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法院 彭禹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大案、要案、恶性案件不断增多,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剧上升,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如何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及政策的出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未成年人犯罪仍层出不穷,呈高发势头,犯罪手段更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恶性化,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灾难和不幸,已成为当前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概况及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况
大体上将,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就我院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经调查统计,自2009年以来,截止到2011年12月,我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件16人,其中,2009年13件16人,2010年11件22人,2011年11件17人,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居高不下。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从年龄和就学情况看,犯罪人中辍学少年居多且年龄趋向低龄化。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提前,其身心较之于以前更早的处于叛逆期。未成年人作案的始发年龄最小的从10周岁开始,就出现盗窃等不良行为,较为普遍的为12—13周岁左右。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80%左右的人都只有初中以下文化,大多数人是文盲和半文盲,他们中的相当数量人具有辍学史。由于文化程度偏低,对事物的判断水平也不高,很容易受人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加之这个时段的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多数孩子都不在父母身边,少人监管,极易犯罪。
2.从犯罪性质上看,多以财产型犯罪为主。一般表现为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三位。总体看,侵财性案件居多,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次之。由于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农村青年外出打工的比例不断提高,农村青壮年人走出乡村到城市打工后,孩子大多都留守在乡村,让爷爷奶奶看管,有很多未成年被告人在单亲家庭、留守家庭长大,或缺少关爱,或过多溺爱,造成性格冷漠、怪僻,脾气暴躁等一些不良性格,解决问题的手段也很单一,为激情犯罪埋下了种子。加之现在社会物质丰富,娱乐产业发达,但未成年人没有收入,许多青少年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贪图吃喝玩乐,,为了让自己吃好穿好玩好,在缺乏有效管教时,就开始小偷小摸、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走向犯罪道路。
3.从犯罪手段看,多数未成年犯罪人员受现有不规范的网络、电影、电视文化的影响,违法犯罪手段已由简单化、随意化向暴力化、成人化、智能化转变,侵财案件不再满足一般的扒窃偷摸,而进行蒙面、持刀、入户抢劫,还出现了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情况。
4.从作案的方式看,具有连续性。未成年人犯罪还表现为连续性作案的特点,其选择同样的时间,在同一时段作案的较多。每次作案得逞后,不仅满足了一时的欲望,而且错误地把偶然得逞和暂时“漏网”看成是必然规律和手段高明的结果,在甜头的刺激下,加上主观错误认识及侥幸心理的鼓动其犯罪欲膨胀,他们越来胆越大,一有机会就作案。
5.从作案人数看,结伙作案居多。未成年人思想单纯,渴望友情,喜欢合群,极易相互影响,结伙作案。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这些犯罪团伙虽不象犯罪集团那样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但就其特点而言,也符合未成年人认识能力低、自我控制能力差的特点,结伙作案的形式往往由其中年龄较大或智商较高的人为主,作案时相互依赖、相互鼓励,以多胜少、以强欺弱,最终达到犯罪的目的。
6.从赃款的去向看,伙吃伙喝,相互纠合一起吃饭、抽烟、喝酒、上网吧玩电子游戏,甚至是因为一起吸毒而实施犯罪行为。前三项是未成年被告人挥霍赃款的主要去向,大约占80%。另外还有唱卡拉OK、上酒吧酗酒等,但占的比例较小。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政策产生的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6年1月23日施行以来,更进一步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有罪免处和非监禁刑增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实行轻缓刑事政策。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法时,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政策,即只要犯罪未造成大的损害,影响不大均可不认为是犯罪。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大量校园周边的未成年人抢劫案件有可能不再作犯罪处理,甚至在索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数额不大,且一般的殴打行为只要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的,都可不认为是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上不能一味地轻缓化,而应当结合每一案件具体实际,有的放矢。刑事政策上一味轻缓化的做法并不能有效应对日趋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很多未成年人因为自己犯了罪而实际未被处理,或是看到身边的同龄人犯了罪,未被逮捕、起诉或被判处有罪免予刑事处罚或是被判处了非监禁刑,认为犯罪成本低,任意践踏法律,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导致自己走上犯罪道路。有些未成年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间不思悔改,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疯狂地报复社会,作案手段更加复杂化,所犯新罪比以前犯的罪更加严重,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系未成年重新犯罪所为。
笔者比较同意后一种观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理性运用刑事政策。不可否认,司法实践成功地挽救了一大批失足青少年,但也存在着许多在“教育、感化、挽救”名义下迁就未成年犯,盲目轻刑化的倾向。为了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关爱,为了避免监管场所的“交叉感染”,往往很多法院量刑时尽量不处罚或者不处实刑。在司法机关开展的青少年维权的工作中,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出于种种考虑不捕、不诉或者大范围地适用缓刑,甚至为了不妨碍其上大学,对其采取明显失当的从轻、减轻司法措施。至于种种“关爱”的实际效果如何,未成年犯罪人成年后再犯率与一般人相比偏高还是偏低等却往往没有人去调查求证。就笔者办理的案件而言,未成年阶段就有犯罪经历的人成年之后再犯率较大。所以,对于未成年罪犯人身危险性的矫治不能简单地依靠不捕、不诉以及判处缓刑等解决。
三、解决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问题的建议
就当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一方面,立法、司法解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规定未细化,标准难以把握,实践中操作不一;另一方面适用轻刑后的配套制度未实际落到实处,导致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识不到法律的严肃性,难以抑制其犯罪内在动因,从而在制约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效果较差,是导致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笔者将结合当前司法工作实际,谈谈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细化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有的条款规范的过于硬化。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初次犯罪;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两个法条的立法本意就在于,未成年罪犯如果其所犯罪刑,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只要其具有悔罪表现,又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人民法院就必须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两个法条的适用,却常令法官感到尴尬。如何来理解“悔罪表现好”、“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的”?笔者承办的被告人蒲某某持砍刀抢劫一案,其系未成年人,又有立功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减少刑罚量的量刑情节多,按照量刑规范化计算,无论怎样计算都在三年以下,如果按《解释》十七条,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如果按《解释》第十六条,应当适用缓刑。对于该案的法律适用,合议庭着实为难,一方面,如判实刑,没有体现该司法解释的精神,而且一旦上诉,就有改判的风险。另一方面,如判缓刑,或免处,被告人有再犯罪的危险,可能再危害社会,也可能让他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合议庭经慎重考虑,因本案中的被告人系持刀抢劫,主观恶性大,而且从他在庭审中的表现与其父的言谈中可以看出,他不思悔改,加之,其父明确表示不愿进行帮教,要求判实刑,其母不知下落,无帮教条件,因此,被告人虽系未成年人,又有立功情节,仍对其判处了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宣判后,因被告人的祖母非常溺爱孩子,哭闹着要求被告人的父亲提出上诉,被告人的父亲不得已提出了上诉。在二审中,被告人的父亲表示愿意对被告人了进行管教,并提交了书面的请求书,二审作了大量的工作,落实了帮教措施,遂作了改判,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而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实施抢劫,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从这个案例看,悔罪表现好的标准难以把握,这些硬性规定使法官不得不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实际上不能起到打击犯罪,震慑犯罪的作用。《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作的强制性规定,过于硬化,不利于审判实践中对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将这些条款中的强制性用语予以修改,将“应当”修改为“可以”,使法官在对个案的处理时,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针对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这样即可以便利法官处理案件,又可以使案件得到平衡,防止量刑失衡的问题。
(二)明确《解释》中规定较为模糊的条款
《解释》有些条款对某些罪名的犯罪构成作出了扩大化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易于与其他罪名相混淆。《解释》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进定罪处罚,这一法条是对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进行界定的条款。这实际上是对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作出了扩大化的解释,“强拿硬要”本身就是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一个客观条件,与抢劫罪中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来就有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常易使人混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二者的主观故意不同,寻衅滋事罪是指犯罪人为了满足精神上的空虚,寻求精神刺激,而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对他人财物强拿硬要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主观上的故意主要表现为寻求刺激、满足精神上的空虚。而抢劫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主观上的故意是为了劫取他人财物为己有。本来二者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故意上是较易区别的。但《解释》将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增加为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不单以寻求精神刺激作为寻衅滋事罪的唯一主观构成要件,使得审判实践中对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定性更加难以把握。很多未成年人在实施抢劫其他未成年人财物的行为时,主观上即有劫取他人财物为己有的故意,也存在“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的犯罪心理。对这类案件到底应以抢劫罪来定性还是以寻衅滋事罪来定性,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往往公诉机关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抢劫罪而法院又因“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案件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增加了法检两家的矛盾,也不利于打击犯罪。《解释》中第八条规范的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与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具有互相重叠的地方,如何评价未成年人犯此类罪行的性质,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出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评价未成年人犯此类犯罪的性质,平息审判实践中的争议,也有利于打击犯罪。
(三)加大对工读教育的投入,健全帮教机制
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入工读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种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有义务予以配合。对应当入工读学校而学生家长不同意的,应当有效处理。工读学校的经费保障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国家应当加强投入。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成立未成年人委员会来负责具体工作。对于符合社会帮教条件而拒不接受帮教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社区向公安部门提出建议,公安将其送入工读学校接受教育。在帮教人员的组成上,积极推进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逐步建立一支以社区作为组织者,以社会志愿者为主体的专业化、高素质的帮教队伍。
(四)加大收容教养的力度,完善收容教养制度
要充分发挥收容教养在预防未成年犯罪中的积极作用,对那些父母双亡,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浪迹社会的孤儿;虽有家可归,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确实无管教能力或者拒不管教的,犯罪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坏,被害方和当地群众强烈要求收容教养的;失学或者辍学后在社会上游荡,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深,违法犯罪劣迹较多,较难教育的未成年人,要加大收容教养的力度。为了收到良好的矫治效果,收容教养的方式不应局限于剥夺人身自由,而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如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性质进行分类,对他们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矫治;视被收容教养人员表现的好坏,给予一定的假期让其回家和亲人团聚,但其监护人要和执行收容教养的机构签订假期帮教协议;对那些经过一段时间矫治,表现较好的,可以转入工读学校进行寄养;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被收容教养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提供无偿服务等等。但是,对在校学生,初犯,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收容教养。《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规定被收容教养人员的年龄下限,但作为一项剥夺人身自由的教育与惩戒措施,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能够认识和理解其意义,对其适用才能发挥预期的目的,因此应对被收容教养人员的年龄下限进行明确。该下限为多少周岁为宜?笔者以为,可以规定为12周岁,因为一方面, 12周岁的儿童,从学龄上看,一般也上到了小学六年级,高的已经升入初中,智力和知识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具有分辨大是大非的能力,一般都能够理解收容教养的意义;另一方面,目前工读学校招生对象是12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将被收容教养人员年龄下限规定为12周岁能够与工读教育的这一年龄界限相对应。
(五)完善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制度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制度相应措施予以防范。加大监护人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监护制度。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关,对未完成义务教育学业的未成年人的家长,以及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不履行帮教义务的家长,视情况进行惩处,督促其履行义务。加大网吧的管理力度。当今社会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遍地开花,且经营业主实际对未成年人进场娱乐和消费持放任不管的态度,恰好满足了未成年人追求畸形价值观念的心理。他们追求种种畸形消费,沉迷其中不能自拨,造成了一种抢了钱、偷了钱去玩,没有钱再去抢、去偷的恶性循环。因此,为了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要加大对网吧业主让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惩处力度。加大对购买管制刀具的管理力度。明确规定购买管制刀具一律如实登记购买人的身份证明,不得将管制刀具出售给未成年人,并规定对违反者的惩处措施,加大监督力度。
参与文献
[1]《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
http://www.law-.com/lw/lw_view.asp?no=11296&page=7
[2]《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
http://www.bzwxw.com。
[3]马玉禄:《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犯罪中的应用》
http://hzrb.hangzhou.com.cn/law/system/2011/03/23/011278210.shtml
[4]谢添:对未成年人犯罪新的司法解释几个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