出了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和完善简易案件速裁机制。至2011年,又进一步推进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开展小额案件速裁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
“北京市丰台法院,2011年5月20日,该院事先提示速裁程序7点内容,审结了全市首起小额速裁案件。丰台法院经立案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适用小额速裁的条件。经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均自愿选择小额速裁程序,并在办案人员见证下签订了小额速裁程序告知确认书。之后法院当庭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这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小额速裁试点的相关报道,从该案的适用我们可以获得一个信息:即小额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缩短审理周期,为提高司法效率提供了一个可行性路径。综合小额诉讼试点法院反馈回来的整体情况,可以印证:小额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好的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也正是因为小额诉讼在试点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简便、高效,使得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诉讼制度予以规定。立法仿佛能够期待: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可以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解决重大、复杂和疑难的民事案件。
二、现实回应——NC市小额诉讼实证调查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大大缩短,我院仅为 3.1 天,而同期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周期为 30 天左右。” 、“半个小时调解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8 个小时调结 76件租赁合同纠纷案,半天审结 5 个当天立案的案件……自今年 5 月 1 日正式受理案件以来,小额速裁庭调解结案 302 件,调解率88.05%,案件审理取得了高收案率、高结案率、高调解率、无异议率的“三高一无”喜人成效,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从这些报道透露的信息可以得知,小额诉讼的运用使得无论是在案件审理的时效还是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上,其在一定程度上均呼应了司法需求。是否可以认为修改后的小额诉讼也能如试点法院所报道的一般,立法的期待是否就能够得到设想的回应?
在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近3个月时,笔者对NC市下辖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况进行了调查。2013年3月份,全市9个基层法院,均反馈其未受理小额诉讼案件;4月12日,SQ区法院上报其已受理1件小额诉讼案件(图2)。在试点法院运行得如火如荼的小额诉讼在NC市并未出现预期的火热场面,这从一定程度表明,立法的期待在NC市这个层面上并未得到相应的回应。
图2:NC市下辖基层法院2013年第一季度受理小额诉讼案件情况统计
单位 受案数 案件类型 结案方式
SQ区法院 0
GP区法院 0
JL区法院 0
LZ市法院 0
NB县法院 0
XC县法院 0
YL县法院 0
PA县法院 0
YS县法院 0
是否NC市并无小额诉讼方面的司法需求?回答是否定的。以2012年为例,NC市共有在职法官599名,其中基层法院在职法官503名;2012年全市基层法院共审执结案件51873件,人均结案103.13件。从省法院的通报情况看,2012年NC市法院案件受理数、结案数均位列全省第二, 可以说NC市法院审判压力极大,对缓解“人案矛盾”、提高审判效率的需求十分明显。
是否NC市近3个月受理的案件均不符合小额诉讼标准?从司法统计的数据来看,2013年第一季度全市基层法院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共计3552件,因人力有限,仅抽取其中三个法院分析其民事简易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抽查的情况来看,SQ区法院、JL区法院以及YL县法院2013年第一季度受理的民事简易程序案件分别占其受案总数的44.1%、30.9%、49.9%(图3)。
图3:2013年第一季度适用民事简易程序案件统计
不考虑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些无法量化的指标,笔者从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对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 (图4)。按照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标准,抽查的三个法院理论上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分别占到其受案总数的7.0%、10.2%和3.7%。排除非量化指标的影响,无论从哪个方面考量,NC市下辖的9个基层法院均不应出现小额诉讼受案数为零的情况。
图4:2013年第一季度适用民事简易程序案件具体情况统计
单位 受案数(件) 除去涉身份关系案件数 标的额
10000元以下 10000-30000元 30000-50000元 50000元以上
SQ区法院 443 318 70 141 66 41
JL区法院 245 134 81 4 6 43
YL县法院 361 96 27 11 11 47
三、 差距之间——需求与回应之间脱节的原因探析
其实,不仅仅是在NC市,其他法院也存在小额诉讼司法需求与现实回应之间脱节的情况。在省法院对小额诉讼2012年全年情况通报中就提到:“个别法院因试点工作开展较晚(2012年10月才部署落实)或推进力度不够,试点效果不明显,甚至只有1件或0件小额速裁案件。”那么,小额诉讼的司法需求与现实回应之间的差距是因何产生的?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的缺失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出小额速裁机制的最大价值,无论是从立案分流、答辩、庭前准备、庭审程序、调解、文书送达,乃至执行,都要求一个较之现行简易程序还要再快捷经济、灵活轻便的程序设计。但对于目前的小额诉讼,仅有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予以规定。调研中,民事法官反映最多、最强烈的就是关于小额诉讼法律规定、相关制度的缺失导致的适用困境(图5)。可以说,法律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成为了小额诉讼适用的最大掣肘。
图5:民事法官——您认为法院未适用小额诉讼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类别 频率 有效百分比
您认为法院未适用小额诉讼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多选)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42 100
配套机制未完善 42 100
没有必要适用 13 31
需要一段适应时间 37 88
没关心这个问题 5 11.9
其他 2 4.8
合计 141
备注 有效样本42
缺失样本11
1、 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实践操作困难
(1)小额诉讼适用范围不明确。对于小额诉讼,目前仅有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做出了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按照该条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应当具备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特点。但是在这些特点中除了标的额较小这个可以量化的特点,其余两个特点都过于抽象不利于实施。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许多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无法准确掌握小额诉讼案件的具体受理标准,从调研的情况看,更多的民事法官倾向于以小额诉讼的标的额大小区分案件是否属于小额诉讼(图6),但同时他们也意识到如果仅采取以标的额来区分小额诉讼肯定是无法全面估量小额诉讼案件的实质,也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图6:民事法官——您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小额诉讼最主要看什么?
(2)对小额诉讼审限缺乏规定。对于小额诉讼的审限,法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在调研过程中,很多民事法官表示:“一项诉讼连其审理期限都未规定,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据了解,在小额诉讼试点过程中,各地法院对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法院规定的是一个月,有的法院规定的是一个半月,有的法院规定的是3个月……省法院在2013年1月31日曾下发《关于更新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通知》,在该通知附件“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更新内容”中第二部分第4点对小额诉讼的审限设置为一个半月。但由于该通知是关于更新软件的规定,且该通知是由省法院审管办发出,许多基层法院认为其并不具有指导意见的效力。NC市下辖某基层法院就曾在其《关于开展小额诉讼的实施细则》中第XX条规定:“小额诉讼应在45天内审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在45天内审结的经庭长批准,可延长15天;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延长期限内审结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延长30天。”由此细则可见,对于小额诉讼的审限规定,大多数法院尚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
(3)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没有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是否可以进行程序转换?如果可以进行程序转换,应向普通程序转换还是简易程序?抑或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均可?实践中,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民事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认识不一。有的法官认为:小额诉讼的价值即提高审判效率,如果允许进行程序转换,必然违背其运用价值。有的法官认为:小额诉讼仅是对案件进行形式上的判断,为弥补判断的失误,应当允许小额诉讼进行转换……不同的认识必然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如对其不加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导致小额诉讼的适用出现参差不齐的状况。
(4)小额诉讼相关救济途径不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双方均无上诉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指出,小额诉讼固然具有即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迟到正义等优势,但该优势能否发挥以及是否会带来一些副产品,均是未知数。 没有任何程序的设计是完美无缺的,当小额诉讼出现错误或者显现立法时未曾考虑到的“副产品”的时候,是否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如果可以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什么途径最为有效?这些在现行法律中均未提及。也正是因为救济途径的缺失,很多民事法官担心一旦出现不可预料的突发情况,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从而对法院产生无法弥补的负面效益。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导致了NC市小额诉讼实施不利的后果。
2、与小额诉讼相关的配套制度缺失
(1)相关配套软件的滞后。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前两月,NC市下辖的9个基层法院均反映因为立案软件未被授权,因此无法在“网上立案”上立小额诉讼案件。2月份,省法院对“网上办案”系统进行了升级后,基层法院能够进行小额诉讼立案,但由于信息传递缺乏及时性,很大一部分法院民事法官在3月份的时候才知道可以立小额诉讼案件。同时,由于司法统计系统与“网上办案”系统不属于同一软件,到目前为止,NC市法院司法统计系统仍然没有小额诉讼项目。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的统计是以司法统计系统为标准,司法统计系统的滞后必然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相关情况缺乏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很有可能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的指导。
(2)法院相关环节配套措施的缺失。首先,立案程序上,对于小额诉讼立案适用何种方式缺乏相应的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10规定:“依小额程序起诉者,得使用表格化诉状。” 在很多试点法院,鉴于小额诉讼的特点,当事人起诉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适用法院制作的格式诉状。而纵观NC市9个基层法院,无一对此做了相应准备。其次,在审理环节,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组织缺乏制度规定。在意大利,设有专门处理诉额不超过750000里拉案件的法务官法院和处理50000里拉(动产)以下小额请求的调停官法院。 在小额诉讼试点过程中,有的法院设立了小额速裁庭,有的法院将小额诉讼案件交由指定的业务庭负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审理组织没有规定,具体到NC市,涉及到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组织,各基层法院均未做相关明确。调研中,问及小额诉讼案件交由什么审判组织审理时,绝大多数法官表示:小额诉讼案件属于民事程序,应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但具体到哪个庭室目前还不明确(图7)。
图7:民事法官——您院小额诉讼案件交由何庭审理?
类别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有效 民一庭 0 0 0
民二庭 0 0 0
审监庭 0 0 0
立案庭 0 0 0
尚未明确 26 66.7 100
合计 26 66.7 100
缺失 13 33.3
合计 39 100
(3)对法官的培训相对滞后。小额速裁案件尽管案情相对简单,但对承办法官要求极高,除了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求承办法官具有娴熟的调解技巧和敏锐的处变能力。这些都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加大知识储备,而培训是提高司法能力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据了解,由于财政以及审判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基层法院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少有进行专门的培训,涉及到小额诉讼的培训更是几乎没有。对小额诉讼相关规定以及技能培训等等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对小额诉讼案件存在畏难心理,影响小额诉讼的合理适用。
(二) 法官对小额诉讼定位的偏差
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位,理论界与实务界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小额速裁程序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其本质是简易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即在简易程序规定范围内再缩短办案时间,加快办案节奏。 另一种认为是独立式速裁程序,即通过设定严格条件筛选案件,把一些简单、易处理、耗时少的民事案件纳入速裁范围,快速审结。 从修改后的民诉法来看,其所定义的小额诉讼制度已经突破传统诉讼程序设置的基本原理与框架,其省略诸多诉讼步骤与环节的特点,与在程序的程式化、正规化方面有一定要求的简易程序相去甚远。
但在司法实践中,广大法官(特别是像NC市这样未设立小额诉讼试点地区的法官)对小额诉讼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小额诉讼即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其本质仍是简易程序。这样的理念不仅在笔者所制作的调查问卷中有所体现(图8),在笔者参加省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新民诉法研讨会上,很大一部分法官也提出了“小额诉讼本质上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观点。
图8:民事法官——您对小额诉讼的定位?
类别 频率 有效百分比
您认为小额诉讼属于 简易程序的再简化 19 45.2
独立于简易程序的单独程序 23 54.8
合计 42 100
备注 有效样本42
缺失样本6
在与民事法官座谈中,涉及到小额诉讼程序转换问题时,诸多民事法官也产生了较大分歧:认为小额诉讼属于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的法官认为小额诉讼既然属于简易程序,则当审理中发现不适合小额诉讼程序时只能向普通程序转化;而认为小额诉讼属于独立的诉讼程序的法官则认为,小额诉讼既可以向普通程序转化也可以向简易程序转化。放弃深究小额诉讼法律定位的本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小额诉讼定位的偏差导致了很大一部分法官在适用审判程序的时候,除非是特别需要,一般情况下不愿意主动适用小额诉讼(图9)。
图9:民事法官——您是否选择小额诉讼?
类别 频率 有效百分比
如您当前受理的案件符合小额诉讼标准,您是否选择适用小额诉讼 是 11 29.7
否 26 70.3
合计 37 100
备注 有效样本37 缺失样本15
(三)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缺乏了解
“5月20日9时,北京某物业管理中心到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起诉,要求被告某纺织集团公司装饰布厂为其单位职工任女士支付供暖费。当日,是北京市法院系统启动小额速裁试点工作首日,依据案情,丰台法院立刻征询原、被告意见,在双方均自愿同意选择小额速裁程序后,当场签订了《小额速裁程序告知确认书》。10时,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综观绝大部分小额诉讼试点法院的情况报告,几乎所有的试点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的时候均向当事人提供了类似《小额速裁程序告知书》之类的提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诉讼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并不是十分了解,很大一部分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皆是来自于法院的提示、说明。NC市下辖9个基层法院,无一法院进行了小额诉讼试点,因此,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了解程度比进行了小额诉讼试点的法院要为更低。在春节收假后,NC市法院在市辖三区基层法院以固定时间段为节点对此节点内申请立案的当事人做了一个问卷调查(图10、11),96.3%的当事人表示并不知道小额诉讼程序;调查中有3.7%的当事人表示知道小额诉讼,但对具体小额诉讼程序是什么、怎么适用并不清楚。当问及当事人是否愿意适用小额诉讼,几乎所有被调查的当事人都表示因为对该项程序不了解,暂时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图10:当事人——您是否知道小额诉讼程序?
类别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有效 您是否知道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 是 2 2.8 3.7
否 52 73.2 96.3
合计 54 76.1 100
缺失 17 23.9
合计 71 100
图11:当事人——您是否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不愿意,主要的理由是什么?
类别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有效 您是否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是 0 0 0
否 54 76.1 100
合计 54 76.1 100
缺失 17 23.9
合计 71 100
有效 您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因(多选) 不知道小额诉讼 44 62 91.6
对小额诉讼不了解 2 2.8 4.2
小额诉讼的优点不明显 0 0 0
适用小额诉讼会影响公正 0 0 0
其他 2 2.8 4.2
合计 48 67.6 100
缺失 23 32.4
合计 71 100
(四) 对新诉讼的适应需要一个过程
人类思维深处存在一种保守力量,即人具有思维的惰性习惯,这也被称为坚守传统。 这种思维的定式决定了人们对一项新事物的接受并不是必然结果,其间一定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对新的诉讼制度也是如此。小额诉讼虽然进行了一年多的试点,但对于广大的非试点地区的人们,这项诉讼制度几乎可以说是闻所未闻。要人们接受小额诉讼并运用小额诉讼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四、应对路径——对推进小额诉讼的几点建议
诚如上述所言,小额诉讼在NC市适用不畅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等的缺失以及法官、当事人的认识偏差等等所造成。笔者尝试着从调研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推进小额诉讼提出一点不成熟的建议,以供立法、司法参考。
(一) 立法与制度层面上对小额诉讼的完善建议
1、 立法:具体规则之建构
(1)对小额诉讼适用范围的确定。美国小额法庭受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要件主要考虑的是数额标准。在美国 51 个州中,有 45 个州采取单纯的数额标准,规定小额法庭受理案件的最高上限,其幅度从 1000 美元至 15000美元不等。 而日本《民事诉讼法》第 368 条规定了简易裁判所受理小额诉讼的要件主要有: 第一,简易裁决所有权审理不超过 60 万日元的小额诉讼申请,且在同一年内在同一个简易裁决所,原告提起小额诉讼的申请不得超过一定的次数;第二,以申请形式上,小额诉讼应通过表格的方式申请;第三,在提出小额诉讼请求时,必须作出服从简易裁判所裁定的声明。 可见,在小额诉讼程序的要件中, 多数国家认为最为核心的要件是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数额,主要针对的是给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有价证券的诉讼。综合我国试点工作情况,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采用“概括+ 排除”为主,经验判断为辅的模式确定。关于概括式规定,应以体现小额诉讼的本质和特色为原则。小额诉讼程序应是适用于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在概括的同时也应将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予以规定,以确定这些案件即使金额等方面符合小额诉讼标准也不能适用。根据试点的经验,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一)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二)涉及确权的案件;(三)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四)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五)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诉前虽进行过评估鉴定但对方有异议的案件;(六)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七)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八)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九)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2)审限的规定。以小额法庭制度颇具代表性的美国为例:其案件审理期限较短,一般要求在一两个月内审结 。参考小额诉讼试点法院的经验,结合NC市法院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较短,否则有违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初衷,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而且不得延长审限。如果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要求追加当事人以及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3)程序的转换。在美国,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能否转到普通民事法庭审理?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规定,有7 个州不允许案件转庭; 有5 个州允许,其他州允许转庭,但附加了一定的条件。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采取的是“大立案”方式,即统一由立案庭立案后再分配到各个业务庭室。小额诉讼的适用很大程度上是由立案庭选择是否适用。调研中,立案庭的法官表示:其对案件适用程序的选择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不可能涉及到实质问题。众所周知,形式审查的确切性与案件的实质贴合度并不是很高,如果不给予法官程序转换的权利,则很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有以下情况:(一)事实不清楚、案情复杂;(二)适用法律具有一定难度;(三)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四)具有先例性质;(五)法院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适当。可以申请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转换,但需要经过庭长、分管院长批准。一审终审程序退出后,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原承办法官继续审理,审理期限继续计算,审限进行相应延长。
(4)提供错误裁判的救济渠道。小额程序高效率和低成本的目标使程序设计极为简便,这就可能对判决质量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我们原则上承认: 必须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使诉讼程序变得较为简洁和便宜,以便人们在能够承受的诉讼成本基础上很容易提起诉讼,即使这意味着判决质量有一些降低。但判决质量的降低并不意味着完全可以忽视对判决质量的要求,相反,理想的小额程序应该是在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目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兼顾判决结果的准确与公正 。为此,鉴于小额诉讼程序保障上较其他程序更为薄弱等因素,应该给予不公正判决补正的机会,但同时小额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也应严格尊重。综合NC市基层法院民事法官的意见,笔者认为:补正渠道可采取“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的裁判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判文书10日内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由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审判监督庭进行实体审查,针对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程序合法、法官公正等方面进行审查,原审确实存在偏差,符合异议审查规定的,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若不符合异议审查规定,则裁定驳回异议申请”这种方式。
2、 制度:相关配套的完善
(1)加快配套软件的更新。省法院应加快对审判质效管理系统以及司法统计软件的更新,力求在省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前能对有关软件先行进行更新,以防止规定出台后软件措施跟进速度脱节的情况发生。同时,省法院应对目前全省法院审判质效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系统不同步的情况进行分析,整合两套系统,促进法院相关数据的统一完善。
(2)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一是立案环节:为便利不谙法律规定之小额债权人起诉,并增进小额程序之简速性,应当允许当事人口头起诉。法院也应根据本地情况制作简便的格式化诉状,可采取填写表格方式,不再专门提供类似于普通程序之下书面诉状方式,小额诉讼所适用的表格一般只包括原告、被告的姓名和地址,原告请求的事实、理由以及赔偿金额,对事实与理由,一般只需要简单的陈述。二是审理环节:首先,关于小额诉讼的审判组织。鉴于NC市目前小额诉讼仍处于起步状态,小额诉讼案件数还不多,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尚无必要设立专门的小额速裁庭,可以根据各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指定法院某个民事审判庭负责小额诉讼案件或某个派出法庭负责周围一个片区的小额诉讼案件,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其次,关于小额诉讼审理的程序。考虑到小额诉讼以提高裁判效率、快速解决纠纷为目的,因此,小额诉讼审理的程序应当内容灵活且形式简略。在审理期日上,以一次期日内审结为原则;在开庭时间上,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在周末或晚上进行;在证据调查上,一般仅限于能即时调查的证据,能即时调查的证据,原则上限于书证和出庭证人,以及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在诉讼种类上,禁止或限制反诉;在判决书的制作上,可以采用表格化的判决书形式。
(二)现行体制下法院应做的努力
1、注重非正式性内容的设计
宏伟的建筑物、法庭里庄严的气氛、法官身着的法服、法庭用语等表现出来的形式主义在起着保持法院和审判制度尊严和权威的同时,也会产生使审判远离国民的负作用。小额诉讼的当事人一般是普通公民,他们对法律术语都很陌生,又缺乏法律实践,若严格实行这种形式主义,则将导致民众与司法产生更大的隔离感和陌生感,进而与小额诉讼亲近大众的目标、小额诉讼的人性化特点等相背离。更重要的是,这些形式主义氛围可能会成为小额诉讼调解的情绪障碍而最终影响判决的执行。所以,小额程序非正式内容的创制非常关键。由于目前我国普通国民文化知识水平较低,缺少法律知识,如果法官使用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术语,必然造成当事人理解上的困难,其结果不仅阻碍了当事人诉讼的积极性,而且很难使诉讼简便、有效率地进行。为此,在小额诉讼中,法官应尽可能地避免深奥的行话,做到法律术语通俗化。另外,考虑到目前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可以考虑借鉴台湾地区小额程序和加利福尼亚州圣达科维拉郡夜间小额法庭的做法,规定在节假日、星期日或夜间也可进行审理 。
2、提高小额诉讼法官的办案水平
小额诉讼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小额诉讼的审理需要相对的高效,而如何在高效率的情况下保障高质量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的是法官的执法办案水平。因此,要更好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首先应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培训,从观念上树立“小额不小”的理念,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办好手头上的每一个案件。其次要加大小额诉讼法官的司法技能培训。正如上述所言,小额诉讼目前还存在诸如法律规定不完善、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小额诉讼的审理并非易事,严格的程序意识、娴熟的调解技巧和敏锐的处变能力都是小额诉讼审理法官所必不可少的,因此,更要加大对小额诉讼法官的司法技能培训,只有通过长期规范化审判的积累以及专业培训的提高,方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适用最适宜的处理思路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
3、完善小额速裁案件的保全、执行等配套程序工作
当前小额诉讼的优势仍限于审理期限的缩短和程序的便捷,而保全、执行等配套程序囿于现行体制仍不能全面提速。无论起诉变得多么容易,审理和判决是如何的迅速,但只要判决的内容最后无法实现,上述的一切努力终将成空。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是为已经缺失的权利寻求司法保护,只有将判决程序和执行程序充分地融为一体才能全面地实现权利保护。对此,笔者建议,第一,应当适当简化小额诉讼案件财产保全和执行的申请程序,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和执行申请人开办绿色通道,对小额诉讼案件权利人的申请当日决定是否立案。第二,针对特定类型的小额诉讼案件采取灵活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对财产保全费用和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采取更为灵活简便的方式。第三,在法院内部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建立积极联动工作机制,案件主审人及时跟踪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
4、改革法官考核制度
不再单纯以结案数等直接评价法官工作成绩,更不应与工资奖金直接挂钩。创设平等的激励机制,使审理案件数量少但案件重大复杂的法官与审理简单案件但案件量大的法官能得到平等的工作激励。同时,实行业务庭人员轮岗流动,加强小额诉讼法官与其他业务庭室的交流,以达到相互促进的作用。
(三) 注重调解,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小额诉讼是为了简便快捷地处理纠纷,但其并不等于快速判决。民事审判工作的目标是“定分止争、胜败皆明、案结事了”。台湾立法机关于1999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时,再次参考、斟酌国外的小额程序立法和实践,创设了独立于简易程序的专门小额程序。台湾小额程序一个很大的特点即在于其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模式。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 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以促成当事人的和解; 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 。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和方式,调解历来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在崇尚“和为贵”这一纠纷解决理念的我国更是如此。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不仅有利于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把纠纷化解在平和的协商之中,而且有利于法院裁决的执行,有利于实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也正是速裁机制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因此,在小额诉讼的实施过程中,应当突出强调和始终坚持调解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确立庭前、庭中、庭后全方位的调解机制。
同时,还应注重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之初。欧洲法律社会学创始人埃利希在其主页著作《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一书的序言中就曾深刻的阐明“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在多元化的社会、多元的价值观合理并存的今天,诉讼不应是解决争议的唯一渠道,而应是实现公正审理的最终途径。争议的多样化发展,要求我们构建涵盖多种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应充分利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以及行业调解和其他组织的调解等方式的运用,在民事纠纷进入法院之前就进行有效化解,缓解人民法院的压力。
(四)加大对小额诉讼的宣传工作
一是在立案环节加大对小额诉讼的宣传、引导工作。在进行小额诉讼试点过程中,各试点法院均通过各种形式对小额诉讼进行了宣传、引导工作。有的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向当事人宣讲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有的专门印制了有关小额速裁的诉讼指南(宣传册),制作了小额速裁的宣传展板;在外宣电子屏幕上滚动播出小额速裁规则、专门制作的动漫PPT等,这些宣传、引导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了解,便于小额诉讼的适用。NC市小额诉讼适用困难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是当事人对小额诉讼不了解,因此,加大对小额诉讼的宣传是缓解小额诉讼适用难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借鉴试点法院的有益经验,在法院醒目位置安放小额诉讼宣传栏,在立案窗口专门开展小额诉讼宣传、引导岗,制作并发放小额诉讼宣传手册、向当事人宣讲小额诉讼的具体实施规则,使小额诉讼工作尽快为诉讼当事人所熟知。同时可以采取诉讼法减半收取等方式,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调动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的积极性。
二是扩大小额诉讼的社会知悉度。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法律讲座等方式,向社会群众宣传、讲解小额诉讼。可定期在人群集中处开展法制宣传,重点阐述小额诉讼的特点、相关程序及应注意的诉讼风险等,扩大群众对小额诉讼的知晓度。也可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举办专门的法制讲坛、依法说理等栏目,让更多的人了解小额诉讼,从而适用小额诉讼。
(五) 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是否在有条件的地方有限度的放宽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在试点过程中采取的是当事人启动程序,因此,很多试点法院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例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各基层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标的范围限定在5万元以下,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执行定额方式, 即根据标的的幅度按25元或50元收取。 我省多个试点法院也将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限定在5万元以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标的额确定为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全省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1489元,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受案标的额上限为9446.7元。由于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一些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均反映该标准设定过低,不能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相应的作用。以此次调研抽查的3个基层法院为例: SQ区法院是NC市经济、文化、政治中心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其2013年第一季度理论上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数为70件,而按照大多数试点法院所设立的50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SQ区法院2013年第一季度理论上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数为277件(参见图4),能够大大提高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在国外,很多国家民事诉讼制度均允许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允许当诉讼请求金额超过5000英镑,由双方一致同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规定当如此行使了选择权时,超出部分无权日后再行向法院主张保护。 考虑到试点法院的成功经验,调研组认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限度的放宽小额诉讼适用范围。但鉴于民诉法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的规定较为明确,超范围受案有可能涉及到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笔者提出该问题仅供立法参考。但从实际情况出发,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小额诉讼标的额将很有可能被超越。
五、 实践探索——有关小额诉讼指导意见草拟稿
第XX条 【适用标准】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
第XX条 【排除适用】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
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2)涉及确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4)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5)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诉前虽进行过评估鉴定但对方有异议的案件;
6)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7)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8)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9)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第XX条 【约定适用】对于符合本细则其他条件,仅是诉讼标的额超过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的,如诉讼标的额低于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两倍的(含两倍),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对于仅是针对诉讼标的额变更的,如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但在两倍以下的(含两倍),人民法院应向对方当事人释明,如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笔录,双方签字确认后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
对于上述两种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如当事人在宣判前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将案件转为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第XX条 【辅助立案】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内设置小额诉讼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指南。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还可设立小额诉讼专项立案窗口,建立小额诉讼绿色通道,负责立案、咨询工作。
第XX条【立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符合适用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立案,并向当事人释明,同时发送《小额诉讼须知》。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小额诉讼须知》发送被告。
第XX条 【庭审】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加强诉讼指导,要求当事人在出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到庭。对庭审程序可予以适度简化,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原则上一庭审结。
第XX条 【程序转化】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严格控制向其他程序的转化,除发生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允许程序转化,保证程序适用的稳定性。
对于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程序转化的,各基层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转化后,审限连续计算。
一般不允许将小额诉讼案件先转为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后再转为普通程序。
第XX条 【转化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形,应将小额诉讼转为普通程序,并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未能在一个半月审结的,应在案件审限到期五个工作日之前书面报分管院长审批,经分管院长批准,书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应书面报分管院长审批,经分管院长批准,书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XX条 【申请再审受理法院】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要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出发,通过主动释明,引导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申请再审案件。
第XX条 【再审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的,应当由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审理。经审理,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