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法院执行局 杨平
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不仅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重点,也是一大难点。从执行实践来看,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呈现生效判决执结率低、实际执行效果不佳等特征。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涉金融执行案件呈逐渐攀升趋势,且执行标的也是越来越大,探索和分析金融纠纷案件的原因,寻求解决金融纠纷案件执行出路及方法,保证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法院权威,保护金融债权,建立诚实信用的金融秩序,对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就对金融执行案件特点、现状及成因与对策进行粗浅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现状与特点
一是涉金融执行案件在法院执行案件中比例逐年增长,且涉金融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金额越来越大,特别是涉及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往往标的金额巨大,影响面广;
二是涉金融执行案件的纠纷多以借款合同纠纷为主,其他类别的案件则相对很少。在案件被执行主体方面,除私企和私营业主外,大多数基层法院受理案件中则更多以个人为主;
三是涉金融执行案件中,许多被执行人存在“能赖则赖”的思想,心理上有“借款纠纷,又不是杀人偿命,法院能奈我何?”心理误区。因此,大都抱有抵赖侥幸心理,这也是造成此类案件攀升的重要原因;
四是涉金融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不佳,一般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大都是缺乏执行能力,有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恶意躲避债务甚至一走了之,下落不明;
五是大量涉金融执行案件由于长期得不到执行,长期积压,已基本处于“呆账”、“坏账”状态,许多都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
二、成因及症结
(一)金融机构自身原因
一是金融机构风险意识不强,借款担保流重形式、轻实质,对担保的设立审查不严、不细,甚至存在严重瑕疵。有的担保人根本不具备担保资格,或不符合担保条件,致使执行时缺乏执行能力;有的则属“一女多嫁”,重复抵押,进入执行程序便引发案外人异议;有的金融机构案件逾期不起诉,因时过境迁而丧失执行良机,有的在诉讼时未申请财产保全,使得借款人趁机转移财产,最终导致法院难以执行。同时,由于信贷政策变化频繁,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银根或紧或松,时宽时严,信贷处于“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的怪圈之中。
二是对放贷资金监管力度不够,人为操作空间大。部分金融机构对贷出资金疏于管理,往往是款项一放了之,缺乏后期对贷款资金运作情况的有效监管以及对贷款方资信的正确评估,致使有的专项贷款被挪作他用,或被转借他人,增加了经营风险。同时,由于不能及时掌握贷款方的经营状况,往往错过诉讼和执行的最佳时机。
三是金融机构过分注重现金债权清偿方式,执行中往往不愿用以物抵债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导致法院执行方式简单,有时候甚至错过良机。
(二)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业等私营业主缺乏履行义务能力。从实践看,有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临近倒闭、破产边缘,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底,这是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加之有的企业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认为金融机构家大业大,欠账是普遍现象,又不是自己一家,对金融的钱能拖则拖,能顶则顶,能躲则躲,不愿自觉履行,这是影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
二是有的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诚信度差,存在“有借无还”心理,恶意逃避债务,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运行存在“体外循还”现象,公司账户中基本没有资金往来,导致不便于执行;有的被执行企业的成立之初就钻法律空子,公司财产不清,权属不明。
三是受执法环境制约,存在一定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我们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为推动地方繁荣地方经济,各地都在大张旗鼓的搞招商引资,有的企业以某一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单位或有的企业是本地的主要税源,对这些企业的执行往往会得到行政干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
(三)法院方面的原因
一是对办案法官不够重视。审判过程中缺乏对执行后续程序的衔接和考虑,缺乏必要财产保全;对被告信息审查不细,个别判决书甚至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语焉不详,有的自然人被告甚至连名字都没有认真审查,存在使用同音字等问题,结果导致与户籍信息不一致,加之在执行立案时对申请人所提供线索审查不严等,造成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人为的增加了执行难度。
二是执行方式方法还比较单一。基本都是一些常规的查询、查封、冻结、扣划等手段,对于查无财产或恶意逃债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基本无能为力。现在人员流动特别大,一旦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员玩“躲猫猫”法院就很难执行,加之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的制约,执行中时机的把握、连续集中执行等措施、力度不到位,对被执行人缺乏明确、多样化的惩治措施,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三、对策及措施
(一)深化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动
提高金融部门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深化执行联席工作机制的效用,定期召开执行工作联席会议,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及时把审判和执行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金融业务管理方面的疏漏和违规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以利于及时查漏补缺,修正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使金融部门严格信贷审查,加强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经营状况以及担保物的保管、处置等情况全程监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请求法律保护。同时执行实践中,在财产查询方面金融机构与法院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做的还不是很好,有的银行出台一些限制性规定,人为设置障碍,有的由于对查询、冻结、扣划相关程序学习的不深不细,存在错误理解,导致在查找被执行财产过程遇到一些阻力从而导致错过了执行的最好时机,更有甚者为了本部门、本单位利益,奉迎被执行人,违法进行通风报信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法院执行工作,因此只有加强法院与金融机构的有效联动,就能对被执行人逃避义务形成有效牵制,为执行创造有利条件,也才能更加快捷高效地执行涉金融执行案件,应该说加强法院与金融系统的联动是一件双赢的大好事。
(二)营造良好的外部执行工作环境
一方面,要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等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对执行中可能影响到涉及地方一些纳税支柱企业、一些影响职工生活、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能够及时请示汇报,谨慎处理。通过执行和解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处理,既要确保金融债权的执行,也要为地方经济服务,为地方和谐稳定服务。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有效利用普法宣传及相关媒体,积极营造诚实信用的金融信用良好氛围,同时消除各种形式的地方、部门保护,减少法院执行工作的阻力和困难,为彻底解决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提供保证。
(三)完善涉金融执行案件工作机制
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涉金融执行案件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法院适时有计划、有针对性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时间,统一调度,加大力度,集中优势力量,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执行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清理;另一方面要创新涉金融执行案件方法,加强对涉金融执行案件特点的研究,充分发挥执行能动性,不同的被执行人制定与之相宜的执行措施,穷尽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地执行,提高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使案件的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相统一。