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某一建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一建公司)申请执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顺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庆法院)判决某建公司支付南充一建公司货款22元及1.2元的违约金等实际费用。
某建公司没有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南充一建公司向顺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顺庆区法院向某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某建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某建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执行人员到某建公司位于顺庆区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执行,双方当事人因利息数额等问题发生争执,场面一度失控。经执行法院耐心做工作,某建公司支付部分案件款,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随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逃避执行。
2013年7月,南充中院和顺庆区法院将某建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南充电视台和相关网络及南充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某建公司在申请贷款遭银行拒绝后,又在报纸和网站上看到该公司的一系列不诚信披露信息,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主动找到顺庆区法院将所欠款项主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度争吵甚至动手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