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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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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中院监察室  发布时间:2013-05-02 16:57:14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七个严禁及处理规定

 

一、严禁法官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涉案关系人和接受上述人员吃请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违者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三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二、严禁法官向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借钱或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它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销应由自己支付费用,违者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四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三、严禁法官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内容或者其他审判秘密,违者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三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四、严禁法官在评估、鉴定、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中违反规定的程序或弄虚作假、串通中介机构或一方当事人,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违者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三年内不得晋职晋级。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法官队伍。

五、严禁法官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谋私利、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违者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四年内不得晋职晋级。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法官队伍。

六、严禁法官使用、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孳患或者其他财产,违者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四年内不得晋职晋级。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法官队伍。

七、严禁法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贿赂,违者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五年内不得晋职晋级。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法官队伍。

对违反上述规定且触犯党纪政纪的,依照党纪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依照政纪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并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所指的法官是指各级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会见案件当事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

涉案关系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行为约束,规范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与律师和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不得私自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法官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一律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三条 法官听取涉及案件基本事实陈述,除了公开开庭方式进行外,一般应由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场以听证、询问等方式公开进行。

第四条 法官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因案件审理需要,法官需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应经合议庭决定或审判长同意,应告知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用书面形式提供案件情况,对需要当面了解的,应通过询问方式公开进行。

(二)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要求当面向法官陈述意见的,承办案件的法官认为需要会见的,一般应先报告庭长或分管庭长同意后,按约见的时间,在法院接访室或指定的公务地点会见。

(三)法官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法官或法官和书记员参加。听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情况反映的,应由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

(四)会见结束后,承办法官应填写《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会见备案表》入卷存查,并报告庭长或分管庭长会见情况。

(五)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的会谈内容,要如实记录,并由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和涉案关系人在会谈记录上签字。

(六)案件审结后,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会谈记录装入案件卷宗。

(七)法官在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时,应保持中立,不得违反规定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不得将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会见人。

第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调离审判岗位,在三年内不得晋职晋级,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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