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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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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中院监察室  发布时间:2013-05-02 16:58:33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就案件情况向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进行交谈或沟通的,按约见的时间,由两名以上法官或法官和书记员参加,在法院会见室进行,并将会见谈话记录装入案件卷宗备查。不得私下在其他场所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基层巡回审判、做调解工作等情形除外。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其他场所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应主动及时报告;参与案件审理或执行的工作人员系非领导职务的向分管副庭长报告,系副庭长的向庭长报告,系庭长的向分管副院长报告。为了避免引起社会公众和该案其他当事人的合理怀疑,由庭领导根据具体情况研究是否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意见,报分管副院长决定接触人员是否应予回避。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请托人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得按照当事人、请托人意愿向承办案件法官送财物,安排吃请和娱乐等活动;不得向承办案件法官暗示对案件一方当事人给予关照;不得向当事人、请托人透露承办案件法官的家庭成员、住址及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

第四条 立案信访部门设立“涉案材料转递处”,并设立“涉案材料转递箱”,安排专人负责涉案材料的登记、分类、转相关领导和部门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如遇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委托其递交涉案材料,原则上应拒收并告知交至法院立案信访部门涉案材料转递处或投入“涉案材料转递箱”;如上述人员执意当面递交的或通过邮寄的涉案材料,收件人应将收到的涉案材料及时转交立案信访部门涉案材料转递处,不得直接将涉案材料转交给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的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

第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当面反映的问题或涉案材料中反映的案件处理情况,认为情况重要的,需要将此情况告知承办法官和承办部门领导,应先填写《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过问案件登记表》,经部门主管领导或廉政监察员同意,由所在部门两名以上人员,听取反映人的情况陈述,并将登记表和反映情况记录装入副卷存查。

第七条 立案信访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涉案材料的处理,并安排专人对收到涉案材料进行登记处理。登记内容应有反映人姓名、案件的类型名称、反映的问题、转办处理情况等。分管涉案材料转递工作的立案信访部门的领导每个季度末向分管立案信访的院领导报告涉案材料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立案信访部门涉案材料转递处对收到的涉案材料,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涉及下级法院办理的案件,转案件承办法院立案信访部门涉案材料转递处处理。

(二)涉及本院办理的案件,转本院有关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处理;涉及庭长、副庭长办理的案件转分管副院长处理。

(三)涉及已经办结案件但未提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转原案件承办法院或者原案件承办部门处理。

(四)涉及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五)涉及反映法院工作人员有不廉洁、不公正苗头性问题的转案件承办部门庭长或廉政监察员处理;涉及反映庭领导有不廉洁、不公正苗头性问题的转分管副院长处理。

(六)涉及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有不廉洁的具体线索和事实的,转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本院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和下级法院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批转涉案材料;各级法院领导干部,未经院长同意不得过问非分管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院领导过问管辖部门案件,原则上应先向庭长了解情况,由庭长向其报告,一般不直接向承办法官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上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对下级法院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应由庭内统一研究,形成指导意见并经庭长签批后,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向下级法院提出,个人不得擅自提出案件审理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盛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退休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严重违纪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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