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坪区人民法院 谢海燕
【案情简介】
48岁的张某因车祸伤致“右臂及左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72天,医疗、护理、误工、续治费等计11.5万多元。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张某致伤由肇事车辆负完全责任。在交警部门调解过程中,车主及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有“过度医疗”行为,不同意为其支付高额医疗费用。调解未果后,张某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车方及保险公司以“过度医疗”为理由进行了答辩并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争议中的“过度医疗”明显,建议剔除6.2万多元的“过度医疗”费用。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案件焦点及评析】
此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过度医疗”引发的赔偿数额问题,司法如何公平、公正审理此类案件问题,涉及“过度医疗”的争议应当由谁来界定以及以何为标准认定等新的司法问题。笔者认为,认定“过度医疗”行为,应充分考虑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对医务人员执业的严格要求,充分考虑患者伤残程度,同时还应参考相应的诊疗常规及诊疗指南,结合患者受伤情况进行综合认定,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应全面考评医生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医疗义务。《执业医师法》对医生履行义务有明确的要求,患者在就医中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要充分考虑与医生的义务相对应,要求医务人员不能漏诊、误诊,更不能“小病大诊,无伤多诊”,应恰当地给患者作出诊断。在患者诊治过程中,没有相对全面的化验、仪器检查,许多疾病伤情的诊断是难以确立的。因此,医生全面的化验、检查的权利,对患者伤情合理性、规范性的治疗,是拷量医生的职业道德和避免患者“过度医疗”的第一防线。
本案中,患者因车祸外伤就诊,要做到快速正确诊断,无疑要对患者受伤的部位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受伤的部位及受伤的严重程度。据临床经验,车祸伤的患者多伴有内脏损伤,但临床表现并不明确,该患者在进行头部、胸部、腹部B超、CT等检查时,并没有外伤起始阶段引发的并内脏破裂伤情。所以,司法鉴定以患者为“右臂及左腿粉碎性骨折”的最终诊断,是科学准确的,按常理没有连续住院172天的必要,车主及保险公司提出“过度医疗”多出部分的费用不予赔偿的要求应予支持。
第二,严格审查和调取证据材料。为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等其他费用的增长,保证他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占,法官在审理此类型案件中,特别是一方提出“过度医疗”的质疑时,应仔细推敲、审核患者方提供的伤病情报告、就医结算票据等。对涉及医疗专业等问题导致案件不一定公平审理时,还可邀请、走访医疗专家咨询,必要时也可到患者就医的医院进行查证,这是对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和另一方权益的积极措施,确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结案。
分析本案,可以更加明晰该案的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度医疗”。患者“右臂及左腿粉碎性骨折”,按常规,其诊断过程为膝关节三维重建CT、膝关节MRI、超声心电图、血气分析和肺功能检查等,医生对患者实施CT等项检查是诊断病情的需要。但是,患者提供出具的治疗结论确与治疗手段、方法、用药不合,在计算护理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费用时,也明显高出当地的实际水平,由此导致患者提出的赔偿要求,使车主及保险公司拒赔的现状。诉讼中,根据双方确定鉴定机构及鉴定结论,作出的判决结果比患者诉求的赔偿额减少5.72万元,依法剔除了高出实际的各类费用,双方息诉服判。
【实践中的对策及建议】
“过度医疗”行为逐渐成为影响医患、当事人之间和谐、司法公平等社会问题。形成“过度医疗”的动因有多种,其中,患者(伤者)经“高人指点”为争取多得护理费、误工费等夸大伤病情以及医院创收、医务人员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是导致“小病大治”、“无病住院”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如何避免和预防“过度医疗”,应引起各方的重视,尤其是医务界的高度关注。医疗、卫生部门应充分与司法界进行沟通,尽可能地达成共识或形成一致的标准,避免给正常的医疗服务、司法审判带来负面影响。
1、指定专门的审判人员负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类案件在涉及的诉讼程序、处理过程以及司法鉴定程序,赔偿项目和处理此类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都是比较固定。专案专办,既可以有效的积累办案经验,也有利于统一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尺度,避免出现同一类案件而出现处理结果相差很大的现象。另外,由于此类案件纠纷中,大多数受害人已构成伤残或者死亡,原告索赔的心情也比较急切。如果案件久拖不决,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负面情绪,以致于他们做出不理智、违法的行为,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加大惩治力度。在审理涉及“过度医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承办法官一定要认真履责,发现明显问题可以灵活掌握《证据规则》的运用,主动到医院查看和调取病程记录,特别是对只有软组织伤而挂床长期住院治疗且无用药记录的患者予以批评教育,并给医院一些建议。对因“过度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等费用应判决由患者自行承担。
3、加大调解力度。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注重调解方式、方法的运用,注重情、礼、法的引导,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尽快得到赔偿。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运用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出现交通事故,理性解决,不夸大不缩小,运用法律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