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 法院调研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
分享到:
作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27 16:14:46 打印 字号: | |

蓬安县人民法院  兰天龙

 

为充分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实施两化互动、城乡统筹战略部署,蓬安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当前城乡统筹中比较突出的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展开深入调研,制定本调研报告。

农民工是指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离开户籍所在地,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农民工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自相矛盾的称谓,但深刻反映了他们的边缘人状态。他们是离开农村,在城市工作但没有城市户口,为城市贡献巨大却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的团体人群。他们处在产业的边缘、城乡的边缘、体制的边缘,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如果现行法律政策没有重大调整,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上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将长期存在。

一、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主要表现

通过对我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及农民工案件进行分析,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主要突出体现在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几个方面。

1、工资待遇低。一是工资标准低。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了《最低工资规定》,各地也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制订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具体规定。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录用农民工,不管技术要求多高,不管劳动强度多大,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将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化。二是同岗不同酬现象普遍。一些用人单位包括一部分国有企业,农民工在同样岗位上从事同样的工作,但由于身份不同,收入差别巨大。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无视农民工的合法权利,采取各种形式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特别是在建筑领域,由于建筑工程大多存在分包和层层转包的情况,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各分、转包单位关系繁杂,时常发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在他们发生纠纷后,往往导致农民工不知道究竟向谁追讨工资,如果包工头或承包人逃逸,更会导致无法查清转包事实,致使难以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三是工资被克扣或变相克扣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通过提高定额标准,或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一些企业为了保证农民工能够较长时间在企业工作,还要求农民工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是扣押一至两个月的工资。

2、工作条件差,工作危险性高。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却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工作,他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而这些岗位又往往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只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造成农民工普遍处于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农民工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很高。而且农民工超时加班现象普遍,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置农民工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于不顾,采取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从农民工身上榨取更多利润,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3、社会保险、福利、民主政治等权利普遍缺失。农民工由于在身份上依然是农民,虽然在某一单位从事工作,但与同一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相比,存在着较多差异。一是农民工参保率低,多数企业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时由于城乡两种保险制度难于对接,也有一部分农民工不愿参保。二是由于许多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和生病治疗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三是农民工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济。四是绝大多数农民工很少参加户口所在地和就业地的民主选举,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渠道不畅通,很难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是有相当多的农民工在企业即使成为技术骨干,职位仍然很难升迁,一些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农民工不能参加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无法行使民主权利。六是农民工很少享受到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业余文化生活贫乏,子女入学普遍存在困难。

二、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虽然农民工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相对滞后,农民工权益不同程度地被侵害,就其原因有体制、经济、社会文化、法律制度、农民工自身等多种原因。

1、体制因素。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形成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身份、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和公共服务上的二元结构,虽然一方面推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但另一方面也拉大了城乡差距。二元户籍制像一块烙铁分别给市民和农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自己的农民的身份,这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2、经济因素。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与变迁时期,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倾斜,为了稳定和吸引投资方的投资,不惜牺牲农民工的权利;另一方面,城乡劳动力资源过剩,竞争十分激烈,大多数农民工缺乏竞争优势,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劳动力市场呈现资方市场。

3、社会文化因素。农民工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类别,目前在农民工问题的讨论中被强调和固化,并常常作为被同情者被述及。由于沿用农民概念,使得歧视性的身份制度在城市空间中得以延伸、再生。社会特别是城市居民大多歧视农民工,使得农民工在一个如此极为不利的社会环境中得不到价值认同,也就谈不上全面的权益保障。

4、法律制度因素。虽然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立法仍然具有滞后性,许多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农民工维权缺乏及时、完善、有效的救济程序。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各地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却严重不足,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是导致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5、农民工自身因素。农民工由于长期生活在农村,受教育机会少,文化程度偏低,普遍缺乏从事高科技、高技术工作的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无差别的体力劳动;法制意识也很淡漠,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再加上农民工很少加入就业地的党、工、团组织,组织化程度低,一旦权益遭到侵害,无法及时依靠组织的力量寻求保护。

三、对策及建议

1、废除二元化户籍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城乡的不平等。只有废除二元户籍制度,让更多的农民进城,让他们接受城市的培训,让他们的孩子从小接受城市的文明,让他们与城市慢慢融合,才能逐渐消除城里人对他们的偏见及其自身内心深处的自卑。取消二元户籍制度,为全体公民提供同样的基本社会保障,才是有效阻挡世袭贫困的最有效办法,才能从根本消除农民工问题,真正消除城乡的不平等。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司法机关的优势和审判职能,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纸等媒体,向农民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可以通过发放普法手册,以案释法和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形式,宣传教育农民工学法、知法、懂法,知道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加大职能部门监管力度。劳动保障、建筑管理、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定期研究会办,采取相应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在制度上提供相应的保障。要加大对层层转包的监管力度,防止过度转包;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督促用工方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从源头上明确责任,防患于未然。

4、加大司法救护力度。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时,要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落到实处。要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降低司法救助的门槛,对此类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开通绿色通道,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成立农民工案件专项合议庭,让农民工在有理有据的情形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赢了官司赢了理,千万不能讨回说法空欢喜。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