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区法院 任 跃
小额速裁是法院积极探索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种新形式,是在传统的诉讼体制外,建立一种更为简易、高效、经济的诉讼机制,以期达到用尽可能少的审判力量处理尽可能多的民商事案件的效果,从而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缓解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顺庆区法院作为位于城市主城区的基层法院,收、结案数量巨大,其中民事案件又占据半壁江山,而很多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额并不大、法律关系也不复杂,如果能够很好地利用小额速裁这一新型审判模式,势必将法院审判工作提上一个新台阶。然而,究竟能不能适用小额速裁制度,在现实操作层面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案源;二是程序。
一、 顺庆区法院小额标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具体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1万元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均可以选择小额速裁。在小额速裁案件的收案标的金额上,指导意见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具体确定本辖区试点法院小额速裁案件的最高收案标的金额。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万元。”顺庆区法院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同时位于城市主城区,存在大量符合条件的“小额案件”。
自2010年以来的近3年时间里,该院共受理并审结民事案件12660件,其中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7871件,这当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又有4565件;争议标的额在3万元以下的8786件,这里面适用简易程序的有5281件。从统计数据看来,尽管该院近3年年均结案在突破一万件,但当中的小额争议标的额的案件仍可以占到四分之一以上;如果按照发达地区5万元的划分标准,更是可以达到三分之一。另外,随着公民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和诉讼成本降低,民众以前那种要遇到大额标的争议才上法院打官司的思维渐渐转变,越来越多的“小额诉讼”涌现,甚至有时候并不为那一点钱,而是争一口气、断一个是非。因此,在案件数量方面,顺庆区法院具备适用小额速裁制度的条件。
二、 顺庆区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制度的程序探索
1.争议标的额划分标准的确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以1万元以下作为判定小额与否的标准,而且四川也属于西部欠发达地区,但是结合顺庆区的区情来看,这个标准显得略低。作为南充市的主城区,顺庆在经济、文化、社会上的发展水平均大幅高于市内其他县、区,在经济实力在全省县区类的排名也属前列,涉案标的额也大于一般区县;同时南充市城区人口达到百万,其中顺庆就占了70万,各种矛盾纠纷繁杂、交织,导致案件数量巨大,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这种状况还将加剧。因此,若仅仅按照1万元作为划分标准的话,小额速裁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依据顺庆区的实际情况,笔者个人认为该标准定为3万元为宜。
但是,在即将出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案中,其中的简易程序章节增加了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他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一条规定很大程度上可以看成是在为施行小额速裁制度作准备。按照四川省2011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31489元为计算依据,其30%为9446.7元,仿佛可以以此认定顺庆区法院2012年的小额速裁案件标的额划分标准。但是,这种“一审终审”的小型民事案件审判和小额速裁制度之间究竟是一种包含关系还是交叉关系尚不能定论,因为这条规定和之前的指导意见有重合也有区别的地方,因此这方面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办法,以及省法院结合省情制定有关执行文件。所以在小额速裁案件争议标的额的划分标准需要更多的探讨和实践反馈。
2.小额速裁审理部门的确定
小额速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审理,特点在于: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低,要求审理期限短。鉴于这种情况,较之将速裁案件分给普通民事庭审理,单独设立一个速裁庭进行该类案件审理应该效果更好,一方面可以通过集约化的审判模式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通过专门的审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案件质效。但是作为基层法院,专门的业务庭室的设置并不容易,除开必要的机构编制手续之外,该院紧缺的人手也形成另外一个制肘。而小额速裁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非常适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该院的调解中心设立速裁庭,该庭作为小额速裁案件的专职办理机构,配合调解中心法官多年的办案经验,可以让小额速裁的审判模式走得更快、更好。即使调解不成,这种案情简单、争议较小的案件在短时间内作出裁判也并非难事,符合1个月的审理期限。
3.审判员人数的确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案件简易程序实行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小额速裁案件在审理期限上比简易程序要求的更短,在案件方面也比简易程序的案情更简单、争议标的小,因此笔者认为该类案件实行一人独任审判制即可。
4.案件类型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和本地实际,在具体操作上笔者认为以下案件应该用小额速裁的方式审理:
(1)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下列案件:
a.借款、买卖、租赁、赠与、委托、确权和借用纠纷案件;
b.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案件;
c.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d.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e.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3)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不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争议不大的案件;
(4)已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并裁决、当事人单一且诉讼请求单一的劳动争议案件;
(5)单一股东起诉且不涉及改制企业及稳定因素,案情较为简单的股东知情权和股权确认纠纷案件;
(6)已有上级法院或本院生效裁判可参照的同类案件。
5.审判管理的跟进
小额速裁案件是新形势下司法改革而诞生的新类型案件,在审判管理方面也需要做出必要的区分才有助于实现管理的专业化、专门化,从而保证和提高案件质效。
(1)笔者认为,既然是简单案件,在立案审查的时候,7天的期限可以作适当缩短。小额速裁的重要特点就在一个“快”字上,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在第一时间解决矛盾纠纷,如果那些复杂案件的审查以7天为准,而这种简单的小案件却也照此执行的话,就在时效上先落了下乘,违背了适用小额速裁制度的初衷。
(2)在立案方面,新型案件也应当有新的案号,方便管理和查阅。借鉴已有试点法院的经验,小额速裁案件立为“民速”字案件为宜。
(3)在案件质效的监督上,对于该类案件应当在审判管理网络系统里设置专门类别,严格审查审理期限、案件质量和文书同步录入,并在评分指标上也要作出相应体现,以此避免法官办理该类案件时只图一个“快”字,而忽略了案件质效。小额速裁案件数量很多,其质效如果达不到标准的话,小额速裁的作用会受到削弱,不但当事人权益保障水平因此降低,法院相关工作也会受到不良影响。因此决不能因为这类案件事情小、办理快就在管理上就有所放松,而是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做好监督,保证小额速裁案件办得又快又好。
总的来说,除了审判期限缩短、受理案件更简单之外,小额速裁案件可以参照民事案件第一审的简易程序进行办理和管理。而顺庆区法院近3年来受理和审结的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中,适用了简易程序的分别为4565件和5281件,可以达到“小额案件”数量的60%。又根据该院审判管理指标的打分来看,其所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为2个月。可以想象,在适用小额速裁制度之后,由于审判的专门化和集约化带来的效率提升,“小额案件”当中的大部分在为期1个月的审限内结案是完全可能的。这也就是说顺庆区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制度需要在程序上作相应调整也是能够游刃有余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顺庆区法院在适用小额速裁制度方面,不仅具备实施的必要性,也具备实施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尽早将这种新型审判模式应用到实践当中去。但是,由于该院并未实行小额速裁,受调研环境限制本文所述也只是从浅表之处作了议论,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肯定还有更多、更细的环节需要考虑和完善,请给予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