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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若干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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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27 16:29:15 打印 字号: | |

南部法院   阳德进

 

2012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根据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来的民事诉讼法作了上百处增删调整,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自201311起施行。鉴于民诉法是办理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用到的重要法律,因此认真学习新民诉法,特别是正确理解和适用其中的新规定,对于提高办案质效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意图是,对民诉法若干新规作简要解读和提示,以期与同行们交流和讨论。

一、新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诚信原则

新民诉法在总则部分新增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又在分则部分新增了两条处理虚假诉讼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新民诉法在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时,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对个人的罚款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素有帝王条款之称,但过去仅在实体法上作了规定。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个别当事人利用诉讼实现不正当目的的情况,恶意诉讼、欺诈诉讼、拖延诉讼等时有发生,既损害了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对此,立法机关果断亮剑。公正的实现,不但需要天平来衡量,而且需要利剑来维护。希望通过宣传和贯彻上述规定,有效遏制滥用诉权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二、新民诉法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了科学校正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因此,证据规则的制定和运用,至关重要。200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但其中的有些内容,确实存在脱离国情、明显超前的问题。新民诉法对该司法解释有扬有弃,彰显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贴近大众的宗旨。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在强调当事人应当及时举证的同时,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过于严苛的举证时限松了绑。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据此,对当事人逾期举证,人民法院有多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从而尽可能减少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证据失权而败诉的情况。新民诉法第六十三条在规定证据种类时,增加了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两大类。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网上聊天记录、计算机数据、数码照相等。显然,这是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的需要。新民诉法第七十三条在强调证人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以不出庭作证为例外的同时,对例外情形及替代方式作了具体规定,替代方式由原来的书面证言一种扩充为多种。第七十八条,在强调鉴定人出庭的同时,规定了可以不出庭的法定事由和不出庭的替代方式。第七十九条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即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这些规定,既考虑了公正司法的需要,也考虑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推动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迈向科学化的进程。

三、新民诉法提升了若干调解经验

鉴于调解结案往往比判决结案具有更优的社会效果,近年来各级法院均推行全程全员调解,并着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新民诉法顺应这一趋势,在调解方面出台了若干新规。比如,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是否可以组织调解,过去颇有争议。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锤定音,对此表达了肯定的立场。此外,新民诉法还新增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即当事人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内容来自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较好的实践基础,新民诉法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需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立案前调解成功的案子,以何种方式结案,新民诉法未作规定。笔者认为,立案前调解,性质上属于诉讼外调解,法院不应制作具有强制力的调解书。因为立案前调解进行之时,诉讼程序尚未启动,诉讼还没有开始,而出具调解书是法定的结案方式,二者在适用时间上存在冲突。对立案前调解成功的案子,人民法院宜建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四、新民诉法确立了小额速裁制度

确立小额速裁制度,是新民诉法的重要亮点。根据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可适用小额速裁程序。

小额速裁程序是为应对诉讼爆炸这一现实背景提出来的。20113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此后,全国有90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小额速裁程序比现行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更快捷、方便。首先,小额速裁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地安排开庭、调解、交换证据和询问证人等诉讼活动;其次,小额速裁程序的答辩期和举证期最长不超过7日,审限不超过1个月,特别是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可以大大缩短诉讼周期,避免马拉松诉讼现象。此外,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诉讼费用减半,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应当说,确立小额速裁程序,是司法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认真贯彻这一制度,可以显著提高司法效率,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当事人的满意率。

五、新民诉法进一步规范了再审程序

新民诉法在民事案件再审方面出台了若干新规,总体上是缩小了申请再审的范围,缩短了申请再审的期限,体现了有限再审的原则,意在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定力和权威性。具体说来,一是调整了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根据原民诉法,如有管辖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新民诉法删除了这两项规定,从而使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更严谨、更确切。二是调整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原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两年,而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此外,新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案件进入再审后可以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情形,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照顾。

六、新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在顶层制度设计上,应否规定检察院对司法裁判的监督权,过去有较大争议。新民诉法对此表达了鲜明的立场,总的说是强化其监督职能,扩大其监督范围,拓展其监督方式。对此,法院工作人员应有清醒认识。

新民诉法在总则部分将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修改成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比民事审判的范围要大得多,它包括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与之相应,新民诉法在分则中规定,检察院不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可以抗诉,而且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也可以抗诉。除抗诉外,检察院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行使监督权。一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检察院认为确有问题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二是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查建议。检察建议虽然属于非诉形式的活动,对人民法院不是硬约束,但在操作上简便快捷,对人民法院有提示、警醒作用,可以减轻上级检察院、法院的办案压力,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监督机制。

七、新民诉法为化解送达难亮出新招

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大以及部分当事人恶意规避法院送达,送达难成为困挠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有鉴于此,新民诉法作了两个新规定。一是在原有留置送达的方式上新增了一种方式,即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相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使用这种方式,解决了在留置送达中难以找到适当的见证人到场签名的困难。二是规定了电子送达,即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使用这种方式送达,建议办案人员在开庭前了解当事人有无电子送达的条件,如有,应安排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包括传真号、电子信箱确认书。此外,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原告应在起诉书中、被告应在答辩状中写明联系方式。办案人员应充分运用这些新规,化解送达困境。

八、新民诉法为强制执行给力加劲

如何解决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已作了多年努力,但尚未根本解决。新民诉法顺应现实需求,作出了积极应对。新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依原民诉法,只有被执行人逾越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该条规定饱受诟病。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修改和延长,有损法律尊严。有的被执行人利用收到执行通知书与实际执行之间的过渡期,采取各种手段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逃避执行,执行通知书客观上起到了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作用。新民诉法取消了不利于立即执行的限制,可以说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次大解放。此外,新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扩充了执行范围和执行手段。在执行范围上,增加了债券、股票及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执行手段上增加了扣押和变价等强制措施。总的精神,就是进一步体现执行的强制力,维护司法权威。

九、新民诉法在其他方面的制度创新

新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创设了新的救济途径。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新增一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创设了新的救济途径。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取消了原民诉法中关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条款,旨在禁止非法代理行为,规范诉讼秩序。新民诉法第一百条在规定诉讼保全时新增了行为保全制度(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为有关案件中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设了新的法律手段。新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新增了公众查阅裁判文书制度,是体现以公开促公正的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限于篇幅,其他不再一一列举。

综上,民诉法修改中出台的若干新规,既让我们听到了司法对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的回应,也让我们看到了司法伴随时代节拍不断进步的足印。作为司法工作者,应当敏锐捕捉新民诉法所传递的重要信息,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认真研究其适用方法,切实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通过依法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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