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中院 黄光胜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具有武装性质的特殊群体,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审执工作顺利进行的坚强力量。司法警察担负着维护审判秩序、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秩序、提押人犯等法律规定的职责。长期以来,由于诸多因素,一些法院对法警 工作不重视,对司法警察的职能认识不清、使用不当、法警装备设施不到位、队伍管理不规范、法警 工作热情不高,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不能正常发挥,影响了法院整个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推进。
一、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警力不足。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专职司法警察的配备必须达到所在法院编制的12%,然而,许多法院目前仍未达到这一标准。有的法院为了解决业务庭人员不够的问题,将法警抽调到庭室工作,有的法警虽以编队管理,但仍未从事法警的工作,这些现象造成法警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
(二)法警进出口不畅。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虽然在增加,但增加法警的编制却相当难。有的法院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到一些地方事业编制,但也多用于招录驾驶员或书记员,给法警队伍增编补员几乎很少。由于法警队伍很少通过政法编制招录补充警力,而造成了法警队伍年龄结构很不合理,正式法警和聘用法警的比例严重失调,正式法警年龄又逐渐偏大,要调离法警岗位又没有审判职称,不能走法官序列,聘用法警待遇偏低,又很难留住人,这就形成了需要进的没编制,需要出的出不去,从而,使法警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受到了严重影响,法警队伍正规化、年轻化受到了严重制约。
(三)司法警察队伍思想不稳定。法警 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提供保障服务的,有的法警片面认为自己所从事的这项 工作低人一等,受人指派,没有出息,没有前途、没有保障,因而工作不安心,思想不稳定;还有的法警认为自己所做的工作是打杂工,有苦劳没有功劳,因而想方设法想调离法警队伍,这就造成法警流动性大,不便于长效管理。
(四)法警素质参差不齐。当前法警队伍中的人员组成相当复杂,有的是转业军人,有的是没有审判资格不能从事审判业务的人,有的是向社会招的临聘法警,在由这些不同人员组成的警队中,有的文化不高,有的业务素质不强,有的年龄偏大,有的身体素质欠佳,加之,受当前法警工作任务繁重,又无训练场地和设施的影响,有的新上岗的法警未经专业培训就上岗执勤执法,以致在工作中常出现问题。
(五)警务训练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法院系统未能设立司法警察训练的专门机构,许多法院对司法警察只能是“自用自训”,大多数法院的法警训练具有分散、临时性和非系统性,同时,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差异,很多法院训练经费不足或根本没有这项开支预算,或虽有训练经费但未做到专用,这些都造成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基础设施建设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很多法院司法警察“有警而无训”,“有训而无果”,“有果而不终”。经常可见的是许多法院的司法警察在入警前进行了岗前培训,但上岗后苦于没有训练条件和经费,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长期得不到提高和更新,很难适应司法改革中人民法院审判服务保障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
(六)警务装备比较落后。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置标准》的规定,各级法院警队的武器、器械、交通工具、通讯器材都必须按标准配置,但就笔者所在地区法院而言,警务装备按规定标准配置的并不多,甚至一些法院警队连必须的警务装备也不全。有些法院未按警务装备管理规定执行,囚车、指挥车等装备根本不交由警队管理,这给警队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带来困难、影响、制约和任务的完成。
(七)激励保障机制不完善。由于司法警察任用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司法警察队伍后,一般也是照常晋升,年龄大或不适于干法警工作的人因没有审判职称一般也不能转入其它业务庭,只能从事行政工作或日常性杂务,几乎没有出口或出口单一,导致警员不思进取,心态和身体老化、退化。在法警待遇问题上,司法警察在法院系统属于等次最低的类型,有的法院至今连司法警察加班补贴、执勤补贴、办案补贴也未落实到位;在政治待遇上,在法院以审判业务唱主角的环境下,立功受奖、评先评优、升职晋级也极少眷顾法警人员,从事法警工作的人难免心生悲凉,心生离意。
(八)司法警察聘用制有待完善。最高法院虽即将废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度,但却长期面向社会招聘聘用制法警,但聘用法警在编制体制、工资福利等方面却与政法编制的法警待遇相差甚远,而从事的工作又与正式法警一样,由于聘用法警工资低,法院又无资金解决他们的待遇,严重影响了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工作热情,聘用法警辞职的现象经常发生。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领导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组织上建立健全法警机构。首先,要建立一个好的警队领导班子,组建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其次,要严格按照比例确保警力的配备,控制兼职法警比例,不能让法警从事超出法警职能范围的工作。三是认真落实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对所有法警都归口编队管理, 由法警队统一管理使用,确保法警的集中统一。
(二)理顺司法警察进出口渠道。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法院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两种身份,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法院,所以法警需要高素质人才。然而,从目前法院法警队伍的来源来看,一些法院仍没有按照规定操作,有的法院将司机或勤杂人员改为法警,使法警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基本的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依笔者看来,要使法警的素质全面提高,就必须按照录用和聘用司法警察的实施办法来严格操作,以此来杜绝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法警队伍,纯化司法警察来源,优化司法警察队伍结构和人员素质。法院招录法警可以优先考虑警察院校的毕业生或武警部队的退伍军人,警察院校的毕业生业务素质较高,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警务技能较强,武警部队的退伍军人警务技能较高,这些人员有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良好基础,只要加以培训,就会很快适应法警工作,成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
(三)加强思想工作,处理好用人关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武装力量,在审判工作中,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担负着排除险阻,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尤其是押解、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死刑等“急难险重”的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第一,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领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内涵,做好司法警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第二,完善用人机制。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通过考核评比,竞争上岗等形式,对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的司法警察及时予以转岗或解聘,这样既能保留骨干,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使司法警察队伍永远保持生机和活力。第三,严格职业准入。要求法院领导在招录、招聘法警时,把好入口关,堵住不正之风,严格依照规定有计划地公开向社会招考和招录人员,优先吸纳部队转业人员中的优秀人才和警察院校的毕业生,以补充司法警察队伍的新生力量,为司法警察人员素质的稳步提高奠定基础。
(四)加强训练,提高司法警察综合业务素质。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能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优良的工作作风和精湛的业务技能。因此,法院警队要不断加强教育和训练力度,向训练要素质,向训练要警力,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法院警队要把教育训练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注重实用性,针对工作上的薄弱环节进行训练。同时处理好用警与训警的矛盾,人数较多的法警队可实行轮训制,人数较少的法警队可制定出固定的时间进行训练,同时结合闲时训练的方法,以提高队员的思想素质、工作作风、执法水平、业务技能等服务审判工作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的训练,提高法警的处突能力。
(五)加强警务装备建设。 配齐配好警务装备是提高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的根本保证和前提条件,是执行任务和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司法警察从事的是急、难、险、重的工作,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拉得出、打得赢,就必须有一定的武器装备作保障。随着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的特点,人民法院必须加快警务装备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增添、更新司法警察的装备。因此,法院领导在警务装备建设方面,思想上应予以高度重视,物质上应予以保障,要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装备建设标准》的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逐项解决。尤其是车辆配置,通迅器材、安全检查设施必须到位,保证司法警察能正常履行职责。同时,法院还应根据法警实际工作需要,放手让法警队管理使用手中的装备,不要管得太严,统得太死,囚车、指挥车应专车专用,交由法警队负责管理,避免影响法警训练和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任务的完成。
(六)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司法警察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其精神状态和体能情况 比审判人员要求更高。精神上时刻保持紧张状态,保证随叫随到,警惕机敏,体能上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保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因此,在激励保障方面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优裕,在政策内享受的待遇一定要到位,要象公安警察在政法系统的待遇一样对待司法警察。在政治待遇上要保证一定比例立功受奖、评先评优、升职晋级,还可在司法警察系统内设立诸如“优秀警察”、“人民满意的好警察”等荣誉。在经济待遇上,要认真落实警衔津贴、执勤津贴、加班津贴、办案津贴、卫生补贴、人身保险等福利待遇;要健全司法警察选贤任能机制,严格实行奖励制度,使好的警员有晋级升职的机会,劣的有可能被淘汰出警察序列。只有这样,使司法警察在政治待遇上不低人一等,在经济待遇上有保证,他们才能有荣誉感,才能安心工作。法院不能因经费紧张不给法警发放各种津贴,坚决抵制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七)规范司法警察管理。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规范管理是关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司法警察这一管理模式目的是为了建设一支专业化的司法保障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法警队伍机动作战的整体功能,增强警务保障能力。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法警队伍仍有部分未能真正实现编队管理,少数法警仍分散在各业务庭和行政部门工作,这样形成不了一个整体,很难快速地完成任务。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也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法院对法警工作不够重视。兼职法警过多,势必造成警力不足的现象,法院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得下定决心,清理整顿队伍,要么归口管理,要么退警,把有限的司法警察编制,真正用于司法警察中。同时,法院警队应保证与上级警队上联下动,协同作战,形成整体的战斗力,才能迅速处理各项突发事件,完成各项任务。
(八)加强聘用司法警察管理,完善聘任制司法警察制度。招聘聘用司法警察是当前各级法院解决警力不足的主要渠道,而聘用司法警察上岗后,在待遇、执法水平等方面与正式警察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加强对聘用制法警的日常训练、执行警务等的规范化管理非常必要,对聘用法警较多的法院,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集中训练、集体吃住、集体行动,用铁的纪律培养法警的团队意识和服从意识,确保能够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聘用制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改革的产物,它较好地解决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严重不足、年龄结构老化、身体素质退化、业务技能弱化、警务保障力、战斗力不强等诸多问题。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聘用时间的延续,存在着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聘用制司法警察人员的出路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慎重思索,周密决策,及时而妥善地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士气和队伍的稳定,甚至可能留下隐患。首先,最高法院应会同中组部、人事部对解决聘用制司法警察后顾之忧出台具体办法,改变当前各地聘用制司法警察人员的出路问题难的现状;其次,法院领导应高度重视聘用制司法警察人员的出路难的问题,及时与本辖区的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建立有关聘用制司法警察的一整套保障制度; 第三,法院要尽力为聘用制司法警察创造学习条件,鼓励他们加强学习,利用一切时间,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掌握必备的知识业务技能,为他们实现自我深造和个人发展创造条件,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解决就业问题。
总之,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是保障完成日趋繁重的审判任务的需要。我们应该站在全局和未来的高度,认识和把握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机遇,紧紧围绕法院工作主题,着眼警务保障能力的提高,大胆偿试,勇于创新,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之路,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需要打造一支现代化的司法警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