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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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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27 16:34:25 打印 字号: | |

顺庆区法院执行局 张恒

 

“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攀蜀道”。当前,执行难是全国法院系统都存在的问题,是为全社会所共知的事实。我国的人民法院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执行难的问题实际上是全社会普通存在问题的延续,最终汇聚至人民法院,成为立于法院面前的拦路虎,为此,国家专门立法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现就此罪的适用情况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

执行难的问题,是我们社会各界、各级法院共同思考、探索、急需破解的课题。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尚未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名存实亡”,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愈发多样化,规避执行的势态愈发严峻的现实背景下,落实执行威慑体制,对于我们现在面临的这个执行大背景下的“乱世”而言,是我们需要祭出的“重典”。我国1979年刑法中就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也规定了此罪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19984月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而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大量存在,法院对此实施刑罚打击的极少,就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近年来既无一起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追诉的案件。刑法上为惩治该类被执行人而制定的条款,在现实中成为了一纸空文,根本没有起到以刑罚惩治这类犯罪的教育和震慑作用。

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适用难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条文设置时对该罪规定不规范和不完善

现行法律有关拒执罪实体和程序的规定,主要为《立法解释》、19984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通知》。以上三个规定的内容,既有重叠,也有不同,还有的地方尚不完善,对于该罪犯罪主体准确规范、法定刑罪罚均衡方面以及追诉的程序上存在规则倒置问题,这些是造成拒执罪适用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执行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事追诉意识不强

一些执行案件,执行人员着手执行时,刑事追诉意识不强,搜集证据不及时、全面,从而导致事实上已触犯刑律的被执行人,由于法院执行机构没有充分的证据而无法向有关机关移送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执行工作中,对应当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尤其是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喊的多做的少,无原则的适用较为宽缓的处罚,甚至在关系、金钱、人情等面前将违法犯罪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既损害了法院的形象,更严重的削弱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刑罚措施的惩罚和教育功能,直接导致一些逃避应负法律责任的人怀疑法律、藐视法律,甚至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这也使现有的法律尊严和权威受到极大的挑战,进而让许多原本对法院的执行有点惧怕心里的被执行人敢于试探性的抗拒法院的执行,而那些取得成功的被执行人则会更加放肆地去违法。

(三)公检法三机关衔接不够顺畅

对于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不少公安、检察机关对拒执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缺少切身的感受,还往往认为民事纠纷拒执是法院内部的事情,不愿积极配合,消极、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安、检察机关普遍认为办理拒执案件是为法院帮忙,如没有法院不遗余力的推动,公安、检察机关办理拒执罪案件缺少动力,对自身职责不够明确。

三、进一步适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需要作出的努力

(一)在法律规定上的完善

一是追究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启动程序应规定以公诉为主兼被害人自诉原则。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受损害的是权利人,理应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二是赋予法院司法警察对此类犯罪享有侦查权。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公安刑事侦查的脱节问题,由检察院负责审查提起公诉;三是量刑处罚幅度应区别对待。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大小划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幅度,拉开档次,相应科刑。

(二)加强执行人员学习

为解决办案人员对拒执罪把握不准的问题,应认真组织执行人员学习有关拒执罪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例,讨论拒执罪的情形、证据要求、办理案件的程序。加强办案人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克服查办拒执罪案件时的畏难思想和怕麻烦的心理,树立办理拒执罪案件的信心。

(三)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衔接和沟通

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使他们深入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增强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感受和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同时,法院的执行人员也应了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立案、起诉等环节的要求和顾虑,及时改进办案过程中的缺漏。并推动长效机制建设。为使打击拒执罪规范化、常态化,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商,着力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四)加强宣传报道

法院还应将在执行过程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由此形成对老赖们的高压势态。酒驾在我国也曾像执行难一样是个难治的顽症,在醉驾入刑后,全国各地加大力度对酒后驾驶进行严查,严厉打击醉驾犯罪行为,并在媒体进行规范的宣传报道,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其效果是醉酒驾驶入罪强大的刑事惩罚措施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十分明显,酒驾醉驾行为大幅减少。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要借鉴这一做法。

总之,笔者认为,要破解执行难的顽症,就要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一切手段,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加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见一个打一个决不姑息,不仅要有杀鸡给猴看的小动作,更要有杀猴给鸡看大动作。 坚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切实缓解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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