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陵区法院在区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支持下,顺利执结一起欠款纠纷。
2011年初,杜某因经营砖厂的需要,长期在冯某处购煤,截止2012年6月,杜某共欠冯某煤炭款17.3万元。冯某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12年11月向法院起诉。同月,法院依法作出了杜某应偿还冯某欠款17.3万元的民事判决,但杜某对生效判决置之不理,冯某于同年1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杜某以冯某未开具税务发票为由,故意拖延履行期限。根据冯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查找到杜某名下现有一辆越野车,便对其进行了查封,但杜某谎称该车系前夫所有,查封无据,后法院调查得知此辆车确系杜某夫妻共同财产。为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法院遂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对杜某予以拘留。期间,杜某之夫赵某又将该辆车变卖给他人,且将变卖所得进行了转移。嗣后,法院通知赵某如实申报车辆下落,被其拒绝,为打消赵某拖延履行期限的侥幸心理,给予其法律上的震慑,法院决定对赵某予以拘留。但杜某夫妇始终顽固不化,一直坚称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为打消杜某夫妇心中的疑虑,使他们真正地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力量,以便于该案的顺利执结,根据新《民诉法》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该院主动邀请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法律监督。区检察院听取了杜某夫妇对执行情况的相关反映,调阅了案卷资料,并有针对性地就杜某反映的违法问题走访核实。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区检察院认为该院执行程序合法、执行措施得当,杜某以申请人冯某未开据相关税票为由,拒不履行义务的借口纯属无理取闹,法院给予其司法拘留的惩戒是合法正当的,杜某夫妇反映的执行违法行为,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在区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支持下,该院再次对杜某夫妇做进一步的法律释明,夫妻二人也从根本上认识到规避履行义务是不切实际的,放弃了拖延履行期限的想法,即时履行完全部的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