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营山法院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支持下,通过人大领导从中协调,成功执结一涉市人大代表特殊主体案件。
2000年3月,申请人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拆迁吴某的门市和住房后,还其一个门市和一套住房,吴某补差款6万余元。2011年2月,吴某因未取得门市诉至法院。2012年 10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给付申请人吴某人民币23万元。
2013年1 月,吴某向营山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以正在向四川高院申诉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当得知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市人大代表后,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李骏带领执行人员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电话联系王某,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并亲自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建筑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吴某20万元,该案最终得以圆满执结。
近年来,营山法院积极争取人大支持,一批执行难案在人大的支持与协助下快速顺利执行。据统计,去年以来,营山县各级人大或人大代表支持、协助法院执行各类案件9件,且全部顺利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