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中院民三庭 董 行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实行一审终审。从该规定看,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另一个是标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的一审终审制度,应该说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突破,但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只是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难题,因此笔者对具体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思考,仅供商榷。
一、争议标的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诉讼标的额上限为1万元,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万元。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了指导意见的规定,将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规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指导意见以具体的金额做为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上限,虽然有助于明晰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边界,但未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如果立法统一规定的金额过高,则可能导致经济落后地区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案件过少,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流于形式,无法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新民诉法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上限规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考虑到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并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可操作性。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看,下年度案件能否达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上限条件,要依据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这一统计结果。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这一统计数据时由政府公布,且各地政府公布时间有所不同,为了便于的群众诉讼,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每年定期公布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另外,上年度的统计结果往往要在下一年度某个时间才能公布,在新的统计数据公布前,如何确定应适用的标的限额,这就涉及到统计数据的衔接问题。四川省统计局一般在当年4月发布上年度统计数据,据此,可以规定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依据2011年四川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确定,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适用2012年的统计数据,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来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一个条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即是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对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了明确规定:(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从该条规定看,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大部分都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将适应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等同于一般的简易程序。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金钱给付纠纷,另一种是小额诉讼程序应限定为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的纠纷。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恰当,金钱给付纠纷能够明确认定案件标的额,而金钱给付以外的那些财产利益,不容易认定具体价值,要通过对有关财务的鉴定评估等方法加以确定,无疑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并且如果经鉴定标的金额超出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上限,就可能导致适用简易程序甚至普通程序。另外,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应被排除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外,如牵扯到不动产纠纷、知识产权或人身关系等的案件,此类案件当事人矛盾较大,对法律知识或其他相关专业知识要求较高,或者无法用经济利益来衡量。因此不适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综上,笔者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金钱给付之诉。如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气合同纠纷案件;5、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6、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7、银行卡纠纷。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2、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3、追加、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4、需要鉴定、评估的案件
5、需要公告的案件;6、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7、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有异议的案件;8、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大于或等于三人)的民事案件;9、发回重审的案件;10、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11、涉外案件;12、其他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
在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后,如何启动小额诉讼程序就成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起点问题。对小额诉讼程序决定主体、决定时间、决定程序须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防止小额诉讼程序的滥用或不用。各基层法院立案庭可以在立案阶段初步审查,提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然后由立案庭庭长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进入小额诉讼审理程序。在立案方面,新型案件也应当有新的案号,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案号,为方便管理和查阅,可编为(XXXX)XX民小字第XX号。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为一审终审案件,适用民小字的编号既与民初字的普通民事一审案件区别,又与民终字的二审案件区别。有意见编为民速字号,民速字号更多的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未能全面体现金额小、案件类型特定、一审终审等小额诉讼的特点。
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在简易程序中,故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诉讼费用,可以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关于简易程序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因此有必要对小额诉讼程序相关事项进行释明。
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小额诉讼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方式、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依据及期限、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小额诉讼告知书》与《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收。
四、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给予了当事人对小额速裁的程序选择权,当事人只要一方不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法院就不得适用。民诉法没有采用该规定,而是规定在法定最高限额之下,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涉及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还有国家司法资源合理配置问题,法律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但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的冲突性、诉讼地位的对抗性决定了当事人很难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达成一致,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能使得小额诉讼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当事人可能通过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或普通程序上诉拖延诉讼,这既不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也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具有合理性。
应允许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防止因该程序运用错误而出现负面效应。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法院应做实质审查。
据此,可规定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小额诉讼告知书》3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异议之日起3日内审查完毕,如异议成立的,可以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的指导思想是方便群众诉讼,在审理期限、法律文书的制作等方面均应体现小额诉讼程序的高效性、便民性。第一、举证期、答辩期缩短。考虑到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期,可以规定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不得少于3日,不得超过10日,但如果当事人放弃异议期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可少于3日。第二、形式上更为灵活。考虑到小额诉讼案件参加诉讼的多为当事人本人,在诉讼程序上对形式的要求不宜过高。例如,在传唤当事人、证人等方面,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在庭审阶段,可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顺序的限制;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及开庭时间,可利用视频技术等方式询问证人、开庭审理。第三、审理期限的缩短。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原则上要求当庭审,当庭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并且审限不得中止、延长,如果45日内未能审结的,应当转而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或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为防止承办法官随意转换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已经过的审理期间,应当在其后的审理中继续计算,在质效评估时不作为结案处理。连续计算审限,且原来的案件不算结案。第四,裁判文书的简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判决书,可以在简要列明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辩主张和理由,归纳案件事实后,直接引用法条判决给付金额及期限。
六、小额诉讼程序的转化
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起诉材料一般只进行初步的审查,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程序转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确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将小额诉讼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转为普通程序。例如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合同效力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或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或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期限超过45日,经庭领导批准,可将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转为普通程序,并以裁定方式告知当事人。程序不同,对当事人来说对应的诉讼权利也不同,所以首先要求的是确保案件程序适用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控制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转换,以免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流于形式。
七、当事人的救济
虽然小额诉讼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但是也不能忽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为一审终审,当事人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在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纠纷主要发生在基层群众之间,考虑到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也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基层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的条件,由基层法院立案庭负责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