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王辉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它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出台,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民诉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为此,笔者特就基层人民法院经常适用到的几个案由提出来与大家商讨,权当抛砖引玉。
一、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的竞合问题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人格权纠纷下面的三级案由,这个案由看起来包含的范围较广,适用率应该较高,而实践中,只是自然人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一定的损伤尚不够成刑事案件时才可能用到,对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往往通过刑事司法途径予以救济,对于公职人员因非法搜查而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则是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因为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基本上都能在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里找到相应的案由规定,所以实际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这个案由,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感觉有重复之嫌。如果能够将其并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下面,个人觉得更妥当。
二、关于死亡赔偿款分割纠纷能否统一适用法定继承纠纷案由的问题
该类案由基层法院适用得较多,而其中的法定继承纠纷案由,很多涉及到继承的案件几乎归于该案由。一般来说,如果有遗嘱或是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都能按照相关协议办理,出现纠纷的可能性较小,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件,也很少进入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农村地区由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经常有一种情况是外出务工人员因意外事件在务工地死亡后得到了一笔赔偿款,亲属在处理完后往往对该笔赔偿款的分割产生争议而诉至法院。这部分款项中有遗产,比如死亡赔偿金,也有已经明确了权属的部分,如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对于这种起诉,当事人通常一并起诉到法院,最终以法院确定的相关数额为准,在确定案由时是归入哪种案由存在争议,所以能否新增一项案由,对于该类财产的分割统一进入该案由管理。
三、关于“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能否适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的问题
当前,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农村集镇或者乡镇上的房屋(亦称“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纠纷所占比重较大,对于此类纠纷,笔者认为不能适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一案由,因为该类纠纷主要是发生在办理产权登记这一环节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被告履行办理产权登记这一合同义务,如果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显然法院难以支持,如果要求解除合同就会涉及到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这样在适用案由上会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产生适用上的重合,很难选择。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农村居民将自有住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居民而产生的纠纷,涉及到耕地保护方面的国家战略问题。实际上如果单纯是这种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小,而城市郊区、农村集镇、乡镇上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自建房屋买卖产生纠纷可能性较大,我院回龙法庭曾受理了这样的一个案子,被告在乡场上自建房屋一幢,该房屋占有土地也交纳了土地出让款,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是由于有多套住房,被告出售后不能分户给原告办理相关权证,致使原告不能合法取得产权而诉诸法院。对于这样的房屋买卖,已不是法院一家能够处理的问题,进入诉讼程序也是法院协调村建、国土等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化解矛盾纠纷,所以此类案件简单看成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变化。
四、关于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借款合同纠纷的案由选择问题
近几年民间融资较频繁,因此产生了大量的民间纠纷进入法院。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或者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因为经营或生活方面的需要而采取的小额的短期的融资,当事人双方一般是亲戚朋友关系,互相信任为基础,利息可以不约定,起诉到法院后一般不支持利息,即使有利息方面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民间借贷即使不监管,也不会产生多大的不良影响。但是现实情况是大量的高利贷以民间借贷的名义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诉讼标的额,而往往法院要支持原告的诉请,造成的社会影响就是法律在支持这种借贷行为。我认为有必要明确该案由的适用条件,避免高利盘剥行为进入司法保护程序,让更多的人有一个清醒认识,提高风险意识。当然对于化解由于这种高利借贷行为造成的社会危机,需要行政机关跟进,规范建立起财务公司、信贷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促使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为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说到这里我们注意到,借款合同纠纷下有一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合同纠纷怎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区别,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怎样与小额诉讼相区别,是不是应该在民事案由规定里有所体现?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去探索。
如前所述,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对当事人、和法官办案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法官,我们既要认真学习《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要善于发现总结《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用过程中的问题,积极献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