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法院 刘春莲
引 言
公信力,使公众信任的力量。[1]具体而言,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或信赖。[2]具体包括政府、传媒、司法和民间组织四个研究领域。而司法公信力作为公信力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认同,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尊重和信服。本文所研究的司法公信力,仅为狭义上的,即法院行使司法权产生司法产品的过程对民众行为产生的一种特定的约束作用或者影响。
一、思考缘起:司法公信力建设产生的正反影响
从哲学角度而言,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换句话说,对待任何问题,我们都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司法公信力也不例外,也恰恰是在大陆地区司法公信力建设中出现了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才引发了笔者对司法公信力构建模式、路径的思考。
(一)积极、正面的影响
高质、高效地开展司法公信力建设,自然而然地会在人民群众之中树立起司法的权威,使得民众对司法权力的运行、及运行的结果产生充分的信任,达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良好效果。具体而言,司法公信力建设得好,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率、传唤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率、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服判息诉率等正向指标会大幅提升;法院报告在权力机关通过率高,社会舆论对法院司法工作的报道更多地为正面的,案件执行率及执行到位率增幅显著;相应的扰乱法庭纪律、辱骂法官、缠讼、上访等负面现象则会明显减少。人们更加倾向于采用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非无理闹访,社会秩序井然,人们生活有序。
(二)消极、负面的影响
低效、低能地开展司法公信力建设,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十分严重的。一是“不信法”现象时有发生;对法官判裁不信任,即会产生大量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只要对法院裁判不服,就采用其他极端的方式来维护权益,比如说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等等。二是法官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原本法官在社会上的崇高地位将不复存在,相反人们对法官的人品、职业道德等报以严重的不信任,由此而产生的如辱骂、殴打法官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司法腐败问题常现;司法腐败问题是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最为直接的诱因,也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最基本的表现之一。四是撼动权力运行的基础。因司法公信力不高进而产生的对法官个人、行业的不信任,产生对司法权运行合理性的怀疑,抑或产生更为负面的影响。
有鉴于此,特别是司法公信力不高产生的消极影响,笔者萌发了探索构建良好司法公信力的想法。
二、制度比较:中外司法公信力建构模式对比
首先,笔者从国内外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情况着手,分析建设方式、方法的利弊。探寻符合国情的司法公信力建构模式,一方面,合理地吸收、借鉴其它国家好的经验、作法;另一方面,则是立足国内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具有本土发展基础的建构模式。
(一)法院组织设置的不同
总体来讲,法院组织设置的不同,一来是与其所处国家的政治文化发展有关;二来与其所采用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关;三来则是与其法律制度历史传承有关。英美法系国家多依据其本国政治、经济发展的特点,建立法院组织体系。如英国的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以分为高级法院(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又下分为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法院)、低级法院;美国的法院组织采用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和州法院组织系统相结合的双轨制。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设置了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帝国法院为最高司法审级;法国则早在封建社会就设置了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后来设立了终审法院及巴黎高等法院及其所属的省高等法院。在中国台湾地区,法院设三级,即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三级法院之间为审级关系,没有隶属关系。中国大陆地区在法院组织设计上,多倾向于大陆法系国家,设置了四级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几级法院之间是指导、监督关系。
(二)制度、程序设计的不同
美国司法制度最为显著的特点即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反宪法规定。如果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法律或者规定违宪,则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英国作为现在陪审制度的发源地,陪审团和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分工。陪审团仅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此事实基础上就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裁判。相互之间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两个法系在制度、程序、裁判方式上的不同也是十分明显的。英美法系在诉讼制度上,多采用辩论制,即法官不主动调查,只充当被动的、消极的中间裁判者,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中对抗,提供证据,相互辩论。在审判制度方面,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法官裁判案例多通过归纳推理法,要遵循先例,所以,法官对法律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制度上,也采用辩论制,但法官在整个诉讼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于一些与裁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实,法庭可以参与调查。在审判制度上,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所以法官裁判主要采用演绎法,具体运用中,多采用三段式的推理方式。
(三)法官产生程序的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因法官在法律的传承和创造方面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所以在法官的产生上更加注重对法律知识、社会阅历等方面的要求。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来源于律师,而且这些律师也必须是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广博的社会认知,积累了丰富法律经验的。正如美国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所说的:“向法官席的攀登是一个漫长而规律的进程,四十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是极少见的事情。”[3]另外,在法官的任期上,英国法官为终身性职务,他们的服务年龄可以达到70或75岁。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也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如德国的法官一般是通过了司法考试,由议会选举产生。大多数的法官来自于学者,很少有出身于律师。任命的法官经过三年到五年的试用期后便成为了国家的终身雇员,享受终身任期。通观两大法系的国家,一般法治建设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均采用终身制;那些法治正处于逐步发展的国家,由于司法裁判公正性对社会影响非常大,通常在选任法官时更加注重对人员的优胜劣汰,所以多采用任期制。中国大陆地区对各级法院院长采用的是任期制,每一届的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制相同。而其他法官则与普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样,也就是女55岁退休,男60岁退休。
(四)法院视觉形象的不同
首先,从法院的建筑风格来看,世界范围内法院建筑风格大体可分为欧美风格、欧陆风格、澳洲风格、非洲风格、地中海式风格、拉丁美洲风格等,各种建筑风格无不浓缩了其所在区域的历史人文底蕴和特色。外观简洁大方、注重建筑细节,整体恢弘大气,可以满足人民增进对法院权威公正的心灵归属、文化认同的需要。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的设计理念就是充分体现司法平等、独立,作为“最高层次的国家司法理念”的象征。德国的宪法法院、高等法院等,“无论从其建筑外在设计到内部装饰,都可以用神圣、肃穆和威严,甚至是‘压抑’来形容”[4]。中国大陆地区的法院建筑风格不是十分统一,但分省、市、区来讲大体一致,诸多新修法庭在建筑上多数借鉴了西方法院的建筑风格,也有很多直接采用了欧式建筑风格,与其他中式建筑风格相比较,也易区分。其次,从法庭布置来看,西方国家的法庭内部中厅宽阔,造型宏伟,均布置了如天平、利剑等法律元素性标识,充分折射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法台、法桌、法椅、法槌、听席座位等都有较为统一的设计,如高度、宽度等。中国大陆地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法台的高度、国徽、法椅的摆放以及颜色的大体要求。再次,从法官着装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分刑事和民事着装采用旧的法袍、假发服饰和新服饰(即取消假发、白色围领设计)等方式,法袍、假发的运用与其宗教、社会历史息息相关。中国大陆地区取消了以往的军警式制服,在吸收一定西方元素的基础上,有效地结合了中国文化元素,新时期法官着装采用了法袍形式,但不佩戴假发,中间配有红色前襟。
三、现状反思:当前大陆地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不足
从当前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方法、措施对比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诸多不同。除了法院组织设置、司法运行制度设计、法官产生方式、任期、法院视觉形象的不同之外,当然还有如人员配置、审判模式、法官晋级、经费等等诸多设置的不同。通过比较,再结合目前我国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具体实践,不难发现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法院组织机构设置还不够合理
一方面,中国大陆法院组织机构设置与地方行政机构设置基本保持了相应的一致性。大陆地区的行政机构经过几次改革之后,现有的行政区划大概就是中央、省、市、区(县)、镇(乡)五级,法院组织至上而下分为四级,基层法院在乡镇设置派出法庭。总体上讲,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是完全重合的。而这种完全重合的现状,极易产生司法权地方化,破坏司法权的统一,导致审判“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重;同时也会导致妨碍司法独立的后果。现行法院系统的人、财、物等大部分都是由地方供给,加剧了对地方的依赖。法院行使职权还对其他国家机关具有强烈的依附性,很难独立。另一方面,从法院系统内部机构设置来看,上下级法院之间采取口袋式设置,也就是同样的上下对口设置。因当前大陆法院系统法院的功能不再是简单的审判职能,还包括新闻、宣传、调研、维稳、调解等工作,大多数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不得已从事了非审判的工作,久而久之,使得处于审判一线的法官数量与现有的受理案件数量相比显得十分的不平衡。而从中国大陆地区全国受理各类案件总量来看,70%以上都集中在基层法院,而基层法院一线法官所占的比例却极低。
(二)一些制度、程序设计需要完善
中国大陆地区的审判制度倾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设置,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具有较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但这些制度根植于西方,与大陆地区的一些国情不能完全吻合。一是当前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一些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总数4年间翻了两翻。都严格适用这种机制势必会影响审判效率,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二是我们吸收借鉴了英国的陪审制度,并在实施中创设了人民陪审制度,充分体现人民监督作用。但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陪审难问题,如人员不准时参加、不愿意参加、对法官意见盲从、法官与人民陪审员无分工等等,影响了运用效果。三是一些司法程序需要研究、创设。今年施行的小额诉讼程序就与当前司法严峻形势有机结合,有效地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结合国情,现有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均需要适时修订。当然还要增设一些新的程序,如涉及网络等具有特殊技能的审判要求、以及一些特殊领域的程序。
(三)法官产生方式、任期需要合理化
从中国大陆地区法官法的规定,只要是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等基本条件即可任命为一名普通法官。与其他国家相比,特别是与英美法系相比,条件十分的宽松。而法官的产生方式与行政机构公务员产生方式相同,即通过统一的公开招聘即可进入。由此产生现有法院系统法官的综合素养参差不齐,影响司法公信力。而从法官的任期来看,普通法官的工作时间大约在30至35年,发达地区因学生受教育较早,其毕业年龄也较早,所以工作年限大概在35年至40年。而法官断案一方面需要的专业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需要的则是审判经验。而这些退休的法官正处于专业知识、审判经验最为丰富的阶段,这个时候让他们退休就是一种对资源的不合理浪费。这种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等同的工作年限要求略显不够科学。
(四)法院的视觉形象还不统一
西方国家法院的视觉形象分国家大致保持了一致,而反观中国大陆系统的法院视觉形象还不统一。首先,建筑外观形象不统一。与公安机关相比而言,2005年5月公安派出机构开始改造,从我们现在的公安派出所的外观来看,采用了蓝、白两色,建筑风格已统一。而法院系统的建筑外观十分不同,有的采用改良的欧式建筑风,有的采用中式建筑风格,有的采用非常现代的风格等等,尽可谓花样繁多。其次,从法庭内部设计来看,如法桌、法椅、旁听座椅的颜色、规格上看,还不够统一。有的法院采用黑色,有的采用红棕色,有的采用咖啡色,旁听座椅的颜色就更不相同,有的是蓝色,有的是红色,有的为金属色等,材质上有的为塑料的,有的则为木质的等等,法庭内部的整体效果还不够庄严、肃穆。再次,新采用的法官服饰上看,虽然上下四级法官服饰已相同,但法袍的设计与中国传统文化联系还不够紧密,应当再做适当改良。
四、探寻路径: 构建司法公信力的路径
在时下的风险社会中,要想在民众中树立司法权威,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就要结合国情,科学构想,合理设计,长期实践总结。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
(一)大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是当前中国大陆司法领域最为重要的一项工程,也是构建司法公信力必选之路。目前大陆地区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完全重合的问题在法院运行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所以,首先应当推进法院机构设置改革。当前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及法院人员配置比例来看,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了上诉案件之外,两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性质大体相同,只是涉案标的、影响大小不同而已。笔者认为可以将这两级法院管辖权合并,共同作为大陆法院设置的底层。与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起构成大陆法院三级体制。与其他改革方式相比[5],成本更低。其次,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基层法院的主要职责是查清案件事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法律判裁。再次,在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上,要么取消现有的对口设置方式,要么改进法院人员构成。取消对口设置,可以将基层法院办案法官从其他综合性事务中解放出来,进而提升司法效率。改进人员构成,可以将法院法官区分为两类,综合人员仅从事综合性事务,审判人员仅从事审判业务。进而保证审判一线人员充足,审判职能得以充分发挥。
(二)科学优化司法程序
制度、程序是法院发挥职能的重要依据。所以,构建司法公信力必须要有科学的制度、合理的程序作为保障。一是对人民陪审制度及时进行改革。从人员选定、培训、更换等程序设置上,要尽可能地与当前审判实际情况相适应,提高审判公开透明度,提升公信力。二是优化现有的普通、简易程序、特别程序。普通程序在设置上还存在一些不严谨的地方,比如贯彻调解原则与司法审限规定之间的矛盾、个别设置还不尽合理等。简易程序在适用条件上、及具体的处理问题中的规定还不够详尽,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程序还应当与时俱进地修订,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司法实践需求。三是增设诉讼程序种类。小额诉讼的顺利实践,可以说是契合了当前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求。所以,应当结合当前审判实务的具体工作实际,增设一些特殊领域的诉讼程序。如涉及计算机应用的特殊程序。
(三)合理设计法官产生方式
法官的终身制与任期制在法官的选任中都各自发挥出了各自的功能,西方国家的终身制既保障了司法独立运作,使得其他权力无法干涉司法权的运行,又使得法官具有崇高的司法威信;任期制使得法官更新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得不能够胜任现有司法需求的法官及时从法官队伍中淘汰,永葆法官队伍公正、廉明的司法形象。而就我国当前两种体制相结合以及律师行业发展的现状(提高法官待遇问题长久未能有效解决,而律师行业的收入、地位逐年提升),使得中国大陆不可能像西方国家一样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所以,在法官产生方式上,现有的法官产生机制上还是有他一定的合理性的。但是否采用方式都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相同,则需要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法院工作的特点以及对法官素养的综合需求,单独制定一类考核办法,进而提高选任、用人的效率。另外,可以适当延长法官职业的工作年限。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至70-75岁,充分体现法官自身价值,保障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法庭布置、法官服饰本土化
首先,应当统一法院建筑的外观视觉形象。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借鉴公安部的作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我国的传统文化及司法工作要求出台统一建筑标准,可以从派出法庭开始着手,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建筑外观,可以使得人民群众一眼便可以与其他行政机关区分开来。派出法庭实验得好再逐层推进,进而向全面展开。另外,在设计理念中,应当恰当地融入中国法律文化的象征,如独角兽、天平、水等等,着力创造出具有法院文化特质的建筑形象。其次,在法院内部设计上,也应当统一布置。包括法台的具体比例,法椅、旁听座椅的颜色、规格等。再次,就是法官服饰的本土化要求。西方法袍的形成既与西方国家宗教有密切联系外,还与其特定的文化历史氛围有着重大联系。而就中国的文化历史而言,法袍则并不是本土化的表现。所以应当对法袍再进行适当的改革。一是提高法官行业的识别度;二是提高法官在法庭上的威严,符合代表国家,代表法律,代表公平、正义的要求。三是尽可能地融入本土好的法文化元素。
结 论
综上所述,构建中国大陆地区司法公信力,既要符合实际,又要合理地对移植来的制度、文化进行适当改良,使其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效能。诚然,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项艰巨而系统的工程。它需要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努力,需要社会的支持和普遍关注,营造浓郁的建设氛围,也需要法律制度和人在功能上的有机统一。为寻求适合于大陆地区情况的构建路径,我们还应当不断地深入探索、总结、实践,随着人、财、物等资源的不断涌入,人类智能作用的不断发挥,一个代表了公平、正义、秩序的法院系统将会呈现在人们眼前。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 毕玉谦主编:《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2月。
[3] [美国]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 刘作翔:《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三点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31日。
[5] 高越强:《感受法国的法院文化》,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10日。
[6]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
[7] 王学成:《论良好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的实现》;河北法学,2010年2期。
[8] 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4期。
[9] 李忠好:《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报,2008年。
[10] 王建成、孙运:《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法学评论,2001年4期。
[11] 董海珠:《论司法公信力》;郑州大学法学硕士论文;郑州大学;2012年。
[12]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11年5期。
[13]车传波:《论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63646。
[14] 高军:《法官选任机制研究》,中国法律网,http://www.law-lib.com/hzsf/lw_view.asp?no=8882&page=2。
[15]郭泽高:《法官选任机制研究》,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cle_list.asp?id=1704。
[16] 何有财:浅析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光明网,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208/06/986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