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区法院新建法庭 冯 欢
近年来,因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由于争议较多,各地法院的认识与做法也不尽一致,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这类纠纷的性质,是正确处理这类纠纷的首要法律问题。
【案情】
原告谢某系某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09年1月15日,原告在成都某汽贸公司花费25万余元购买了丰田牌轿车一辆。2011年11月2日晚,原告将车停入自家车库内,晚九时左右,窃贼用砖头将车窗砸碎,并将汽车大摇大摆的开出了小区。次日,原告在上班之时才发现车辆被盗,车库内只留有砖头一块和许多碎玻璃,原告遂向警方报案,现该案一直未破。原告认为被告收取了停车费,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负有保证车辆安全停放的义务,对于原告因车辆丢失遭受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在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20万元。
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停车费是业主按照车库面积缴纳的车位物业管理费,用于停车场的日常维护,不能将停车费视为保管费。小区内所有车辆的进出均是刷卡通行,被告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已履行了查验义务,不存在过错。车辆被盗系原告自身的重大过错所致,现在案件尚未侦破,车辆是否丢失在小区也无定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的车辆停放在小区车库内,并未交付车辆钥匙、行驶证等给被告,被告并未实际控制车辆。原告虽缴纳了400余元/年的费用,是按车库面积×1.1元/㎡的车库物管费,
相对于车辆的价值差距是巨大的,故该停车费并不具有保管费的性质。由于双方并未达成口头、书面的保管协议,法院对原告主张保管关系的意见未予采纳。
同时,被告应当依据物管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安服务,但该保安服务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共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物业使用的安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刷卡查验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尚难以认定被告对于车辆丢失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法律关系的定性上:即双方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还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物管公司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管理义务,是维护车辆秩序的管理义务还是合同法上的保管义务?一种观点认为物管公司对车辆发卡、收费应当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仅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管公司仅在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时才承担责任。
如果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那么,物管公司就要承担车辆被盗的大部分甚至是全部损失;如果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物管公司则仅在管理不到位时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
一、小区内有偿停车不符合保管合同的实质要件。保管合同要求实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业主缴纳费用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表面上物管公司似乎已实际管理车辆,但实际上,车辆还是由车主本人掌控,车主可随时使用车辆,并不需要事先通知物管公司,车辆的占有并没有实际发生转移。
二、从物管公司设立的目的来看,物管公司履行职能是基于小区业主的委托,目的是为了维护好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保障小区业主的财产安全是物管公司的一项重要职责,但要求物管公司承担绝对安全的义务,无疑是不现实的。物管公司对小区尽到了基本安保义务后,除非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否则,物管公司将不再承担责任。
第三,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来看,小区停车费的数额,通常是每月几十到数百元不等,要求物业公司的保安承担“保镖”义务,无疑是不公平的。当物管公司已尽到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再就车辆的价值进行赔偿,也有失公平。
【解决问题的思路】
首先,要看双方在物管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如果物管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对业主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那么物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物管公司和业主对车辆保管没有特别的约定,车辆的使用仍是车主自己而不需要征得物管的同意,这实为一种场地管理,而不是保管关系,因此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车辆损坏或失窃的责任。
其次,要看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关系。业主停车是否存在所有权移交的问题,是审判中区分双方是否形成保管关系的关键。如果物管公司与业主就车辆管理事项如收费、进出卡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约定,可认定为双方形成了保管关系,车辆失窃物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要看物管公司是否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当小区发生车辆失窃时,业主往往以物管公司未尽安保职责为由,要求物管公司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物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看待。如果物管公司履行了物业合同中所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错行为,对车辆和财物的失窃,物管公司可免责。如果物管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物管公司该查验证件未查验,未组织人员巡逻,监控系统形同虚设等,物管公司对于业主车辆的损坏和失窃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车辆的被盗与物管的疏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物管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对业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为避免小区内车辆受损或失窃而产生纠纷,业主与物管公司双方应及时明确“停车管理”的性质。同时,业主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如停车卡应随身携带、及时投保盗抢险等,降低和转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