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谢某在学校被同学摔伤导致粉碎性骨折,先后住院两次依然没有痊愈,还需再次手术,否则可能导致终身残疾。谢某将同学李某诉至南部县法院,该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谢某各项损失4.5万元。判决生效后得知,李某因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其大部分药费靠民政解决,一家人的生计还靠低保维持,根本无法履行赔偿义务。而谢某因父亲杳无音信,母亲务工致残,只好靠年迈的爷爷婆婆供养生活及上学。我院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向县委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金,尽力解决谢某的实际困难。
6月7日,18岁的谢某从南部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杨波手中接过1万元司法救助金时,眼泪夺眶而出,对自己的进一步手术充满了信心。当天,跟李某处境类似的60名当事人共领到了10万元司法救助金。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依法给予救助,是南部县法院今年推进“司法服务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院执行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执行案件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统计,建立台账。在优先救助“三无人员”、危重病人员、基本生活失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等人员的同时,努力扩大救助面,切实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