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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增加抚养费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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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市营山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3-08-12 14:55:45 打印 字号: | |

营山法院  马 明

 

近日,我庭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刘某作为原告肖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前夫肖某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刘某与被告肖某某双方的关系发展极为波折,几经分合,虽离婚不久,但肖某某仍对刘某怀有积怨,认为刘某一直在欺骗,提出自己生活上存在困难,在分割房产时已放弃了部分财产抵作抚养费,但法院结合原告的实际开支以及被告在原告母亲处的到期债权等情况,决定刘某和肖某某对原告肖某的要开支的费用各负担一半,至肖某完成高中学业。

通过这个案件,笔者就增加抚育费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血亲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均应承担的义务,因此离婚后孩子虽然归一方抚养,但另一方也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但其实每个孩子的成长消费都是不同的,因生活标准、消费标准不同而有区别,有城镇户口的,农村户口的,支付抚养费方有固定收入的,没有固定收入的,种种不同,就我县目前实际而言,农村的、城市的生活消费支出,打工的和公务员的工资差别又究竟有多大呢?但抚养费支付标准就因此完全不同了,那么究竟哪种标准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足够,谁又能给出答案呢?其实,孩子的成长不能完全依靠支付抚养费一方的付出,抚养费是父母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确定由谁抚养子女时,父母双方都不愿让步,谁都想抚养孩子。但抚养孩子本身就是一种义务,一种责任,不是一种绝对的“福利”。抚养费可以要求增加,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具有法定情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增加抚养费的法定理由是:(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实,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量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对于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和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有负担能力时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在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在当地的生活水平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时可以增加抚养费。在二00二年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抚养费的范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可以省去要钱的麻烦,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不愿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些是考虑到探视子女问题,担心抚养费给完了,另一方就不让探视子女了,而且一次性付清抚养费,数额也不是小数,抚养费给付多以每年给付为多。

可见,抚养费的增加与否、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等问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父母不给抚养费或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的做法都是欠妥的,这样做会将父母的婚姻危机转嫁给子女,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离婚时应提倡好合好离的文明离婚观,在子女问题上同样要提倡多为子女成长着想。其实,父母离婚,孩子是最无辜的,希望所有父母都多为孩子考虑,真正的关心他、爱护他,抚养其健康成长,千万不能以孩子为借口来抒发心中积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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