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梁 岱
近年来,随着我区项目推动、招商引资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法院受理涉及民生的重大案件大幅上升,据本院立案庭提供的数字,2009、2010、2011年我院受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重难点案件分别为27、31、43件,该类案件呈现涉案人员多、执行政策与法律有冲突、利益分配占多数、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等特点,由此引发的缠诉缠访事件数量上升,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及法院司法权威的一个突出问题,严峻的形势迫切要求人民法院更新观念,采取新的应对措施。笔者认为,建立重大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不失为一种处理重难点案件、化解复杂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形式,本文就重难点案件的剖析和通报制度建立的目的意义、案件范围界定、案件通报的原则、程序和内容等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拙见。
一、建立重大案件的剖析和通报制度的目的意义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重大案件的剖析和通报制度,使查处重大案件的职能机关和部门功能得到发挥”,这为人民法院建立重难点案件剖析通报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人民法院对重难点案件的起因、发生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当事人司法需求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认真剖析,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便于掌握案件的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使审判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为加快信息的传递,确保领导及时掌握情况、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在审理重大案件活动中,积极主动向上级法院和党委、人大报告,向相关部门和有关媒体通报,以取得上级法院、上级党委的领导,获得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支持和理解,对重大案件的审理献计献策,有利于重大案件就地、及时疏导,有利于减少重大案件的涉诉信访和上访,促进法院审判工作地正常开展。
笔者对近三年来我院审理执行的101件重难点案件报送情况作了统计:报告上级党委和法院的为37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的为17件,其他形式报告和通报的11件,共计65件,占重难点案件总数的65%;报送后的结果是案件案结事了的为52件,占80%。未报送的36件案件很多存在遗留问题,后虽然处理完好,但案件成本之高、压力之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重难点案件仅靠法院单打独斗,没有充分利用社会多方调处矛盾纠纷的资源,显得力不从心。
通过对重难点案件的剖析和通报,能够进一步提高办案法官分析案情、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对案件审判的科学性、可预见性和接受社会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面反映法官的素质、能力水平和工作作风。建立重难点案件剖析通报制度,使重难点案件的审理执行更加集思广益,置于社会群众监督之下,扩大社会和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保证大案要案的审判和执行公平公正,杜绝或者减少因此而产生的信访上访和非正常访事件。为此,建立重难点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指标的探索和实践,该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具有积极地意义。
二、人民法院重难点案件的界定和范围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如何界定为重大疑难案件,笔者认为,涉及政府重点扶持、开发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的各类案件,党委政府关注、法院审理结果可能对本地社会经济产生明显导向性作用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分配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影响的其他案件,均应界定为重难点案件。立案庭在审查上述案件立案时,首先应当报告主管院长,主管院长在分析案情、充分掌握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判决结果可能社会影响面广,报院长确认为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需提交审委会研究讨论的,经审委会讨论确定为重大疑难案件。除此之外,下列案件应列为重大案件:
1.以区政府为被告的民、商事及行政案件;
2.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3.以区政府及区级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案件;
4.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执行案件;
5.区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协、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以及人大、政协的提案和议案;
6.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集体关注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重大案件剖析的主体和内容
重大案件关涉全局,影响广泛,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一经确定为重大案件,务必将认真审理,如何积极寻找应对之策,笔者认为,通过对重大案件的剖析、研究,找准案件的争议焦点、寻求案件破解的突破口、把握当事人双方(多方)司法心理需求和权衡利益,因案施策,对症下方是得以成功审理重大案件的重要环节。因此,首先要分析、评估案件对本辖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其次要从案件涉及人员、调查取证的难易、调处的难度等方面来评估案件的复杂程度,最后根据对案件总的认识,祥尽安排案件审理的相关事宜,以保证重大案件审理顺利。
四、重大案件通报的原则、程序、形式内容和时限要求
人民法院对重大案件审理执行情况的报告和通报,应遵循“案情公开、争取支持、阳光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按程序向上级报告和相关部门通报。
(一)程序要求。基层人民法院确定的重大案件需向上级法院、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或者有关领导报告的,由院长决定;向同级党委、人大、政法委和有关领导报告的,以及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通报的,由主管院长决定并报院长批准。
(二)形式内容。重大案件的报告和通报,按“一案一报”、“专案专报”的形式进行,向上级报告均以书面形式。重大案件的通报除书面形式外,也可采取座谈、会议、简报等多种形式,主要内容是如实报告、通报重大案件的详细审理和执行预案(过程),预测案件发展趋势以及应对措施,分析总结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类似案件的处理和防范方案,获取上级党委和法院对案件的指示和要求,听取有关部门对该案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范围时限。重大案件的报告根据上级要求和本院院长决定,实行对口报告,需向相关部门通报案情、便于审判执行的,由承办法官确定通报范围,报主管院长批准,需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案情,由负责对外宣传的部门确定通报范围,报院长批准。承办重大案件审理、执行的法官,在案件审理执行中,根据主管院长、院长的要求,需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通报的,即拟定重大案件情况报告、通报,经主管院长、院长审签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告上级机关和通报有关部门。案件审理、执行完毕,要将结果通报同级综治信访维稳部门备案。
五、责任
重大案件剖析通报制度一旦建立,均应按照原则和程序要求,落实对重大案件的剖析、报告和情况通报,为保证重大案件不漏报、瞒报,在强化法官重大案件报送责任意识的同时,就其责任划分笔者认为应纳入审判执行工作责任目标同等考核。重大案件的承办人、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长,是重大案件报告和通报的具体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按制度均有责任和义务实事求是地及时报送。因此,对应该报告和通报的重大案件,没有按制度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该追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院纪检监察负责调查处理。
1.被确定的重大案件按要求和规定隐瞒不报的;
2.扩大重大案件事实或者故意缩小事态谎报的;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延迟报送造成不良影响的。
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要实行分别戒免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因案情重大、紧急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