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阆中市法院对杨某与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汪某给付原告杨某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判令被告汪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
因汪某逾期未履行义务,杨某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拍卖诉讼期间查封的汪某的两处房产和车库。当法院向汪某送达评估、拍卖执行裁定书时,汪某却说两套房屋一套于2000年卖给郑某了,另一套于2010年卖给李某了,车库均归汪某使用着。
2011年6月25日,案外人郑某、李某对评估、拍卖的房产提出了异议,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异议审查期间,执行法院找到正在租用该两套房屋的陈某、高某调查取证,租住户证明房子是从汪某处所租,每年的租金都是交给了汪某。同时,经执行法院调查得知,郑某、李某提交的二份房屋买卖合同所用的纸张印刷编码均是0209016,两份签定于不同年份的房屋买卖合同,用的却是同一批次的纸张。经调查该纸张的生产厂家,该厂证实纸张生产时间是2009年6月份以后,但张某与李某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是2001年10月,这足以证实张某与李某所签合同是假,转移法院查封财产是真。
2012年9月28日,执行法院以李某与汪某恶意串通转移法院查封财产为由,对李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理决定。李某随即承认该合同是他与汪某在2011年伪造的。在这种情况下,汪某也承认其与郑某、李某签定的这两份合同均系伪造,目的是规避执行。
鉴于汪某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法院查封的财产,已涉嫌构成犯罪,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迫于压力,2012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汪某与申请人杨某达成了和解协议,汪某三日内给付杨某现金110万元,并将一套住房及车库抵顶给杨某,用于抵顶债务,杨某自愿放弃其余利息。该案以和解方式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