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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把握案件质效评估体系探析
——以基层法院加强审判质效管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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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27 16:24:31 打印 字号: | |

阆中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高德林

 

今年2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海萍院长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上提出打造一流队伍,争创一流业绩的战略目标,由此,全省法院吹响了进军两个一流的时代号角。那么,一流队伍一流业绩如何来衡定?就必须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来管理。目前,我省法院系统推行的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就是较为科学的审判业绩评价体系。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其内在的逻辑联系及其基本规律,才能抓住审判质效管理的重点和要领,进而全面提升审判质效。为此,笔者以基层法院的视角从四个方面阐述如何正确把握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以利于争创一流业绩

一、正确解读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构建

我省法院系统现行的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由三级管理指标体系构成。一级指标为审判质效综合指数;二级指标由公正效率效果”3项指标构成;三级指标由26项指标构成。对于一、二级指标,大家很容易理解和把握,在此不予赘述。下面重点分析一下三级指标的构建。

()正向指标和负向指标

正向指标,可简单地理解为比值越大反映审判质效越好的指标。如一审服判息诉率,显然其比值越大,说明审判质效越好。负向指标,可简单地理解为比值越大反映审判质效越差的指标。如司法赔偿率,显然其比值越大,表明审判质效越差。三级指标中,涉及基层法院的共24项,其中有正向指标16项、负向指标8项。公正指标中有正向指标2项、负向指标6项;效率指标中9项全为正向指标;效果指标中有正向指标5项、负向指标2项。

(二)单一性指标和关联性指标

单一性指标,指与系统中其他指标间无关联、互不影响的指标,其特点是具有绝对独立性。如立案变更率一审判决案件改判率结案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便具有此特征。关联性指标,指与系统中其他指标间有联系、彼此间相互影响的指标,其特点是具有相互干扰性,存在此低彼高、此降彼涨的关联。如调解率撤诉率当庭裁判率便构成关联性指标,如果调解率撤诉率提高,当庭裁判率自然会降低。涉及基层法院的24项三级指标中,有单一性指标18项、关联性指标6项,该6项分别是一审案件陪审率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

(三)权重

所谓权重,即是下级指标值在上级指标值中所占的比例,系管理者主观设定的,其能充分反映一度时期内审判质量应当把控的重点,同时也能反映审判质量存在的薄弱环节。如三级指标中的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率,其能充分反映一审判决案件的公正程度,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核心价值所在,故在二级指标中权重较高,占15%;再如三级指标中的实际执行率,其能充分反映执行工作的实际效果及当事人权益最终实现的程度和水平,是执行工作的终极目标,故在二级指标中权重最高,占23%

(四)满意值、不满意值和溢出值

满意值、不满意值是审判质效指标体系中主观设置的考量审判质效优劣的基点、起点值。如结案率设置的满意值为95%,不满意值为80%。溢出值,指的是超出满意值不满意值的区间值,其能准确反映满意不满意的程度和水平。仍以结案率为例,该指标为单一、正向指标,超出满意值”95%不满意值”80%的区间值即为溢出值,表明结案率达到了95%即为满意,高于95%当然就更满意,低于95%较为满意,低于80%即为不满意

二、正确领悟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先进的价值取向

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是审判管理工作中的新生事物,任何新事物诞生之初都兼具一定的局限性和时代的先进性。只有正确领悟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先进的价值取向,才能解放思想,更新理念,紧密围绕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不断推进审判管理,全面提升审判质效。

推行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传统的审判管理方式存在手段落后、效率低下、范围狭小、目标模糊等弊端,不能动态反映和传递较大范围内的审判信息,不能为领导决策及时提供客观、详实、科学的依据。而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尽力将管理对象和节点数字化,以计算机储存、运算及网络传输为依托,大大提升了审判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实现了对案件的全过程、全因素、全方位、全员式管理,创新了审判管理模式,提升了管理绩效,降低了管理成本。推行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至少可促使审判管理工作实现四大转变

(一)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传统的审判管理主要是借助于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统计等手段来实现的,管理范围极受局限,管理精度极低,存在许多管理盲区真空地带,大多仅是针对收、结案数量及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等情况实施的监管,未将办案流程的各个环节纳入管控范围。现行的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从公正、效率、效果三方面对案件流程的诸多节点进行全方位管理,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得到极大提升。

(二)重结果向重过程转变。过去,审判管理监管的对象主要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未对办案流程加以控制。这种管理手段最大的弊端是预警功能缺失和滞后,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错误,由此往往造成许多难以补救的错误和损失。现行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预警能力大大增强,其通过严格的程序控制,有效促进了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静态向动态转变。传统的审判管理主要是通过月报、季报、年报或平时专项司法统计静态反映和传递案件信息的,难以了解和控制案件的运行状态。现行的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能动态反映案件的运行情况,便于法院适时调整配置司法资源。如结案均衡度能动态反映法院结案的均衡状况,促使法院合理分配司法资源。

(四)单一向系统化转变。传统的审判管理侧重对某类案件或案件的某方面进行管理,其内容十分局限和单一。现行的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现代系统论、控制论原理将人民法院所有案件纳入管理视野,分层级、分类别进行管理,管理的系统化程度更高。

三、彻底摒弃对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的错误认识

目前,个别法院、个别干警未正确理解和领会推行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的积极意义,思想上产生抵触情绪,行动上以投机取巧的方式加以应对。为此,我们必须走出以下认识误区:

(一)全盘否定论。个别法院、干警受传统审判管理思想束缚,缺乏管理创新理念,认为现行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背离审判管理工作特点,不具科学性,对其先进的价值取向一概予以否定。

(二)繁琐论。个别法院、干警认为现行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管理内容太多太杂,过于繁琐,有将简单问题复杂化趋向。

(三)浪费资源论。个别法院、干警未充分认识管理的效能,认为现在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凸显,应将全部司法资源用于案件处理,不应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分配到审判管理上,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

(四)与己无关论。个别干警责任心、集体荣誉感缺失,认为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重点披露的是法院集体的审判信息,未直接披露个人的工作绩效,存在与己无关的思想。

(五)消极应对论。个别法院不采取有效措施实实在在提升审判质效,而投机取巧地玩数字游戏,致使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统计的数据不实、信息失真。

四、正确选择提升审判质效的路径和方法

(一)明确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核心价值。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核心价值,才能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合理正确的举措有效提升审判质效。从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的二级指标不难发现其核心价值:一是公正,这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灵魂;二是效率,表明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受时间因素制约的,迟来的公正即非公正;三是效果,司法公正的水平必须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同,否则,人民法院自认的司法公正属孤芳自赏。由此可见,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核心价值仍回归到公正与效率案结事了的要求上。

(二)树立正确的审判质效观念。从前面的分析不难看出,要切实提高审判质效,必须紧密围绕公正效率效果做好文章。一要突出公正,要以提升法官业务素质为基础、以强化队伍管理为抓手、以规范司法行为作保障,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以规范促公正;二要提升效率,要合理调配司法资源,坚决杜绝超审、执期限现象,在法定审、执期限内尽力缩短办案周期,做到快审、快执、快结;三要讲求效果,要切实加大调解力度,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优先原则,充分调动各种有利因素扎实开展调解工作,要充分借力大调解机制,尽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让纠纷得以彻底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熟知提升审判质效综合指数的普通技巧。要全面提升审判质效综合指数,必须熟知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中三级指标的构成并合理操控使其健康运行。其操控原理十分简单,那就是对于正向指标和负向指标而言,要尽力提高正向指标值、降低负向指标值;对于关联性指标而言,要充分考虑其权重,牢牢抓住并适当倾力于权重较高的指标。与此同时,还要合理把控溢出值,严格控制于己有利的溢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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