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瞭望 > 执行动态
南充中院与人行南充市支行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和征信信息共享机制
分享到:
作者:南充中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3-07-15 15:04:01 打印 字号: | |

528,南充中院与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与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共享机制的若干意见》(南中法[201386号)对全市各基层法院、各金融系统以及各县(市、区)银行网点就建立执行案件信息与征信信息共享机制的有关问题进行统筹规范。

《意见》就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了七个方面的协调办理事项。一是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成立信息联络办公室,由南充中院执行局和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二是人民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全市两级法院提交的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关信息的申请,做好征信信息的协助查询工作。三是全市各基层法院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案件信息报送市中级法院,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连续性。市中级法院按月汇总生成《个人执行信息采集表》和《企业执行信息采集表》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光盘报送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同时应附书面报表并加盖市中级法院公章。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收到市中级法院报送的执行案件基本信息后,应及时通过内网报送至征信中心四川分中心,由四川分中心上报至人民银行总行征信中心,在征信系统加载。四是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送达《执行通知书》中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60日届满不履行义务,案件信息将被提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个人信息亦可能导致不良信用后果。五是在征信系统未展示更正或更新信息前,对急于办理金融业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法院确认信息与事实不符的,由执行法院为被执行人出具《征信系统法院信息专项证明》,在全市范围内,各金融机构应视为征信系统法院信息专项证明的内容已修改。六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名单及信息提供给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以通报、通知发送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办理信贷业务中注重运用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中所展示的法院执行信息和人民银行通报、通知的严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严控信贷风险。七是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类信息的传输、储存、使用、安全保密等工作。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中级法院和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报告。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