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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警察职能与机关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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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27 16:30:04 打印 字号: | |

南充中院法警支队   刘 忠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担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职责。警务保障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具有强制性特征的工作,更是集保障性、服务性于一身的工作。 随着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警察的特殊地位和其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司法警察将面临着警务保障的内容更加丰富,对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求更高。而保卫审判机关的重任作为司法警察的一项新的职能就应运而生了。

一、关于司法警察担任机关保卫工作的几种观点

司法警察是否应当担任机关保卫工作,当前存在三种观点:

(一)客观现实派

20101126,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发生原告儿子杀死被告父亲的恶性事件;20101214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人民法庭发生当事人行凶伤人事件;20126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生一起纵火案。这些与机关保卫息息相关的重大恶性事件的发生,使得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机关保卫工作,致使担任机关保卫工作的司法警察压力陡增。有些同志基于高压和避免惹火烧身的思想提出了司法警察担任机关保卫工作于理不合、于法不合。他们的观点是:1.现行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中没有机关保卫这一条,法警支队的职责中最后一条“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就成为法警值班的唯一依据,而机关保卫工作作为院长交办的任务,在人民警察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人民警察对机关保卫工作应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显然,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只需要对人民法院聘用的保安进行监督和管理就足以完成院长交办的任务;2.司法警察的押解、值庭等任务异常繁重。我市2010年的刑事案件1669件,2011年刑事案件1832件,同比增长9.77%2010年的民事案件23547件,2011年民事案件27429件,同比增长16.49%2010年行政案件755件,2011年行政案件958件,同比增长26.89%。而司法警察在编人员不足一半,在法定本职工作都难以保障的情况下已无法胜任机关保卫工作;3.法律所赋予司法警察的权力大多是在法庭中、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进行,而机关办公楼显然不能视之为法庭,故在机关保卫工作中就会出现很多不便。例如,在法庭内可以在审判长的指令下进行司法拘留,而在机关保卫中我们只能依赖公安机关使用治安拘留的方式来处理。然而,对于突发事件而言,及时处理是个关键,同为人民警察却只能等待,谈何及时处理?

(二)消极保守派

在机关保卫工作中,领导说一下,我就动一下,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思进取;在值班中不严守工作纪律,左右逢源,做个“老好人”;平时不积极学习和训练,遇到出警,能躲就躲,能让就让;心理自卑,认为法警没有地位,处处低人一等;人生观和世界观发生偏移,以撰取名利为目的,忘却了司法警察的核心价值观(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三)积极进取派

司法警察内的这一群体积极响应胡锦涛主席“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号召 [1]。以端正的态度,振奋的精神紧跟时代的步伐,敢闯敢拼,朝气蓬勃,以革命的乐观主义精神去学习和工作,真正能够意识到人民警察的一切工作、一切活动、一切行为都要为人民服务[2]。在机关保卫工作中不讲条件,努力奉献。

二、司法警察职能与机关保卫工作的关系

(一)司法警察担任机关保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司法警察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我国封建社会的官衙“衙役”。衙役是没有官品的行政人员,负责衙门的站堂、缉捕、拘提、催差、征粮、解押等事务,属于为官衙服役性质的人员。如《水浒传》中的正面人物朱仝、雷横,反面角色董超、薛霸,都是衙役。直到清末,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警察才得以规范。建国后,1951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首次对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明确地作出法律规定。而作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里程碑的是19974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人民警察。司法警察作为一个独立的警种,独立于人民法院的其它部门,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审判机关尊严的神圣使命。可以说,司法警察就是保障和服务于审判工作的群体。但是,同样作为服务和保障审判工作的机关保卫工作却没有纳入司法警察的八大职能(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值庭;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6.参与对财产的强制执行;7.执行死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之中,却成为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这项工作司法警察不能高质量、高水平的予以完成,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的:

1.历史原因

首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于1997年,正值我国政府顺利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国民经济继续快速增长,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出现了“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新局面。社会法制环境相对稳定,社会矛盾相对轻微,加之人民法院威信很高,诉讼案件少。就笔者所在中级人民法院来看,机关保卫工作相对简单和轻松,只聘请了一名人员担任大门守卫工作,配合全院干警(包括法官、法警)24小时轮流值班,机关内基本没有发生缠诉、闹访事件。所以在当时的社会法制环境下没有必要把机关保卫工作纳入到司法警察的职能中去。其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施行了15年而未做任何改动,单纯的以当时的法规来适用现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的需要,显然不合时宜。再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出台后,司法警察队伍开始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作为新成立的部门,各方面的工作、职能尚处于学习、探索当中。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行业的不平衡发展也相应的带来了分配失调、心理失衡、发展失序等社会矛盾的增加,导致了人民法院成为了各种矛盾的首冲之地,机关保卫工作困难重重。首先,法律法规不健全。牵强的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作为机关保卫工作由司法警察承担的理由,或者,把司法警察职能的第一条(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自主延伸到人民法院的警卫工作,是否参照俄罗斯司法警察的相关法律制度(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的首要任务就是警卫法院,保障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安全[3]),笔者不得而知,但就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而言显然于法无据;其次,司法警察在现实执法中具有被动性、依附性、限制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行使职权,但职权的决定权是赋予了法官的 ,在机关保卫工作中,这种有责无权的“粗线条”规定严重束缚了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动性,造成了司法警察在机关保卫工作中的保障不力。并且,诉讼、审判中的违法行为不能当然的涵盖在维护机关安全的违法行为中,因而在机关保卫工作中形成了法条上的空白,阻碍了司法警察在机关保卫工作的执法力度。对在机关保卫中可以制止和预防的事件,因没有相应法律授权而酿成一些抗法事件的恶化和对突发事件的难以控制,严重的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律的权威。综上,在当今人民法院出现信任危机的情况下急需加大司法警察职能改革的步伐。

2.现实原因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创司法警察工作的新局面中,认真贯彻落实“双重领导,编队管理”,并进行了有效改革和大胆的探索,推行了司法警察聘用制等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司法警察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与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仍然存在差距。司法警察机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人员不到位,思想不通畅也是遏制机关保卫工作的掣肘。

1)司法警察队伍发展极不平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司法警察人数应占法院干部总数的12%,同时配备一定数量女法警。但目前很多基层法院的法警还分散在业务庭或常驻法庭工作,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甚至有些法院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由此导致机关保卫中遇有当事人闹访、群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警力凸显不足。甚至出现无警可派的现象,导致有些法院发生自伤、自残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所以,司法警察队伍发展极不平衡,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大问题。

2)司法警察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警察素质主要是指司法警察的政治理论水平、思想品质和业务技能等方面。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审判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只有实现警务效能化,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才能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因此,司法警察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而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普遍偏低,年龄老化,青壮年人员比例较小,比如:笔者所在支队7名正式法警,年龄最小的 35岁,平均年龄40岁。没有经过严格训练或训练较少,少数法警理论素质不高,不能自觉遵守法院的规章制度,认为“守门员”工作单调枯燥,地位低下,没有“面子”。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战斗力明显不强等,严重制约着司法警察机关保卫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3)整体保障能力差强人意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工作亟待加强。科技日新月异,社会深刻变革,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日趋繁重,而实际警务保障水平明显不足。平时忙于应付值庭押解,没有形成一套新形势下司法警察警务保障的新机制,缺乏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演练,遇有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处理措施不力。同时警务装备比较落后,与警务活动的要求及其所担负的任务极不相称。往往因装备落后贻误时机,时有发生因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及时撤离现场而引发不应有的后果等。警务保障不力,根本无法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

(二)司法警察应当成为机关保卫的主力军

人民警察的一切工作,一切活动,一切行为都要为人民服务。坚持执法为民,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在执法思想上与时俱进,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 一致性,要坚决屏蔽那些不合时宜的和错误的执法观念[4]。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忠实于法律,服务于审判工作,为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不能只体现在值庭、押解、送达法律文书等职能上,确保审判机关的安全亦更能体现司法警察的服务性特征。机关保卫工作困难重重,但是我们应该牢记司法警察应该全心全意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宗旨,发挥司法警察在机关保卫工作中的巨大优势。

1.建制上的优势

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一旦发生紧急事件警力不够的情况,警队可以迅速调集警力,相互支援,便于事件安全、有效 、快速的处理。

2.工作上的优势

司法警察所担任的安全检查、处理突发事件、协助维护信访秩序等工作都能和机关保卫工作很好的契合在一起,在平时的训练、学习中完全可以同时进行。因而能更快的熟练掌握、运用机关保卫工作中所需技巧。

3.素质上的优势

司法警察在平时的执庭、押解等工作中养成的严明的纪律作风、严整的警容姿态、严格的业务训练、严谨的工作态度相对于保安或者人民法院的其他干警在机关保卫工作中具有明显的优势。

4.法律上的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这是保安或者人民法院其他干警不可比拟的优势,从而大大提高了机关保卫工作的安全系数。

5.装备上的优势

身着人民警察制服值班,可以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执法氛围,使来访人员肃然起敬,深切感受到人民法院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于试图有违法行为的人亦起到震慑作用,使其不敢妄为。同时,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以受尊重感和安全感,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司法警察装备的各种警用械具在保障机关保卫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也增强了执勤法警的信心。

另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实施以来,进入法院的门槛越来越高,随着大批资深法官退休离岗,审判力量日趋薄弱,案多人少的矛盾剧烈,已不能指望法院所有干警都直接参与到机关安全的工作中去。司法警察全面接手机关保卫工作,为人民法院其他干警专心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帮助,从侧面也反映了司法警察全心全意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宗旨。

三、加强机关保卫工作的措施

机关保卫工作使得司法警察成为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形象的第一窗口,当事人和其他来访群众在他们踏入人民法院大门的第一步便是与司法警察打交道,司法警察的形象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如何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的现代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已成为新时期对司法警察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机关保卫工作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

司法警察首先要解决为谁执法,为谁站岗的问题,提倡奉献精神,强化敬业精神,安心本职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务。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坚持不懈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利用交心谈心,组织生活会等形式掌握司法警察思想动态,把讲正气、讲学习、讲政治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充分说明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摆正好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法官的工作,听从法官的指挥,为审判工作做好服务与保障,这是法警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法警队伍建设得以全面发展的基本载体和生命力所在。对此,我们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而机关保卫工作正是服务审判,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二)领导关心重视

人民法院的各级领导必须高度认识这支队伍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审判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中心,而没有良好的警务保障,就没有良好的审判秩序。同时,各级法警队的“一把手”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投入更多的精力加强和改进法警队的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把“服务审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各级领导和部门应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法警队领导应积极加强自身建设,拓宽工作思路,树立创新意识。做到遵章守纪,带头树立威信,严抓细管,带出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敢打敢拼的司法警察队队伍。同时,应加快司法警察制度的改革步伐,加强司法警察的法制化建设,使司法警察的执法权力明朗化、制度化。积极顺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有序、健康的发展。

(三)加强学习和训练

司法警察应该严格按照系统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和执勤业务、审判业务知识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充分利用好司法警察专项训练经费,建立健全各种训练制度,确保训练任务的完成,全面提升司法警察的整体水平和技能素质。特别要提出的是,针对信访接待工作压力的逐年加大,突发事件的频繁出现,司法警察的训练内容和训练方向应有相对的调整,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工作有待完善,通过学习制定出符合机关保卫工作要求,操作性强,有公信力,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人民法院机关保卫工作的需要。

(四)增加高科技装备的应用

司法警察在保卫机关安全的任务中难免会被来访人员误解、刁难甚至围攻。如何有效的、依理依法的掌握违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证据,高科技手段必不可少。比如:有效的监控设备、快速识别身份、联动报警等手段的应用,视屏监控系统与公安机关“天网”系统对接的实施,录音笔、网枪、电击枪、防爆桶、防刺手套的装备,对于确保执勤法警及人民法院其他干警的人身安全和预防违法人员对机关公物的损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警务装备的改善,将大大提高警务保障能力,进一步促进法院审判工作。

(五)加强合力意识。

要做好机关保卫工作,单靠司法警察的努力是不够的。在人民法院的内部,我们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为机关保卫工作做出贡献。在人民法院的外部,我们需要人大、政协、政府信访、公安、武警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所以,众人拾柴火焰高,人民法院要创建一个和谐安定的工作环境、威严肃穆的执法形象,一定要加强内外协调工作,共同为机关保卫工作增砖添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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