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法院 刘杰
一提起涉诉信访问题,可能大家一听就烦、一听就有许多怨气或不满,一是面对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又要分身处理信访事宜,时时让人力不从心;二是现在的信访工作“无章可循、无标准可言”,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也没有处理的明确标准,信访人的长期无理纠缠、党委政府的无度忍让,让我们这些职业法律人深感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深感工作的风险性在无限增大。但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问题日渐凸显,各种矛盾愈来愈多地涌入人民法院,相应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就自然水涨船高。这又是我们不能也无法回避的现实,我们只能正确面对,切实化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形象,也才能推进我们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本人欲就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进行分析,以期对及时化解涉诉信访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涉诉信访总的来说属于信访的范畴,是信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法学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人们从司法实务中根据现实所面对的问题中归纳和总结出来的,是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延伸,是“信访”这种传统的民众表达意愿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化,是人们传统的“击鼓鸣冤”、“拦轿告状”观念的再现。
按照通常的理解,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提出有关投诉请求或意见建议,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解决和处理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涉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近亲属通过各种方式向人民法院或同级或上级相应权力机关表达利益诉求和反映意见建议,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和给予答复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就信访的主体而言,涉诉信访人一般是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2.就信访发生的时段而言,涉诉信访发生的时间大都是在法院对案件作出生效裁判之后,但也有发生在案件审理裁判过程中;3.就信访的内容而言,主要是信访人认为案件处理结果存在问题,或者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是信访人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失职行为,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和改进。
二、涉诉信访的现状
相关数据统计表明,近年来,全国的信访数量均超百万以上,而属于涉诉信访问题的约占一半以上,并始终保持上升势头,而进京访的数量也是有增无减;重复访的数量大;越级访、集体访的问题依然突出;非正常访、极端行为、信访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涉诉信访的政治化傾向更加明显(到外国领事馆滞留、打横幅、向外国记者反映诉求等)。信访形势不容乐观,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及国际形象和地位。
就我院而言,虽然信访工作一直走在南充法院前列,但信访压力却始终处在高压状态。一是信访数量随着案件数量的递增而逐年增加;二是信访人的要求越来越高,动辄要求赔偿几十万、几百万,化解难度愈来愈大;三是信访人的纠缠性愈来愈强,涉及案外的许多问题,单靠我们自身的能力化解信访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四是历史信访问题愈来愈多,许多案件都是几年前或十几年前的诉讼、执行案件,事情本已时过境迁,处理难度大,同时,由于早期的个别案件客观上存在一些程序上的瑕疵,造成我们自己的说服力不强,更难以化解;五是因不满我们个别法官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作风不实的信访案件增多。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
从本院实际情况而言,出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裁判不公引发信访。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所办理的案件应该经的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但由于个别法官自身的业务水平及司法能力低,办案质量不高,导致个别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而向各级党委、人大等机关进行信访。
(二)工作作风不实、办案效率不高引发信访。从本院信访办日常接访的情况看,反映个别法官或工作人员态度蛮横、言语浮躁、办事拖拉的问题不在少数。
(三)执行难引发信访。一些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导致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实现,引发申请人对法院执行不满而上访。
(四)历史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随着社会利益格局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要求落实解决一些历史问题的诉求到法院的事件不断增加,由于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到法院缠诉的现象也不断增多。
(五)无理缠诉引发信访。一些没有道理的当事人为了获得不当利益,利用当前我国整体信访格局存在的一些问题,长期无理纠缠上访,特别是抓住敏感时期以赴省进京上访进行要挟,以期达到非法目的。
四、涉诉信访的防止和化解
面对涉诉信访多发并可能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常态的发展趋势,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本人在此不作探讨,本人想就在实践中如何防止涉诉信访的发生及发生后如何进行化解两方面进行分析或建议,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坚持源头治理,杜绝信访问题的发生。坚持公正司法,严格审判执行程序,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从司法环节上减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司法透明度,杜绝人为地引发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强化调解工作、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我们要善于利用多方资源,充分利用“大调解”衔接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我们要加强质量管理,全员树立“铁案”意识,要让我们办理的案件经的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只有这样,我们也才不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也就能说的起硬话,也才能促成信访人息诉罢访;我们要充分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和威慑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探索执行方法,只有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人民的满意度才能提升,相反地,涉诉信访案件也才能减少。
(二)强化群众观念,减少信访问题的诱发。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曾指出“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应该说,当前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与人民群众对法律公平、公正的信任度降低是密不可分的。涉诉信访问题应是“宜疏不宜堵、宜顺不宜激”,撇开当事人的个人素质因素,我们个别法官或工作人员群众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生、冷、横、推”的现象是引起当事人不满的重要原因。“人之初,性本善”,我相信,绝大多数当事人对法律是敬畏和信任的,也明白基本的道理和情理。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大家对当事人都能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势必对立情绪将会减少,涉诉信访问题发生的概率将会降低。
(三)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信访问题的办理。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评估预防、通报、约期接谈、多元化解、案件终结等五项制度外,结合本院实际,笔者认为还应该在具体工作中强化和完善一下制度:完善登记制度,规范信访受理办理行为。由信访室统一建立台帐,强化管理;及时交办,明确办理时限;定期进行分析,提交院领导进行讨论或决策;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承办责任和信访案件的受理分流;加强个案督查督办措施;建立具体的有可操作性和阶段性的救助机制。
(四)必须重心下移,倾力信访问题的化解。温家宝总理指出,解决信访问题的办法就是要“热情、依法、负责、奉献”。 处理涉诉信访问题,首先要重视初访,从初访开始,始终保持态度和蔼、热情,乐于倾听,做到热心、细心、耐心,主动了解相关情况,不简单答复和驳回;其次在具体工作中要建立调卷审阅与公开听证、公开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吃透案情、全面了解信访人的诉求,为进一步的化解打下基础;最后,坚持领导接访制度,减少矛盾的激化;另外,要变上访为下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建立基层信访联系点,架起干群之间的桥梁;变等访为约访,承诺时限,定期解决。
涉诉信访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的。对我们人民法院而言,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最有效的办法还是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增强司法能力,切实落实审判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遏制司法腐败,消除当事人对整个法院及单个案件审判执行结果公正性的怀疑,提高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